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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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附属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2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节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第二节简易程序概说第三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四节简易程序的特点第五节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3第一节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一、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立法上无系统规定“繁简分流”缺乏统一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4二、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增设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减少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诉讼收费简易程序与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分化5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三大弊端:诉讼费用昂贵诉讼拖延诉讼程序复杂化——(英国法官)沃尔夫《接近正义》6据统计资料,全国简易程序的适用率约占全部一审案件的80%,占基层法院案件的90%以上。7第二节简易程序概说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8简易程序的意义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纠纷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9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起诉状、答辩状可以格式化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法官可以为非职业的不进行证据开示不适用严格的诉讼程序无法庭记录审理可以在晚间或假日进行判决不必说明理由一般不需要代理律师诉讼费用低廉严格限制上诉等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10第三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标准数额式、概括式、列举式我国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11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方法,认为以下几种案件,通常应当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12《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03年(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排除性列举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13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体现了司法民主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14第四节简易程序的特点起诉方式简便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判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15特点之一:起诉方式简便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16特点之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原告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要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在接到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原告的起诉。在案件受理后,要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其应诉并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审理日期。当即受理的,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17特点之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随时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口头传唤和通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18特点之四:实行独任制审判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合议制独任制19特点之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在庭审时要遵循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上一个阶段的任务没有完成,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的任务。在庭审时,不必拘泥于各个阶段的先后顺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由审判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20特点之六:审结期限较短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是6个月,并且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这3个月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能延长。21特点之七:裁判文书可以简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有规定的格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22第五节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一、简易程序中的送达(一)诉讼文书的送达诉答阶段须明确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时的处理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时的处理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的处理23原告的义务提供自己及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送达,则认定被告下落不明,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确定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则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的义务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提供的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或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其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以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的当日为送达之日24(二)裁判文书的送达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的领取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送达定期宣判的案件送达之日的确定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以外,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领取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领取的,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25二、简易程序中的调解(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调解前置)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26(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调解书的补正(裁定)27三、程序转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不得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28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计算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即6个月的审理期限,但应当扣除法院此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已经过的期限29四、关于开庭审理问题法官的告知义务和释明庭前已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义务,或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除告知回避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其他诉讼权利义务;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等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并在诉讼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30简化庭审方式当事人陈述法官归纳、核对举证、质证、辩论径行判决、裁定举证期限当庭举证;协商或指定举证期限,协商举证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31一次开庭审结和当庭宣判以一次开庭审结和当庭宣判为一般原则,再次开庭和不当庭宣判为例外缺席判决同民诉法129条、130条。另外,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32五、关于裁判文书的简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3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司考多选)A.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C.法院可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D.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34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单选)A.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B.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C.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D.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35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06单选)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C.发回重审的案件D.共同诉讼案件36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05多选)A.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B.发回重审的案件C.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D.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37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04多选)A.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B.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一次开庭审结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当庭宣判38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02多选)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己的上诉D.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