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导论 第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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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国家(一)一、国家为何物?1、词源意义的国家中国:國,“一”(土地),“里口”(人口),“戈”(武力),“外口”“领土界限”;国——家——天下西方:古希腊,Polis(城邦);古罗马,RePublica(共和国);中世纪,Civitas(共和国、民主国)。现代英语:state\nation\country\“NationState”2、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定义(1)国家神权说:国家是神或上帝的创造物。(2)社会共同体说:国家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在一起生活的社会共同体或联合体。亚里斯多德:“国家就是许多家族及村落为了完美的生活而组织的联合体”。西塞罗:“国家就是许多团体基于权利和利益互享的观念而结合的组织体”。康德:“国家是许多人依照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3)社会契约说:国家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按照理性原则形成的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论基本框架如下:(1)国家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人人拥有自然权利;(2)人生而自由平等,但自然状态下难以维护,故自愿同等交出部分或全部基于自然权利而拥有的权力,立约组成国家;(3)产生于社会契约的国家旨在保障每个缔约者的自然权利,国家不具绝对权,只拥有为维护自然权利而当有的有限权力,实行分权制衡;当政府严重损害公益时,对它革命是正当的。(4)国家要素说:国家是由领土、人民、主权、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马克斯.韦伯:“国家是一种持续运转的强制性政治组织,其行政机构成功地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并以此维持秩序。”辛采:国家是存在于国内社会政治秩序和国际关系交接面上的一个组织。——主权国家理论:①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具有排他性;②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③主权具有两重性:在国内有最高的对内主权,在国际上有独立的对外主权,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④主权的内容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和与别国的主权平等;⑤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唯一的行为主体。国家主权理论沿革:——布丹君主主权论:他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的限制,而得以管制其臣民的最高权力”对任何国家而言,主权是最重要的,且具有绝对、不可分割、不可让渡的性质。但是要受到神法和自然法的制约。“有限主权论”——格劳修斯:视主权国家为国际关系的独立主体格劳修斯:主权即权力的行使不受另外一种权力的限制,当一国不受任何别国控制而处理内部事务时就表现为主权。——霍布斯:君主主权论自然状态:可怕的、恐怖的、人与人互相残害的战争状态,受到自然法的指引,人们为了要拥有和平与安全,于是彼此签约,交出全部权利,组成利维坦——形成最高权力,也就是主权;所有人必须完全服从主权的命令,而主权者由于没有参加契约,不受契约的约束。——洛克:议会主权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作用下,过着自由平等的生活,但存在三大缺陷:缺少确定的法律,作为公认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一个裁判者;缺乏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于是人们交出一部分权利,订立契约,组成政府,其中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不可转让。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别由议会和君主掌握。——卢梭:人民主权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每个人在放弃一切权利给全体后,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公意即为最高权力,即主权,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与经常意志。因此,国家的主权在全体公民手里,主权是绝对至高的,也是不可让渡、不可分割、不可代表。(5)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定义: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一定领土上全体居民所组成的、拥有主权的社会共同体;是某个政府所领导的社会管理组织;实质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3.现代国家——民族主权国家——民族国家关键特征:(1)国家具有至高无上性;(2)国家机构具有公共性;(3)国家活动暗含合法性;(4)国家是统治工具;(5)国家是一个领土单位;※民族国家与王朝国家:(1)民族国家视其疆域为神圣的和不可分割的;(2)使用民族团结作为国家政策:统一的经济、统一的公共管理、统一的民族文化——民族国家建构和危机:民族国家建构:一个是将住民变成公民,建立公民身份;二是建立起可以供全民族分享的历史进程;三是建立民族共享的领土民族国家建构危机:(1)认同性危机(2)合法性危机(3)渗透性危机(4)参与性危机(5)分配性危机国家能力:主要是指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所具有控制和组织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力量以及推动社会发展、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主要指中央政府的能力。包括: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强制能力。——民族国家的全球化挑战--“空心”国家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资本、跨国公司、非法移民;政治全球化:政治价值和政治评价标准的普世化、政治主体和政治权威的多元化、全球政治规制的“硬化”信息技术的穿透力和影响地方分权:次级国家治理苏珊·斯特兰奇列举了十种权力包括:保持军队与国防的权力,发行并管理本国货币的权力,选择发展方式的权力,调控市场的权力,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征税的权力,制定整体发展战略的权力,独立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权力,维持国内市场秩序的权力,垄断暴力工具的权力等。二、国家与社会人类生活的共同体。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是处于特定区域和时期、享有共同文化并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相互联系而结成的有机总体。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是自然环境、人口和文化。(一)对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不同解说1、无政府主义它的基本立场是反对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统治和权威,提倡个体之间的自助关系,关注个体的自由和平等;它的政治诉求是消除政府以及社会上或经济上的任何独裁统治关系。2、国家主义认为国家是神圣万能的,主张国家对社会实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甚至完全以国家来取代社会。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它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黑格尔虽然也承认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一特殊利益,但认为国家才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政府是市民社会的支柱。黑格尔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的外在表现,是超越一切社会存在的绝对自由自在自为的“理性”,对于国家以外的一切社会存在都具有本源的推动的性质。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致使市民陷入“无聊的激情和幻想的角力场”之中。黑格尔认为为了弥补市民社会的缺陷,就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担任执行的国家官吏以及最高咨议机关(这些机关以委员会的形式组成)来照料”,由这些行政官僚组成的“特殊的管理机关”从下层来管理市民生活。3、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产物,起到维护社会安全的作用,但是国家只是必要的恶,必须把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不应对社会有太多的干预,更不能完全取代社会。洛克认为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实质上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国家对市民社会只有工具性的作用,市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4、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产生于社会,并受制于社会,未来政治统治消失的时候,社会将自己管理自己,国家就不存在了。(二)现实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要模式第一种是“强国家—弱社会”类型,这种模式又被称为科层式集权主义;第二种是“弱国家—强社会”类型;第三种是“强国家—强社会”类型,国家的行政能力很强,但社会群体的自主力量也很强;第四种是“弱国家—弱社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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