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__农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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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农业协议一、谈判背景•农产品是一种战略物质,保护农业是各国的一项重要农业政策。农业保护深深植根于发达国家的农业政策之中•农产品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一直游离于GATT规则的有效约束之外,发达国家利用1947年GATT的体制缺陷,一方面极力推行农业支持和进口限制政策,另一方面,为缓解库存压力、处理剩余产品,通过巨额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大量销售农产品。国际农产品市场因此受到严重扭曲,冲突不断升级•1986年“乌拉圭回合”启动时,农产品贸易问题被列为该轮谈判的中心议题之一。谈判在三大集团(美国、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之间展开。经过艰苦谈判,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农业协议》•目标是通过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农产品贸易体系,从根本上纠正国际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扭曲现象。•《农业协议》的意义:•(1)增加了市场准入的机会,为各成员方农产品贸易的平等竞争准备了条件•(2)有助于消除农产品价格扭曲,建立公平的贸易市场•(3)促进公平竞争和贸易的市场化二、主要内容:•《农产品协议》分为13个部分,有21个条款和5个附件。包括适用的产品范围,农产品贸易规则,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在WTO中建立农业委员会等内容。•农产品的贸易规则,主要涉及农产品市场准人、农业国内支持、出口补贴以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农产品协议》还规定了特殊和差别待遇。(一)农产品市场准入•针对许多国家利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限制农产品进口的情况,《农产品协议》要求成员方将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并逐步降低关税,以保证一定水平的市场准入机会。•主要措施:•第一,将现行非关税措施应转化成普通关税,即关税化•关税是乌拉圭回合之前农产品保护的唯一形式,但在许多情况下,许多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限制却涉及到非关税措施,为此谈判就一些事宜达成了“关税化”一揽子方案,致力于把所有的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同等保护程度的关税措施,即贸易措施关税化,然后再逐步降低进口税率•为此协议规定只许约定税率的原则,各成员方不得保持、采用或回复使用业已规定的,要折算成普通关税的任何措施。•这些禁止性措施包括:数量性进口限制、差价进口关税、最低进口价格、自由进口许可证程序、自愿出口限制协议及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所维持的非关税措施。•第二,约束所有农产品关税,包括关税化后的关税•协议规定新量化而成的税率亦应逐年减让,并硬性规定了协议6年执行期内的削减幅度,即平均降低36%,至于本国承诺到某种农产品的减低幅度,都具体载入本国减让表里。发展中国家则于10年内平均降低24%。为此协议在要求平均降低的同时,又特意规定了每项产品最低要减低15%(发达国家)或10%(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关税化的过程,不仅可以将农产品贸易纳入世贸组织,而且达到最终降低关税的目的。•第三,针对关税化的农产品,建立特殊保障机制•对于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该协议规定两个例外条款:•第一个例外就是所谓的“特别保障条款”,即凡在改革进程中有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或者价格骤跌,允许进口国对之加征附加税。•该特别保障机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为了对付数量剧增而采取的措施,另一种是为了对付价格骤降而采取的措施,这两种方式同一时间只能采取一种,不得兼用。•第二个例外允许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对某项产品迟延一段时间再作量化。对发达国家允许延迟到协议执行期满(2000年),届时该国若在别的方面做出减让仍可就再度延迟问题进行商定,但作为延迟的交换条件,应对该产品最低进口准入的关税率定额从基期点国内消费量的4%算起,到执行期满达8%;•发展中国家可延迟10年,但一旦“特别待遇”期满,则一律量化为关税。凡要求适用此条款的成员方,都必须在本国减让表中作此宣布。•第四,最不发达成员列入关税化及关税约束,但免于削减关税承诺。(二)农业国内支持•协定中的“国内支持承诺”是指各成员国对给予国内农产品生产者的各种支持措施予以削减的承诺。•《农产品协议》并不笼统禁止成员国对国内农业采取支持政策,只是除免于减让的政策外,其他支持措施需要承诺减让义务•各国政策对农产品的支持可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农产品协议》附件2中的措施,这些措施具有履行一般性政府职责的特点,在其他社会领域同样存在,不具有专门补贴农产品的性质,因此可以免于减让,但是仍应受到监督,不能被扭曲为农业生产的补贴•第二类是除附件2所列举之外,对农业的其他国内支持,均被视为刺激农业生产的补贴。各成员方应公开这些补贴的状况,并通知WTO秘书处•为消除农业国内支持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农业协议》对不同的国内支持进行分类处理:•第一,“绿箱”措施•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和农业生产不会产生或仅有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主要包括:•一般农业服务支出,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人保险计划;•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农业资源储备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落后地区援助补贴等•第二,“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人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通常用综合支持量来衡量“黄箱”补贴的大小。•免予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人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人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第三,“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成员方不须承担削减义务•“绿箱”包括脱钩的付款,而“蓝箱”则是部分地脱钩,即为得到付款需要有生产,但实际付款并不直接与该生产的当前数量产生关系。