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从业企业许可: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工程报建许可:建设工程报建制度人员执业许可: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1建设工程报建制度建设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立项审批、建设用地等前期筹备工作结束之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筹备结束,申请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管理制度。2.1建设工程报建制度2.1.1建设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建设工程报建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作筹建情况。2.1建设工程报建制度2.1.1建设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1)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及工程管理的代理机构,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2)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4)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对报建文件、资料进行核验、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文件。2.1建设工程报建制度2.1.2建设工程报建的时间和范围建设工程报建的时间是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前,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进行报建。2.1建设工程报建制度2.1.2建设工程报建的时间和范围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机构的监督管理。2.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2.2.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2.2.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抢险救灾等工程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2.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2.2.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里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2.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2.2.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建设工程开工和施工单位进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2.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2.2.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2.2.3施工许可证的管理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2.2.3施工许可证的管理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在恢复施工时可2.3施工企业从业资质管理制度2.3.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根据2007年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4)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2.3施工企业从业资质管理制度2.3.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1)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2.3施工企业从业资质管理制度2.3.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12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2)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2.3施工企业从业资质管理制度2.3.2施工企业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如“包工头”)。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转包方、违法分包方、发包方主张权利。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3施工企业从业资质管理制度2.3.2施工企业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联合共同承包是国际工程承包的一种通行的做法,一般适用于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就是说,一些中小型工程以及结构不复杂的工程不可以采取联合承包工程的方式。2.3施工企业从业资质管理制度2.3.2施工企业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在分包工程活动中,较为常见的越级承揽工程的现象,就是采取所谓“扩大劳务分包”的方式,即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将超越劳务企业资质等级或超越劳务范围的工程分包给劳务企业,双方并就此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4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许可2.4.1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建造师监督管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有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执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2.4.2建造师考试与注册的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行组织命题考试”的原则。二建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管理与实务2.4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许可2.4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许可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两证一章)2.4.2建造师考试与注册的规定2.4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许可2.4.2建造师考试与注册的规定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变更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2.4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许可注册专业学时数课程设置公共课专业课单项专业必修课3030选修课3030多项专业必修课3020∕专业选修课3020∕专业2.4.2建造师考试与注册的规定2.4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许可2.4.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参加地方政府组织考试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当地政府辖区内有效。2.4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许可2.4.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2.4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许可工程类别项目负责人限制建造师专业建造师级别大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小型工程无限制一级、二级2.4.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