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培训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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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改革后政策法规的变化二、改革后业务办理的具体要求三、改革后外汇监管的主要手段1一、改革后政策法规的变化(一)改革的背景与历程(二)改革的思路和主要内容(三)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四)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2(一)改革的背景与历程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进出口核销制度需要顺势而为,积极进行调整和变革。我国外贸规模、方式和主体已发生巨大变化,对外贸易持续顺差,国家外汇储备连续大幅增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经济主体自主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企业资金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贯彻实施《外汇管理条例》,适应法律环境的新变化。3(一)改革的背景与历程先进口,后出口;先试点,后推广2010年5月开始,在天津等7省市进行进口付汇核销改革试点。2010年12月,在试点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进口付汇核销改革政策。2011年12月,在总结进口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整体工作,并在福建、江苏、山东等7个省(市)地区试点。4(二)改革的思路和主要内容优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全面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坚持可兑换和真实性的管理原则对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方法进行全面变革5(二)改革的思路和主要内容改革的主要内容:变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为总量核查的主体管理。取消核销制度。企业不再办理核销,出口报关和申请退税时不再提交核销单。建立对企业进出口统一进行主体管理的新制度。——全面采集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通过企业报告剔除干扰因素;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绝大多数企业贸易获得便利,极少数企业被分为B类或者C类,适用严格政策,受到重点监管。6(三)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企业享有的权利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企业履行的义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贸易项下外债登记。7(三)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具体操作上,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不再办理核销,不再办理贸易信贷登记,不再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名录。企业对贸易信贷、差额等情形进行义务性和主动性报告。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分类管理——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可收汇额和可付汇额的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凭外汇局《登记表》。89名录登记在银行办理贸易收支业务辅导期管理(新进名录企业)特定业务报告接受现场核查确认分类结论企业业务流程图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逐笔贸易收支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分类结论异议名录企业库超额度贸易收支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四)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10《外汇管理条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四)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年9月15日发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年9月15日发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年9月15日发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汇发[2011]40号,2011年10月21日发布)11《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公告主要内容——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加强部门联合监管12(四)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3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四章非现场核查第五章现场核查第六章分类管理第七章附则《《《《《《《《《《《《《《《《《《《《68《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三章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第四章非现场核查第五章现场核查第六章分类管理第七章电子数据核查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13(四)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12月1日开始,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银行端、企业端)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选择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试点期间,暂停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网上核销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因涉及试点地区银行处理部分非试点地区企业的业务,试点期间仍不停用。14(四)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企业访问系统相关工作11月11日前已签署《确认书》的进口名录和出口收汇企业,统一作为监测系统初始化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企业11月21日起,名录企业可以进行监测系统(企业版)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业务。截止11月14日,未使用过应用服务平台(ASone)上业务应用系统的名录企业,将于2011年11月21日前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15(四)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企业访问系统相关工作截止11月14日,已使用过应用服务平台(ASone)上任何一个业务应用系统的名录企业,将于2011年11月21日前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权限2011年12月1日起,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撤销试点地区企业已有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访问权限企业端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可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下载16(四)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二、改革后业务办理的具体要求及时登记名录守法经营、合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按规定认真进行“企业报告”接受、配合外汇局的现场核查电子数据核查和《登记表》管理通过公告与留言进行信息互动17《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新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18(一)名录管理——政策法规(一)名录管理——政策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所需材料第四条——保税区企业列入名录的程序第五条——名录变更的管理要求第六条——企业办理名录注销的法定情况第七条——外汇局可注销企业名录的情况第八条——新企业辅导期管理要求第九条——名录发布及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19(一)名录管理——主要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用途:业务准入;正在接受管理的企业全集名录登记审核材料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登记保税区企业登记确认书辅导期名录变更/注销企业网上开户/撤销开户20(一)名录管理——注意事项不在名录企业,不得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试点非试点衔接历史业务处理:旧名录与新名录的衔接试点前期工作试点前确认书签署名录清理、批量导入21(一)名录管理——系统操作2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三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第十四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要求第二十七条——分类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23(二)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第十一条——BOP单证填报要求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的总体要求第十三条——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第十四条——贸易收入审核第十五条——贸易支出审核第十六条——转口贸易收入审核第十七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24(二)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退汇审核第十九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单证签注与留存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异常情况报告第四十六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第四十七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25(二)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原则: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特点:企业确保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对企业提交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绝大多数企业充分便利,直接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极少数企业受到较为严格的管理,有的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加强了对代理、退汇等风险较大业务的管理要求贸易收支单证审核——分类对照表26(二)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贸易收支信息申报国际收支申报核查专用信息申报27(二)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内容待核查账户——新变化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收入对外支付——提前购汇出口收入——“先申报后审核”主体一致性原则——“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代理业务主体不一致的特殊情况《登记表》——特定主体和特定业务28(二)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内容转口贸易收支“支出后结汇”超比例登记退汇业务“原路退回”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回:事前登记现钞结汇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及其结售汇业务沿用现行政策单证出具与报送: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单证签注、盖章与留存29(二)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内容试点非试点衔接试点地区试点政策非试点地区现行政策跨区业务视主体分类不同:风险较高的企业通过《登记表》衔接企业主动说明自身所在地区、名录及分类状况30(二)贸易外汇收支——注意事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六条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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