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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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籍调查新模式暨农村房屋调查技术研讨会主办单位:河南省测绘学会不动产测绘专业委员会承办单位: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指导单位:河南省测绘学会张留民2018年7月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主要内容一、总则二、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三、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及纸质材料数字化的内容和要求四、不动产登记办理五、成果整理与归档六、核查验收七、成果汇交上报01总则1总则1.1任务来源1总则1.2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现代农业强省建设,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引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产权保障。1总则1.3总体要求采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实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全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查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未经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籍情况;全面查清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的权籍情况。制作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包括权籍调查、信息叠加、资料整理、登记发证、成果上报等具体工作。1总则1.4数学基础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长度变形不符合要求时,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的方法建立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1总则1.5地籍图比例尺、分幅和编号比例尺地籍图分幅图幅编号农村不动产权籍图采用1∶500的比例尺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图幅编号按照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保留两位小数,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0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1权籍调查内容2权属调查程序3不动产测量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2.1权籍调查内容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提交调查成果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进行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对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2.2权籍调查程序调查准备数据库成果准备数据库成果检查数据库数学基础转换基础图件制作其他材料准备和检查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检查编制前期检查报告调查范围确定基础情况调查编制技术方案调查实施地籍区地籍子区确定定着物单元预划分不动产单元号预编制宗地权属界限核实宗地权属调查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核实房屋权属调查作为工作基础的各类数据库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质量、种类、数量与相关技术细则差距较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次权籍调查,通过增加工作量的方式,按照相关技术细则的要求,予以纠正、完善。2.2权籍调查程序调查实施1)地籍区、地籍子区确定(1)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应用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确定农村房屋权籍调查范围所属的地籍区、地籍子区。(2)按照本地最终确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确定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范围所属的地籍区、地籍子区。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2.2权籍调查程序调查实施农村房屋权籍调查范围内,以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为单位,按照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状况,预划分定着物单元。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范围内,应先预划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再按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状况和下列要求,预划分定着物单元。2)定着物单元预划分划分详细要求(1)一宗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上同一权利人拥有的单幢、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预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2)一宗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不同权利人拥有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按房屋所有情况,预划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定着物单元。(3)同一权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共墙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4)共有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5)农村新型社区的多层建筑,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预划分定着物单元;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各自预划分为定着物单元。(6)宅基地上的房屋情况复杂的,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定着物单元的划分对象。定着物单元划定后,不得随意修改。(7)其他地上定着物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的规定。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2.2权籍调查程序调查实施农村房屋权籍调查范围内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范围内农村房屋权籍调查范围内,按照下列要求,对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进行预编号,并与其所依附宗地的宗地代码,共同组成预编不动产单元号。对同一地籍子区内预划分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按照“自北而南、自西而东”的顺序,预编宗地代码,再按下列要求,对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进行预编号,并与其所依附宗地的预编宗地代码,共同组成预编不动产单元号。3)不动产单元号预编制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2.2权籍调查程序调查实施不动产单元号预编制要求(1)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上的单幢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预划分为一个地上定着物单元的,定着物单元代码的前五位为“F0001”,后四位户号为“0001”。(2)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上的多幢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预划分为一个地上定着物单元的,定着物单元代码的前五位幢号为“F9999”,后四位户号为“0001”。(3)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上的不同权利人分别拥有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内仅有单幢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定着物单元代码的前五位幢号为“F0001”,后四位户号由“0001”起,按照增大顺序编制;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内有两幢或者两幢以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定着物单元代码的前五位幢号为“F9999”,后四位户号由“0001”起,按照增大顺序编制。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2.2权籍调查程序调查实施不动产单元号预编制要求(4)农村新型社区的多层建筑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的规定,预编定着物单元号。(5)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情况、组成的不动产单元情况以及预编的不动产单元号,与实地状况一致的,可以作为正式的不动产单元号。(6)定着物单元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自然状态编定幢号。幢号以宗地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定着物单元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已有确定幢号的,不再重新编定,可直接采用。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2.2权籍调查程序调查实施一致性核实不一致处理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权籍(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权属界限与实地一致性核实。并在《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附加说明栏填写“宗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与现使用状况一致”的核实意见。宗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与现使用状况不一致的,应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宗地的权属调查,并制作新的《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表》,原宗地代码不变。在《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附加说明栏填写“宗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与现使用状况不一致,已重新调查”的核实意见。新制作的《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表》与《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共同组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4)宗地权属界限核实原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经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销毁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调查实施2.2权籍调查程序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权属调查,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豫集办发〔2013〕17号)的规定进行。5)宗地权属调查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调查实施2.2权籍调查程序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实地状况一致,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确定为地上定着物单元,作为房屋调查的基础。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实地状况不一致,或者经实地核实后,与本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重新划分定着物单元,并作为房屋调查的基础。6)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核实房屋权属调查应在现场开展。房屋权属调查前应首先检查核实预划分的定着物单元。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调查实施2.2权籍调查程序7)房屋权属调查内容z(1)县级行政区划代码。调查记录定着物单元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该项内容可以固化在房屋调查表格中。(2)地籍区。调查记录定着物单元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在的地籍区代码。该项内容可以固化在房屋调查表格中。(3)地籍子区。调查记录定着物单元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在的地籍子区代码。该项内容可以固化在房屋调查表格中。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调查实施2.2权籍调查程序7)房屋权属调查内容(4)宗地号。调查记录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的宗地代码。(5)定着物特征码。调查定着物类型,记录定着物代码。因本次主要是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定着物特征码为“F”。该项内容可以固化在房屋调查表格中。(6)不动产单元号。调查不动产单元划分及编号核实情况,记录不动产单元号。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调查实施2.2权籍调查程序(7)房地坐落。调查记录定着物单元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所依附的土地的实际坐落。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没有上述材料的,可直接填写所在的自然村名称。农村新型社区如无依法确定的坐落或者自然村名称,但农村新型社区有名称的,记录为农村新型社区名称;农村新型社区无名称的,可记录为习惯名称。7)房屋权属调查内容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调查实施2.2权籍调查程序(8)邮政编码。调查记录定着物单元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邮政编码。(9)房屋所有权人。调查定着物单元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房屋所有权状况,根据调查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状况,记录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房屋所有权人原则上应与所依附的土地权利人一致。7)房屋权属调查内容2权籍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调查实施2.2权籍调查程序7)房屋权属调查内容z(1)按照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记录房屋所有权人。(2)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记录房屋所有权人。(3)可依据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4)全体家庭成员提供房屋共有证明的,应记录全体共有人的姓名。(5)配偶共同提供房屋共有证明的,应记录配偶姓名。(6)共有人提供房屋共有证明的,应记录全体共有人姓名。(7)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姓名有误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同意更正的说明,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无异议,且与相邻宗地权属无争议的,可予以更正宅基地使用权人姓名。公示有异议的,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再确定记录房屋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8)房屋所有权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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