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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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美国行政法第一节美国行政法的宪政背景•一、行政法的宪政基础•二、美国宪政的特点•三、美国联邦政府的组成•一、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宪政国家是行政法的前提,行政法必须构建在宪政基础之上。•行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其在宪政结构中的地位与职能,宪政控制行政法治的性质与方向,宪政决定并塑造行政法的风貌与品格。•“行政法是具体化的宪法”,“行政法是活的宪法”,与宪法典这一“静态宪法”相对应,行政法又有“动态宪法”之称。•二、美国宪政的特点•1、“联邦制”的国家结构(纵向)从states到UnitedStates,从邦联条款(1776)到联邦宪法(1787)。背景※松散的邦联中央政无权各州权力很大建立一个民主统一的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建立的背景经济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动荡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实际上就是邦联。美国联邦制的特点:•1、联邦政府权力高于各州权力。联邦政府是一个全国性的政府。•2、联邦政府和各州分权。•3、各州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相抵触。“联邦既像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托克维尔•2、“三权分立”的权力划分(横向)※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与美国的政治实践。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一个人或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三、美国联邦政府的组成•1、总统•2、总统的执行机构•3、内阁•4、行政部•5、独立管制机构•6、政府公司•总统的权力和职务包括:-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下级联邦法院法官──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确认批准;-任命政府各部部长和直属机构负责人──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确认批准;-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担任名义国家元首;-谈判签署国际条约以及同美国印第安部落的条约──条约必须经参议院通过批准;-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提案;-赦免或缓期执行联邦罪处罚(弹劾定罪除外)。•美国的政府部门共15个,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法律和提供各种政府服务。具体为:-农业部(DepartmentofAgriculture)-商务部(DepartmentofCommerce)-国防部(DepartmentofDefense)-教育部(DepartmentofEducation)-能源部(DepartmentofEnergy)-卫生与公众服务部(DepartmentofHealthandHumanServices)-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ofHomelandSecurity)-住房与城市发展部(DepartmentofHousingandUrbanDevelopment)-内政部(DepartmentoftheInterior)-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劳工部(DepartmentofLabor)-国务院(DepartmentofState)-运输部(DepartmentofTransportation)-财政部(DepartmentoftheTreasury)-退伍军人事务部(DepartmentofVeteransAffairs)•(目前,美国共设有20个部,它们是农业部、商务部、国防部、空军部、陆军部、海军部、国防局、教育部、能源部、医疗和社会服务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内务部、司法部、劳工部、国务院、交通部、财政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国土安全部。)独立管制机构•独立管理机构,是行使一定专门职能,执行一定专门任务,由国会设立的对于总统和行政部享有相对独立性的管理机构。•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兴起于19世纪末,于罗斯福新政时进入全盛发展时期。•e.g.1887年美国国会设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ICC),主要负责对铁路的管制。中央情报局(CIA)。•特点:1、独立性。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之外,既不归国会领导,也不对总统负责,被称为“无头的第四部门”,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行政权于一身。2、相对独立性。美国独立管制机构的独立性并不是绝对的,仍要受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制约。行政部与独立管理机构的比较:•1、二者的相同之处1)都是外部行政管理机构,可对外行使职权,2)二者都由国会立法设立,负责人的任命,需要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总统再加以任命。•2、二者的区别1)行政部通常具有多项行政管理职能,但一般只限于行政职能,独立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则比较单一,但独立管理机构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2)在法律地位上(独立性上的差异),行政部直属总统,向总统负责,独立管理机构则不对总统负责。3)独立管理机构的首长和成员通常是相应领域管理事务的专家,行政部的首长通常是政治官员,对具体行政事务的了解有限。第二节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及法源•一、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在美国,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是戴维斯的定义,即: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其中特别包括调整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即美国行政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对此定义,可以从四个层次进行理解:•(一)美国行政法制定机关包括国会、行政部门和法院。•(二)美国行政法的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规章和行政判例。•(三)美国行政法的内容包括调整行政机构的组织、职权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活动程序的规范及调整监督、制约行政权行使的规范三大部分。•(四)美国行政法是指由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中所载的确行政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而不具有统一的行政法典。