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工程法律基础•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民法通则•第三节仲裁法•第四节担保法•第五节保险法第二章建设工程法律基础•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民法通则•第三节仲裁法•第四节担保法•第五节保险法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调整的对象1)国民收入分配关系2)国有财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市场竞争关系•经济法基本原则1)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统一原则2)社会利益至上原则3)权力制衡原则4)严格责任制原则经济法律关系•概念是指由经济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包括:(1)国家(2)企业(3)公民(4)个体经营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容包括:(1)财产所有权(2)经济管理权(3)经营权(4)分配权•客体(1)物质性财产(2)非物质性财产(3)经济行为第二节民法通则•调整范围(1)财产关系(2)人身关系•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7)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8)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第三节仲裁法仲裁的特点:1)提交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以双方自愿为前提;2)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争议;3)仲裁机关是依法成立的专门机构,它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4)仲裁裁决依法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仲裁结果,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一旦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的,仲裁机关和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仲裁的程序申请受理开庭裁决执行撤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四节担保法•担保的概念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实施的,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担保的分类(1)法定担保如合同法中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设定了留置担保制度,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了优先权制度。(2)约定担保如担保法中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定金担保等。•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量;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限: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定着物等;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7)符合规定的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有折价、拍卖、变卖等。工程担保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属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担保合同发包人的担保人承包人的担保人担保合同第五节保险法•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2)按保险标的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3)按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4)按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保险保险发包人办理可以委托承他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办理1.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2.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构设备办理保险承包人支付保险费用1.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发包人支付保险费用The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