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一讲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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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主讲:阎向阳电话:13020291115,EMAIL:yxysh@126.com欢迎各位同学选修本课程第一讲法的基本理论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1.法、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某些权利和义务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对法律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同法。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等特点。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授权性规范:可以做命令性规范:应当做禁止性规范:不能做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2)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因此法必然具有国家意志性。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法的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则或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主要内容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法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案例:刘海洋伤熊案法治观念淡薄的悲哀事件回放:清华大学大四学生刘海洋,竟然为了证实“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强”这句话的正确性,将黑手伸向北京动物园的5只熊。2003年2月23日下午1点10分,在北京动物园的熊山,两只黑熊突然口吐白沫,倒在地上,来回翻滚,口中发出“嗷嗷”的惨叫。同时,水泥地上冒起一股股白烟……4月29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清华大学给予刘海洋留校察看的校纪处分。三明日报大学生法盲的尴尬●曹家新前不久,永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大学生王永强逮捕。这位因另有新欢而将原女友毒杀的大学生在被捕后居然还天真地问民警:“我已经交代,什么时候可以回去。”(《三明日报》2002.3.20)而早些时候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伤熊事件”的清华大学的大学生刘海洋面对民警的审问时也说:“我觉得好奇……不是存心想伤害它或怎么着……”这种对法律的麻木无知无不令人震惊。杀人就要赔命,伤害珍稀动物就要触犯法律。大学生连这种最基本的常识都不懂,惊诧之余,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在青少年中普及法治教育还存在着一些滞后的问题。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他们必须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用之才。如果他们仅仅掌握了科学文化知识,却不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那么就很难保证他们能学有所用,更难想象他们长大后能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比如,若不懂得制毒贩毒的严重性,他可能用所学的知识制造毒品以牟取暴利;若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他可能利用所学的计算机知识在网上传播病毒,制黄贩黄……法制教育其实也是基础教育,像教会孩子识字一样重要,它教习未成年人如何遵守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行事做人的底限。学校也好,家长也罢,在教育孩子掌握文化知识的同时,也得普及他们的法律知识,教会他们识别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而且这种教育绝不能停留在表面,而应该灌进青少年的意识形态中,贯穿于对孩子教育的始终。改善和强化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效果,使孩子们树立自尊自爱的意识,树立法律可畏法律必畏的自律自警意识,不断地提高自控能力和抗诱惑的能力,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人。父母离异,仅一周岁的孩子被判归生父,而生父竟一纸协议把女儿送与他人。9个月后,如梦初醒的母亲将孩子的生父及收养人告上了法庭。(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任何社会规范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实施,但方式有所不同。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的强制力只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点之一,但不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方式。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3.法的本质(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2)法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3)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由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内涵外延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行政法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社会法规范劳动关系、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刑法规定犯罪、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及其修正案民商法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法》《产品质量法》《个税法》等程序法调整关于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注:与程序法相对称,其它5个法律部门又被称为实体法三、法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factsandinformation,亦称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范围包括英国、美国(除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除魁北克省)、广大的英语国家和地区及很多前英国殖民地,包括香港在内。英国与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但两国间的法律也有相当大的差异。概括言之,英国法注重法律的形式而美国法则更关注法律的实质。除了英美法系国家之外,英美法在当今世界其它地方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海商运输等方面。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law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而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则属于后者。1、法律构成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法律编纂前者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多采不成文法,倾向单行法,也包括判例。2、诉讼程序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英美法系强调“遵循先例”;法官有可能造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3、审判程序大陆法系职权主义,采取审问制。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中立主义,采取辩论制。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4、判决书逻辑形式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我国的立法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1.法律制定(法律渊源)法律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2.法律执行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执法的特征(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依法被授权的组织(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3.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即司法.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法律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4.法律遵守守法应有两层含义:依法承担并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享有并行使法律权利。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洛克案例讨论不批新生儿姓第三姓家长告上法庭2005年年4月1日,家住海淀区首体南路20号国兴家园的黄女士来法院起诉:原告两次携带齐备的手续到海淀分局大钟寺派出所为其新生儿登记户口。大钟寺派出所依据市公安局有关规定,两次拒绝了原告的请求。理由是新生儿的父亲姓肖、母亲姓黄,而新生儿的母亲在给孩子注册户口时却提出要把新生儿的姓氏注册成第三姓——“萧”。当时该派出所答复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及北京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子女不能姓父母之外的第三姓,所以派出所没有给黄女士办理新生儿的户口登记。据调查,原告黄女士之所以要为其新生儿取和孩子的父亲同音不同字的第三姓,是因为其丈夫的父辈曾姓“萧”。解放后,一次在全社会提倡简化字的“运动”中,“萧”姓改成了“肖”。黄女士认为现在在给自己的新生儿注册户口时改回去理所当然。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请求吗?讨论案例:秋菊打官司,公民法律信仰的确立与困惑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一个小山村。秋菊的丈夫王庆来与村长发生了争执,被村长踢中要害。秋菊怀着身孕去找村长说理,村长不肯认错。秋菊又到乡政府告状,村长答应赔偿秋菊家的经济损失。村长把钱扔在地上,受辱的秋菊没有捡钱,而又一次踏上了漫漫的告状路途。秋菊先后到了县公安局和市里,最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夕之夜,秋菊难产。在村长和村民的帮助下,连夜踏雪冒寒送秋菊上医院。秋菊顺利地产下了一个男婴,秋菊与家人对村长感激万分,官司也不再提了。可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市法院的判决,村长被拘留。望着远处警车扬起的烟尘,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和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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