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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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述1、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即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协商一致的过程。①.合同的订立是交易行为的前提②.合同的订立是合同过程的开始③.合同的订立也是合同法上的责任得以成立的前提2、构成要件:①.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②.当事人须对合同的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③.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一般)《合同法》第13条3、合同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或依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应特别具备的要件。思考: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的关系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二、要约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4条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③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⑤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是否必须为特定人?)2、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①其内容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因素②要约邀请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③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为不特定的人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思考: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行为还是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合同的磋商阶段,是缔约的准备行为。(2)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资格,而要约邀请仅使对方获得信息。(3)要约人受要约的拘束,但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要约邀请的拘束。3、要约的法律效力①要约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②要约的存续期间:③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④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但该种权利不能继承、转让4、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思考:迟到的要约撤回通知的效力如何?5、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宣布取消该项要约,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的限制: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6、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法》第20条):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三、承诺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③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④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2、承诺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①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3、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4、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所作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①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②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5、承诺的变更:指受要约人在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内容中,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适当的改变。①实质变更:作为新的要约对待②非实质变更:原则上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但在下列情况下无效:A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B要约人对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及时表示反对的四、其他成立合同的方式1、交叉要约:指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同时相互提出两个独立但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2、招标投标方式: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者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3、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4、意思实现,是指依习惯、事件性质或要约人为要约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合同成立的现象。5、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地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你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五、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从表现形式上看,是指合同书上的条款;而从合同关系角度讲,则指合同权利义务。①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②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2、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①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是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条款。(《合同法》第12条)②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③合同的普通条款,又称为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3、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客观载体。①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只用语言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②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将达成合意的内容用文字表述出来的合同形式。(广义理解)③推定形式又称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六、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又叫做先合同责任或先契约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一方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构成要件:①发生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②一方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④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⑤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3、类型:《合同法》第42条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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