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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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准备:第二小组指导:丁亮老师目录CONTENTSPart01案情经过Part02法律依据Part03争论焦点Part04启示思考案情经过《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贾氏本人自称因“生理缺陷”(贾氏患过天花,脸上有麻子)从来“连照相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但并不能明显看出患天花的痕迹)。有熟人嘲弄贾氏“成了明星”,“长得那样还上电影”;其子在校也遭人戏谑;这使贾氏极为痛苦。为此,贾氏经律师代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秋菊打官司》剧组所属的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提出诉讼,认为《秋菊》剧组以盈利为目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原告贾桂花诉称:影片公开放映后,原告的平静生活不断被打扰,一些亲友、同事和其他人讽刺挖苦,使原告精神感到压抑,给工作、生活带来许多麻烦。青影厂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为此,诉请法院认定其侵权行为,判令剪除《秋菊打官司》一片中原告的肖像镜头;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致歉,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4720.78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青影厂辩称:《秋菊打官司》一片系被告与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拍摄,其中确实摄入了贾桂花的形象。此片是一部体现纪实性特点的故事片,采取偷拍的手法摄制,目的在于使作品更具真实性,摄制此片的意义不在赚钱营利。贾桂花诉称此片公映后对其造成了许多麻烦和精神痛苦,实非影片制作者本意。贾桂花在银幕上展示的形象仅为4秒钟的过场镜头,不存在利用贾桂花的肖像营利问题。故原告贾桂花以侵害其肖像权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青影厂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贾桂花肖像权的侵害,不应为此而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8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桂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由原告贾桂花负担。判决后,原告不服,逐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仍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40由原告承担。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2.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被使用的肖像与营利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3.另外,故事影片创作的纪实手法具有其他艺术表现方式所不同的特点,采取偷拍暗摄以实现客观纪实效果的需要,也是常用的手法。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被使用的肖像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艺术价值,该肖像人物就不应享有禁止使用和索要肖像报酬的权利。否则,电影的纪实创作活动将根本无法进行。原告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贾桂花依据我国,可以利用民法通则所设立的各项权利实现保障制度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被告法律依据作为被告,《秋》片摄制单位依据有关获得从事电影制作权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取得电影摄制行政许可证的条件下,独立地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并依法享有由此而带来的各种权益。《秋》片摄制单位的电影制作权如果从宪法权利的角度来考察,它是现行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权利具体实现过程中的体现。所以,从原告的肖像权和被告的电影摄制权的权利性质来看,各自都具有宪法上的道德基础。都属于宪法所承认的法律权利。争论焦点贾桂花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侵犯?民事权利平等在本案中作何体现?1.贾桂花在公众场所从事个体经营,身处社会公共环境之中,身份明确,形象公开。2.青影厂出于影片创作需要,拍摄街头实景时摄入其肖像,并无过错,虽有4秒钟形象定格,但摄制者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也没有渲染贾桂花任何不完善之处。该人物镜头的拍摄与使用应被列入合理的直接允许的范围。3.贾桂花在影片中的形象非广告性质,也没有独立完整的商业价值,因而不是不可替代。部分人对其形象的议论,按照社会一般评价标准衡量,不足以给贾桂花造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综上,未经贾桂花本人同意,拍摄并使用其肖像镜头,具有社会实践的合理性:且不违背现行法律关于保护公民该项权利的禁止性规定,故不构成对贾桂花肖像权的侵害。1.根据民事权利平等的立法宗旨,贾某享有在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的、不违背法律和无损公序良俗活动的权利。2.作为综合文学、摄制、音乐和美术等多体裁方式的电影艺术,其创作者和制作部门也毫无疑问地享有在公共场所依其自有创作规律和行业特有创作方法进行拍片的权利。对此予以同样法律保护才是适用法律的公允,否则,即是司法裁判的偏颇。考虑案件时,一方面要寻找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社会效应。一个案件的裁决,应该包含着对诉争双方的公正和对社会整体的公正两个内涵。具备权利保护意识,当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感谢大家的倾听与老师的指导二组出品CIVILLAW必属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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