经济法课件-第二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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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物权总论•一、物权的概念和地位•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种类•四、物权的效力•五、物权的变动•六、物权的公示•七、善意取得制度一、物权的概念和地位•1.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权利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物权的地位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是作为其他财产权的前提和归宿而存在的。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以物为客体:(1)需是特定物;(2)需是独立物;(3)原则上需为有体物•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二是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三、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两者的区别在于:(1)所有权为自物权,他物权为他主物权。(2)所有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3)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定物权。(4)所有权是无期物权,他物权是有期物权。三、物权的种类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例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两者的区别是:(1)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3)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既可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四、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的法律效力。(一)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的防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物权的效力•(二)优先权效力•优先权效力主要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物权破除债权。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2.优先受偿权。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3.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四、物权的效力•(三)追及效力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五、物权的变动•(一)概念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发生)、变更、丧失(消灭)。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类:1.物权法律行为2.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二)物权的取得•(三)物权的消灭六、物权的公示•(一)概念:是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二)物权公示的方法•(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享有变更不动产登记登记变更动产占有交付七、善意取得制度•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特征•三、所有权的权能•四、共有一、所有权的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一)所有权为自物权•(二)所有权为独占权•(三)所有权为原始物权•(四)所有权为完全物权•(五)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三、所有权的权能•(一)占有权能•(二)使用权能•(三)收益权能•(四)处分权能四、共有(一)概念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二)共有的特征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3.共有的内容是各共有人队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三)共有的分类1.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力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其具有以下特征:(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一定的份额;(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2.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其具有以下特征:(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2)共同共有是较按份共有更为紧密的共有;(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4)共同共有仅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之内及具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公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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