(三)出口竞争承诺•《农产品协议》不禁止成员对农产品出口实行补贴,但要削减出口补贴。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规定了按照年度的消减比例;•协议规定属于削减之列的出口补贴有如下范围:•1、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向公司、企业、行业、农产品生产者及其合作者或市场营销机构提供的各种直接补贴支持,包括实物形式的补贴•2、政府及其代理机构以比国内市场购买相同产品所定的可比价格更低的价格出售或处理供出口的非商业性储存的农产品。•3、通过政府的某项行动筹集的资金,不管其是否涉及公共财政支出,用于农产品出口,包括通过向农产品或转化为出口产品的农产品征收税金利益来维持的对出口的支持。•4、降低农产品的营销成本,包括对农产品的处理、分类和加工费用,以及国际运输和营运费用。•5、按各成员方政府规定对出口租运收取的国内运输和营运费用的补贴。•6、以农产品构成出口产品为条件向该农产品提供的补贴•WTO成立了农业委员会,审议成员方执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承诺的进展情况,为成员方提供讨论与执行《农产品协议》任何事项的机会。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农产品中涉及卫生领域而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见《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四、争端解决•关于《农产品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它适用于一般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但是,该协议还规定了一些成员方可以使用的机制,不必追索这些程序就可解决发生的问题。特别是农业委员会的审议程序提供了一个讨论和协商的论坛。•这个程序主要是基于报告义务与一个条款,该条款允许任何成员任何时候提出与该协政中规定的改革计划实施承诺有关的事宜。还有一条对等报告的条款。•再者,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允许成员要求主席对他们之间所产生的问题进行调解。在农业委员会指导下使用这种工具并不能够阻止任何成员方任何时候寻求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小结•《农产品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之一。作为WTO的一项重要协议,该协议的签署和生效,标志着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贸易纳入了世界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下,为未来国际农产品贸易和国内政策的改革确定了思路,为最终纠正和防止对农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以及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贸易体系奠定了一定基础,对世界各国农业政策将产生重大影响五、我国农业入世承诺•农产品市场开放•(1)关税减让•(2)关税配额制度:改计划管理为关税配额管理•(3)检验检疫:采用国际规范的做法•(4)特殊保障措施:我国放弃了在执行期内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权利。这意味著,当遇到农产品进口数量激增情况时,我国只能根据WTO协定的一般保障条款来对本国市场提供保护,或启动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2、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如配额分配方法:先来先领,或根据申请人的历史绩效、生产能力或其它标准•3、出口补贴:我国承诺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4、国内支持措施:如用于整个农业的一般性支持和用于特定产品的支持均采用8.5%这一微量允许标准•5、农业服务市场:逐步对外资开放案例:美国和新西兰与加拿大关于奶制品的纠纷一、案件发生过程•1、1997年10月8日,美国根据DSU(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GATT第22条、农产品协议第19条、反补贴协议第30条和进口许可证协议第6条提出要求与加拿大磋商。美国指出,加拿大对出口奶制品的补贴和牛奶关税配额违反了上述协议规定。1997年11月19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997年12月29日,新西兰根据DSU第4条和GATT第24条提出要求与加拿大磋商其牛奶特别分类机会问题。(本案编号为WT/DS113)1998年1月28日,双方磋商未果。•2、1998年2月2日和3月12日,美国和新西兰分别请求DSB成立专家组。1998年3月2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并决定由一个专家组审查两个申诉方分别提出的问题。澳大利亚、日本和美国对新西兰提出的申诉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的权利。•1999年5月17日,专家组作出了报告。1999年7月15日,加拿大向DSB提出上诉,7月19日,加拿大提交了上诉材料。8月6日,美国和新西兰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1999年10月27日,DSB通过了上诉庭报告和专家组报告。二、本案涉及有关规则及专家组意见•1、本案涉及加拿大对出口牛奶采取的补贴和进口限制措施•加拿大的牛奶特别分类计划是针对加拿大成为WTO成员后承担的义务而制定的,它取代了原来向牛奶生产商收费的做法。•美国和新西兰指出,根据加拿大牛奶特别分类中第5类的(d)和(e),出口奶制品的生产商可以得到价格低于国产奶制品的原料,这构成了农产品协议第9条第1款所说的出口补贴;如果不能认定这一点,则应当确认加拿大以规避出口补贴义务的方式实施其措施,违反了农产品协议第10条第1款。•美国还提出,加拿大的做法违反了反补贴协议第3条。美国指出,加拿大承诺的关税配额进口液体奶只允许每次20加元以下个人直接消费的液体奶进口,这种做法不符合它根据GATT第2条和许可证协议第3条承担的义务•2、专家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专家组向双方提出了三个问题,各方作了回答。加拿大提出,美国提交材料中的价格比较表包含了一些与专家组提问无关的事实,其计算方法过于复杂,结论不准确,要求专家组拒绝接受这些证据。•美国则提出,即使其计算方法有缺陷,也不至于否定全部证据,至多影响证据的效力。专家组在1998年12月16日给各方的信中指出:专家组认为美国的答复与专家组提出的问题有关,在专家组程序的开始阶段不宜决定哪些证据不予采纳。•由于这是WTO协议生效以来通过专家组处理的第一个农产品补贴的案件,专家组首先用了较大篇幅分析了农产品协议的宗旨及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农产品协议第8条是有关出口补贴的原则规定,这一条规定:“每一个成员方都承诺不提供不符合本协议和成员方减让表中规定义务的出口补贴。”•本案中加拿大出口的奶制品超过了它承诺的出口水平,但加拿大声称,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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