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主讲杨挺第二讲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教育权(一)教育权概述(二)教育权的内容二、受教育权(一)受教育权概述(二)受教育权的内涵(三)受教权权的内容教育权的内涵教育权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具体而言,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自愿或者被强迫)进行教育、指导的一种权利。依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人性质的不同,可以简单的将教育权中的权利人归结为三大类:一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力)人;二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人;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人。相应地,也可以将教育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教育权的演变在原始社会的教育权更多的是一种道义权利与义务。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教育权逐步成为一种由社会的统治权威所承认和维护的肯定而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在阶级社会里,公共教育权不但是统治阶级延续其精神统治的需要,也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和军事训练的需要。在中外社会发展中,最早出现的而且占主导地位的是官学(西方中世纪是教会教育和骑士教育),同时,统治阶级以各种形式和途径对私学教育施加影响和控制,规范和利用社会教育权的发展。社会教育权日趋纳入国家教育权体系,其所发挥的作用的范围非常小。二战以来,各国之间军事、政治、经济上的竞争和较量,明显地表现为科技地较量与人才的竞争,对教育作用的普遍社会信任和高度重视,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无不把发展和管理教育作为国家的重要职能,各国的教育法制普遍得以强化。教育权的内容根据各国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教育权利或权力的基本性质和归属,现代社会的基本教育权结构,由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所组成。很多有关的论文和著作中,根据教育关系的各种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权利或权力的现象引伸出的地方教育权、学校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等等,实际上并不是独立的教育权型态。教育权的性质从三类不同的教育权利与义务人所构成的法律关系来看,施教的主体为政府(国家的代表)的教育权属于公权利,适用公法。施教的主体为社会(含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教育权属于私权利,适用民法。施教的主体为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权也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但是一般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权的情况很少,更多的时候,家庭教育权是一种理论上权利,而非法律权利。家庭教育权的涵义在人的一生中,最早接触的是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权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利。家庭成员(主要是监护人),即亲权范围内的以监护人为中心的家族(家庭)的教育权,其关系是基于民法,尤其是以婚姻家庭关系法为基础,监护人的义务主体就是被监护人。家庭教育权的特征(1)家庭教育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定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2)对子女进行符合国家要求的公民教育是家庭的法定权利与义务。(3)家庭对子女接受学校教育享有法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法定责任。家庭教育权的主要内容1.对教育形式的选择权2.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1)知情权(2)提案发言权(3)共同决定权国家教育权的内涵国家教育权是一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对教育的控制权,由政府代表行使。它既是国家的一种统治权力,又是国家举办和发展教育事业这种社会事业和对教育这种社会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利。由于它具有行政权的性质,可以借助于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权利的实现,因此,这种权利表现为一种权力。国家教育权的特征(1)其权利主体是国家机构,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和政府授权机构。(2)其权利遵循着“法律授权即拥有”的基本原则,行使权利必须首先从实体法授权出发,遵循程序法的基本规则,否则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3)国家教育权行使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一般特征,包括优先权、特许权和强制权等。其合法性审查可以通过专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进行。(4)权利主体与权利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依赖于行政法等实体性法律,也依赖于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5)权利相对方不仅包括受教育者,也包括依据法律授权的负有教育责任的教育机构和教育管理机构。国家教育权的主要内容(1)教育方针制定权(2)教育行政管理权(3)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社会教育权的内涵作为国家教育权权力源泉的社会教育权,是从广义上被人格化的社会整体,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和拥有的符合社会公共生活公共利益要求的教育权利与权力的总和。与国家教育权相比,社会教育权的范围更加宽泛。社会教育权的特征(1)其权利主体是非政府机构的其他社会利益群体的组织或个人。(2)其教育权范围属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社会习惯权利,于国家教育权的“法律授权即拥有”根本不同,因此,社会教育权自主和自由行使的范围更大些。(3)社会教育权受实体法的规限,只有在实体法范围内活动才具有合法性。(4)在社会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者主体关系上,主要依赖于契约性法律或习惯法。社会教育权的主要内容(1)举办教育权(2)参与管理权(3)校外教育权(4)发展教育权受教育权概述关于受教育权的不同观点1.公民权说公民权说,也称为政治性权利说。这一学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本质就是享有主体的公民为扩充其参政的能力而要求国家提供文化教育条件的权利。其特点在于把公共教育和民主政治直接联系起来,重视公民主权和公民教育间的紧密结合,指明受教育在培养国家主权者——公民方面的政治性功能。2.生存权说生存权说,也称经济性权利说。这一学说认为受教育权的实现就是为了使贫穷的公民获取与人的生活能力有关的教育,故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对于这一学说,有学者批评其“经济主义的解释”是不充分的,应该丰富受教育权中文化性的权利内容。3.学习权说这一理论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教育法学理论的主要成果,它使受教育权利的保障已不局限于现代国家中其他社会权的宪法政策保障意义,而是个人与生俱有的、要求通过学习来发展和完善人格的权利。这一理论要求将受教育权从国家法律规定的被动接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为公民以自由人适用的方式行使自己生长和发展的权利,强调了受教育权利主体在享受受教育权利时的主动性、自由性。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1)从国内法上看受教育权的内涵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在宪法上有三重含义: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权;国家应当制定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并积极创造条件;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还从不同的侧面、教育过程的不同阶段对公民受教育权做出了规定。例如,在获得受教育资格的权利方面、使用教育条件获得身心发展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等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还对其他的法律关系主体为保证公民受教育权实现必须履行的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2)从国际人权法看受教育权的内涵《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2款规定:“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受教育权的性质从权利分类的角度出发,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权。自由权与社会权既有相异之处,又有相辅相成的一面。两者的差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社会权是相对于自由权而提出的人权概念,而自由权是为对抗国家权利的滥用而建立的防卫权。(2)自由权是以自然法为根据发展而成。社会权主要是以社会福利思想为依据,以弥补因自由权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种种弊端。(3)权利内容上,自由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而社会权则是积极的权利。(4)权利保障的实现,自由权在原则上无界限,亦不附条件;而社会权的实现,依赖立法与行政的合作。(5)主题上,自由权以一般国民为对象,社会权主要是以老孤残疾等弱势群体为对象,。(6)法效果上,公民的自由权受侵犯时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社会权,或为方针保障,或为宪法保障,或为制度性保障。受教育权的内容从国内法对受教育权看,受教育权的内容可以分为:受教育机会获得权、受教育条件利用权和公正评价获得权。从国际人权法看,受教育权包括:基本教育权、初等教育权、中等教育权、高等教育权、教育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