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合同法【引入案例】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第一节合同的概述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一)什么是合同1、广义的合同:协商一致2、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协商一致”+“承诺”(二)契约自由1、意思表示的自由2、缔约的自由3、选择缔约对象的自由4、缔约内容的自由5、缔约方式的自由(三)契约正义(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等。(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两个方面:一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是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三、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2、体现契约正义的原则(1)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报价等,是特定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1)要约的发出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2)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4)需向交易对方发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冯某发现丢包后十分焦急,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台发出启事,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答辩中说,《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且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才将包遗忘在文某的出租车上,故文某应无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文某能找到我却不肯归还,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500元后才归还,存有恶意,属乘人之危,给付5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思。[问题](1)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出寻包启事属于什么性质?(2)冯某与文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被告在答辩中的主张是否成立?(4)本案应如何处理?(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五)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产生拘束。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4、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根据下列案情回答问题:(1)甲方(北京)2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乙方(南京)发出卖车要约,有效期为15日。(2)要约2月4日到达乙方。(3)2月8日乙方函复同意。(4)取消要约的通知2月7日到达。(5)2月11日乙方复函到达甲方。(6)甲方2月12日将车(特定物)卖给不知情的丙方。【问题】1合同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2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成立的根据是什么?3乙方要求强制实际履行的要求能否支持,为什么?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数个特定人作出,则数个特定人均可成为承诺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承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二、承诺(一)概念:承诺又称接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三)承诺的到达1、约定期限的承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未约定期限的承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承诺期限的计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案例】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4)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四)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五)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六)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最后一方签字时间);签订确认书时。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案例】甲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10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7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甲立即通知乙,货物只能按照单价1000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乙收到甲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甲公司老板没有及时看到乙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甲公司老板表示接受乙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甲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甲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乙公司,同时将元件交丙运输公司交给乙公司。因为此时,乙公司老板在C地出差,乙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送往C地。乙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那么:(1)甲公司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的邮件,以及乙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什么性质?(2)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有合同于何时成立?(3)若甲、乙两公司未对交付货物地点作约定,如何处理?(4)如果甲于10月10日将电子元件送到乙处,那么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于何地成立?(5)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洪水,货物全部毁损,那么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二者关系如下: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e.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③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两者之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第二,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而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行政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