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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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无形)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二、知识产权特征1、无形性2、法定性3、双重性4、专有性5、地域性6、时间性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权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商号工业产权作者权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多媒体数据库技术秘密生物技术域名边缘保护对象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第二章专利权一、专利的概念和特点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1、独占性;2、地域性;3、时间性。(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的种类: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方法发明首创发明/改进发明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二、专利权的授予条件(一)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1、新颖性发明、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冲突。丧失新颖性的例外: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2、创造性发明专利: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1、科学理论、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计算公式、管理方法等。2、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3、特定的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三、专利权内容与归属(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自行实施专利的权利3、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4、处分专利的权利5、标记权(二)专利权归属1、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2、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1)履行本职工作;(2)承担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3)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完成发明创造主要是依靠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3、合同约定权属的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可以约定权属。4、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5、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四、专利申请的一般原则(一)书面申请原则(二)先申请原则(三)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享有依首次申请日进行审查的一种权利。分为外国优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和本国优先权(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12个月)。(四)单一性原则一项专利申请只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五、专利申请文件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基本文件1)请求书2)权利要求书3)说明书4)说明书附图5)说明书摘要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基本文件:1)请求书2)照片或附图六、专利侵权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实施行为:1、专利权用尽;2、先用权;申请日前实施或做好实施的准备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合法取得(包括自行研制、善意取得)3、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4、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教学科研);5、指定许可或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第三章商业秘密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商业秘密的特征1、秘密性2、价值性、实用性3、保密性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第四章商标权一、商标的概念和种类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用以标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的可视性标志,由图形、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商标分为:1、商品商标2、服务商标3、集体商标4、证明商标二、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注册商标权包括:1、专用权2、转让权3、许可使用权商标权的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效性三、《商标法》的基本原则1、注册原则2、申请在先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自愿注册原则5、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6、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四、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1、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权产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销售明知或应知是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2)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故意为侵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五、商标权的许可和转让当事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商标权许可的类型:1、独占使用许可2、排他使用许可3、普通使用许可当事人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经商标局审查通过,予以公告。注册商标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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