二、美国行政法的内容•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关于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二)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最重要的是《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三)关于司法审查的法律三、美国行政法的法源(一)美国行政法的法源美国行政法的法源即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亦即载有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出版物。美国行政法的主要法源有:•1、《美国联邦法规汇编》(U.SCodeandU.SCodeAnnoted)——收有美国联邦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2、美国政府手册(U.SGovernmentManual)——主要收有有关对美国各政府机构及职能权限的规定的法律文件。•3、联邦登记(FederalRegister)——联邦政府的官方出版物,登载有总统和联邦行政机构发布的所有公告、规章、命令和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的效力”的文件。••4、联邦条例汇编(CodeofFederalRegulation)——收集在《联邦登记》上正式发布的各行政机构的规章。•5、各州法规汇编——各州行政法的主要法源。•6、各州规章汇编——并非每一个州都有其州规章汇编,只有38个州有。)•7、各州政府手册(StateManuals)和州政介绍(TheBookoftheStates)——一种介绍每一个州政府的活动情况的、由州政府理事会编辑出版的出版物。•8、司法判例汇编——有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联邦上诉法院判例汇编、联邦地方法院判例、联邦专门法院判例及各州法院判例汇编,其中最重要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9、行政裁决汇编•10、司法部长意见汇编——美国的司法部长是美国政府的法律顾问,对总统和各部部长所提出的法律问题负有回答的义务,司法部长回答法律问题的意见只是顾问(咨询)性质的,没有法定的约束力,然而司法部长的意见具有很大的说服力,受到行政部门和法院的高度重视。(二)美国行政法中的几部重要的法律•1、《行政程序法》(APA,即AdministrativeProceduceAct)•制定于1946年,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和原则,还规定了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途径。•2、《司法审查法》(AdministrationOrdersReviewAct)•制定于1950年,其主要内容是有关司法审查的管辖、起诉、审判地点、司法审查诉讼的参加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文书及诉讼程序等。•3、《情报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制定于1967年,现被归入行政程序法中,其主要内容为政府情报公开和公众向政府机构获取公共情报以及在政府拒绝依法提供情报时请求司法救济的规则和程序。•4、《私人秘密法》(PrivacyAct)•制定于1974年,现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其主要内容为行政机构获取、制作、保存、管理有关私人情报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序及其他机构、个人查阅、获得有关私人情况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序等。•5、《政府公开法》(在阳光下的政府法,即GovernmentintheSunshineAct)•制定于1976年,现亦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一部分,其主要内容是行政机构会议公开,包括会前通知、会中允许公众查阅会议记录材料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在行政机构不依法公开举行会议时,公众请求司法救济的规则。•6、《联邦侵权赔偿法》(FederalTortClaimAct)•制定于1946年,其主要内容为私人因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侵害其权益、造成其人身或财产损失时,要求取得损害赔偿的规则、程序。第三节美国行政法的发展•一、建国后至20世纪20年代•特点:授权法•背景:受古典自由主义的深刻影响,恪守“最小政府是最好政府”的原则,行政法致力于其合宪性的证成,时刻以宪法、法律的授权为指归,强调行政法的立法基础。•这一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着重关注行政法的宪法依据、授权裁量的合法性以及对自由裁量的立法上的控制等方面。因此,此时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可以概括为议会依宪法制定的调整行政活动合法性的法律。(“传送带”模式)•二、20世纪30年代•特点:司法审查法•背景:新政时期政府开始积极地干预经济,从而制定大量的政策(“专家知识”模式)。最高法院积极展开司法审查,阻止某些新政的实施。•典型代表:联邦最高法院以一系列案例宣布全国工业复兴法无效。•三、20世纪40-70年代•特点:程序法•背景:经过新政和二战,行政法大为扩充,政府行为的专断性遭到严厉的抨击。这促使人们反思行政法制必须包含一个由成文法规范的行政程序方才充实、完整。•典型代表:《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主要内容和规则有:1、行政公开;2、规定规章和行政裁判规则;3、司法审查规则。•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特点:裁量法•背景:当法律授权、司法审查、正当程序均已在行政法中巩固的确立之后,行政法的焦点逐渐从“外部”转向“内部”——不受司法审查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政府的裁量行为不受正式程序制约,因而,如何确保“裁量正义”是行政法需要进一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第四节美国的行政裁判一、行政裁判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美国的行政裁判是指美国的行政机构根据行政程序法规定审判听证程序对特定争议或特定事项作出裁决的活动,又被称为“正式裁判”、“审判式听证”、“完全听证”、“举证式听证”等。•(二)特征•1、行政裁判的主体是相应主管行政机构。•2、行政裁判的客体是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事项和争议•3、行政裁判的申请人是其权益已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行政裁判的程序是审判式听证程序,具有普通司法的基本特征。•5、政裁判一般不是终局裁判,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裁判不服,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以保证公正。•(三)行政裁判与法院司法职能的区别•1、行政机构以机构的名义裁决案件,法官以法院的名义裁决案件。•2、行政裁判的最后决定权由行政首长行使,行政法官或其他行政官员主持裁判,只能作出初步裁决或建议性裁决,初步裁决只有在当事人不提出上诉、行政首长不加复议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终局裁决,而法院的法官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作出裁决。•3、行政裁判中行政机构的地位不能作到完全的中立,因为它兼具控告职能和裁决职能,而法院则只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仅行使审判权。二、行政裁判机构与参加人•(一)行政裁判的主持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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