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THEECONOMICLAW第七讲主讲人:于维同教授经济法THEECONOMICLAW第十九讲主讲人:齐伟第十九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五节破产实体性权利•第六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七节债权申报•第八节债权人会议•第九节重整•第十节和解•第十一节破产清算•第十二节法律责任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经济学上的“破产”,是指经营失败及倒闭。•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和该程序终结后的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破产的法律特征:•(1)破产是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目的。•(4)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破产法,是指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适用破产程序处理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的特征:•1.是债务清偿法•2.是企业拯救法•3.是实体法•4.是程序法三、破产法的效力•破产法的效力,又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对地域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1.破产法的时间效力•破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破产法的生效与失效时间。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其生效时间是2007年7月1日。2.破产法的地域效力•即法律所适用的空间范围。各国有三种做法:•一是属地主义,即破产宜告的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国内所有的财产,不及于国外。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属地主义;•二是普及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国外的所有财产。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采用普及主义;•三是折衷主义,即对债务人的动产采用普及主义,对债务人的不动产采用属地主义。•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宣告的效力具有域外效力,实行普及主义。我国破产法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院所作出的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在其境内的财产,而且还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3.破产法对人的效力•破产法对人的效力,是指破产法适用于哪些主体,也就是谁可以被宣告破产。•对此,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破产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仅适用于商人者,有仅适用于法人者,亦有既适用于法人也适用于自然人者。•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惟有企业法人可以被宣告破产。四、中国破产法的立法•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几乎不知道“破产”为何物。•1986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91年颁布新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专门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法设有12章136条。我国企业破产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法律体系,由五大部分构成:•1.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共12章,136条。•2.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商业银行法》有关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5.国务院《关于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的文件》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一、企业破产条件和破产案件的管辖★(一)企业破产条件•企业破产条件,是指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破产所必须具备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要件。1.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有受破产宣告的资格,各国立法例:•一是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即人均可成为破产人;•一是实行商人破产主义,即只有商人才具有破产能力,其他人的财产清算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进行。•在我国企业法人和有限合伙非法人企业可以破产,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2.破产原因•是指法院对特定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依据,它决定着债务人是否已处于破产境地的界限,因而,又被称为破产界限。•一般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是法院宣告其破产的原因,但究竟什么情况下才被认为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概括主义的方式•对破产原因即以清偿不能、停止支付、债务超过等概括性事项作为破产原因。其中:•清偿不能和停止支付适用于所有的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被称之为一般破产原因;•债务超过只适用被宣告的法人和遗产被称为特殊破产原因。•因此,前者较后者这种立法例有利于法院灵活处理各种复杂情形下的破产案件,赋予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是采取概括主义的方式,并以清偿不能作为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二)破产案件的管辖•1.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和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破产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破产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关于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实践中,一般是把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时所注明的地点当作其住所在,只有当该设立登记地点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才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地。二、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申请1.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的法律行为。是引发破产程序开始的最初动因。•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申请的与破产程序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清算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债务人、清算人法院受案清算;重整;和解。审查立案公告破产申报债权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案件终结破产清算和解执行情况重整执行情况破产宣告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2.申请人和申请文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向法院申请自己破产清算和重整。申请书应载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5)提交财产状况说明;(6)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7)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请求撤回申请。(二)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因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上的审判行为,它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1.受理审查•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审查。•形式上的审查内容包括:法院对该破产案件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人是否提交法定材料等•实质上的审查内容包括: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有无破产原因两个方面。此外,法院在受理案件前还应适当考虑债务人有无可执行的财产。2.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11条3.裁定立案和抗辩•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12条4.公告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1.对破产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效力•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对对破产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产生法律效力。•破产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全体职工。•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对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3.对破产管理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4.对债务人提起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效力•破产程序优先于其他民事执行程序等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节破产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和特征★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之后,由法院指定的专门负责管理、收集和制定分配债务人财产方案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债务人被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受到了贬损,从破产案件受理开始到最终的破产财产分配和案件的终结期间,需要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特征:•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