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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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高倩4城乡规划法规4.1概述4.1.1基本概念城乡规划;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4.1.2城乡规划法规的立法概况《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4.2城乡规划的制定4.2.1城乡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法》第四条)4.2.1.1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4.2.1.2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4.2.1.3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4.2.1.4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4.2.2城乡规划的内容和种类4.2.2.1城乡规划的内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4.2.2.2城乡规划的种类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依照地域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体系规划编制单位内容审批前程序审批单位年限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市政府;发展和用地布局,功能分区,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还有一些强制性内容(从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公告30日)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20年预测镇总体规划县政府;镇政府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公告30日)上一级政府20年乡规划乡、镇政府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禽畜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公告30日)上一级政府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公告30日)上一级政府4.3城乡规划的实施4.3.1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4.3.1.1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八条4.3.1.2城市、镇、乡、村庄发展的原则:《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4.3.1.3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的改建《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十一条4.3.1.4历史文化名城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4.3.1.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4.3.2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内容:4.3.2.1近期规划的概念4.3.2.2近期规划的编制主体:城市、县、镇人民政府4.3.2.3近期规划的备案制度4.3.2.4近期规划的内容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4.3.3特定设施专用土地保护制度城乡基础设施能源、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供水排水、生态环境、防灾抗灾六大系统4.3.4选址意见书制度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项目需批准或审核划拨的土地例如:厦门的大型化工厂(散步运动)4.3.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4.3.5.1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城市、县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来核发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分为六个步骤4.3.5.2出让方式的建设项目城市、县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4.3.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发证机关: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镇政府。建设工程审批的程序:认定建设工程申请—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供规划设计要求—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办材料: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修建性详细计划作用:确认合法地位、监督检查依据、历史资料档案审批后管理:验线、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发证机关: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关于宅基地的规划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地域范围的限制4.规划条件的变更4.3.7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4.4城乡规划的修改4.4.1城乡规划的评估和征求意见1.城乡规划的评估2.征求公众意见4.4.2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程序:1.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有5种乡、村庄规划未提及2.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听证会论证会利害关系人损失——补偿4.4.3修改规划给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补偿4.5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4.5.1监督检查的部门4.5.2监督检查的措施和程序4.5.3法律责任政府、规划部门的责任人——行政处分;编制单位——较低、或吊销资质、罚款、赔偿;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查封等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市规划局批准,在该市建设一栋公寓大楼。该大楼规划批准的层数为18层,建设规模为2万平米。在建设过程中,该公司自主加层,将18层增加至22层,建筑面积增加约为4500平米。该大楼层数增加后,影响了周边建筑的采光和通风,给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周边居民认为该大楼违章加层,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多次与房地产商交涉,但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周边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案情审理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对大楼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该大楼确实存在层数过高,房屋周边间距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大楼已经违章,依法对房地产公司处以一定的罚款。三、案件分析根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本案房地产开发商违法行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项目发生改变,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合法程序进行报审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备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按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来处罚:停止建设,消除影响,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补充案例注意《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的相邻权的规定作业:收集有关城乡规划法的一两个案例,并作简单评析,评析应当包括对实际和理论方面的分析和反思。下周上课前交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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