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是两人以上互约出资、共同经营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种类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组织。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三、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1)有合格的合伙企业设立主体(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为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在人数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人不得低于“2个”(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在资格上,合伙企业的设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合伙企业的设立2.设立登记(1)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提交的法定文件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2)登记机关的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三、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2.设立登记(3)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普通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人共同共有三、普通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1)合伙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时,则须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物,与他人签订质押合同,但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原则上,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例: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问: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三、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共同执行即各个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都直接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处理合伙企业事务,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执行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聘任执行即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管理。三、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2.合伙企业事项的决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三、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3.合伙人的权利平等的合伙事务执行权事务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权非执行合伙人的监督权查阅账簿权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三、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4.合伙人的义务事务执行合伙人的报告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案例: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福顺昌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郝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请问:1、郝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3、李某该怎么办?三、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5.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及利润分配合伙企业内部的债务承担和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承担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三、普通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1.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均有对外代表权。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事务执行合伙人有对外代表权。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2004年4月,合伙企业要与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项合同。由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同时,合同标的大约70万元。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余得利须将合同交全体合伙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字。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合伙人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2004年4月12日,谈判十分顺利,双方对达成的协议非常满意,尤其是对于合伙企业一方,合同结果远远高于预计的最低标准。余得利认为这个结果是很好的,其他合伙人一定会同意,而且担心夜长梦多,经过与其他个别合伙人电话联系,提议马上签字。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见此情况,也认为不会有变,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2004年4月20日双方开始执行合同。几乎与此同时,余得利由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2004年10月供货。之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合宜服务中心无法支付货款。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认为,在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余得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余得利违反合伙企业约定,合同无效,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同时决定撤销余得利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约定。2004年11月时,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市场变化,情况不利。认为如果能终止执行合同,可以减少部分损失。有人说,合同签字时,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函件为证,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问:1、余得利违反合伙企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有理吗?三、普通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其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其亏损分担比例的,可以根据合伙企业内部的债务承担原则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个合伙人分别追索。案例: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农效忠出资10万元。利润按6:4分成。营业期5年。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心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既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问: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为什么?三、普通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案例:王某、李某、于某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合伙企业W饲料厂。其中于某出资现金10万元。于某因炒股票向朋友张某借现金5万元,并且签订了借款协议。张某为一养猪专业户,与合伙企业有生意上的往来。该借款协议到期时,因股票下跌,于某无力还款。张某曾从W饲料厂购进价值为5万元的猪饲料,尚未付款,于是要求以其对于某的债权抵销他欠合伙企业的债务。这一主张遭到W饲料厂其他合伙人的拒绝。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于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法律问题:张某能否以其对于某的债权抵销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分析:本案中,张某不能以其对于某的债权抵销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本案中,于某向张某所借5万元是用于私人炒股所用,属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张某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是其对整个合伙企业的负债,故二者不可抵销。分析:法院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