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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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三章无权代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目录第一节狭义无权代理第二节表见代理第一节狭义无权代理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3、客观上没有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由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特征: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被代理人行为人第三人代理权代理行为后果承受?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代理权被代理人行为人第三人代理行为后果承受(一)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法律后果追认被代理人行为人第三人代理行为法律后果拒绝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代理权后果承受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二)代理人的催告权、撤销权被代理人行为人第三人代理行为未追认催告法律后果撤销第二节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和构成(一)概念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二)特征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1、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2、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三)构成要件(四)表见代理的效力学理上有两种不同主张:单一要件说-----相对人无过错说双重要件说-----被代理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说1、第三人主张“广义义无权代理”,要求行为人承担后果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2、第三人主张“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行为人第三人表见事由代理行为后果承受法律后果狭义无权代理(1)要求行为人承担后果(2)撤销该行为——向有过错的被代理人追偿撤销二、三种表见代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一)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1.本人向相对人声明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2.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以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活动。这种表示的客观依据就是本人的印章、合同章、单位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3.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5.允许(企业)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6.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二)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三)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如果本人没有具体作出规定,只要善意相对人不知这种情况,成立表见代理。2.本人取消委托后的代理。为了避免原代理人向他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本人理应采取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撤销代理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代理权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三、与相关行为的区别1、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表见代理与诈骗、欺诈等行为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并不在于通过自己的行为产生一个民事行为,并不以代理目的从事民事活动,也没有将行为的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而是以非法占有为他人的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为自己骗取他人财物,与表见代理相去甚远。欺诈属于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其效力待定。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孙某与其女友韩某长期同居,在外人面前直接以夫妻相称,致使认得他们的人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孙某自购一辆德产轿车,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登记,但是该车一直交由韩某占有使用,相关手续也在她手中,而且每年的车辆年审等事宜均由韩某办理。从2010年开始,孙、韩二人的关系开始恶化,韩某自知不是其妻,一旦分手,不但不能分得孙某的其他财产,就连她使用的车子也将被孙某收回。于是,韩某暗地里将该车卖给了正想买车的钱某,并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了车辆过户手续;之后,钱某向韩某支付了购车款25万元,韩某得款后即不知去向。不久,孙某偶然发现自己的车子被韩某卖给钱某,便提出异议,要求钱某归还车子,但遭到拒绝。孙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韩某与钱某的买卖行为无效,让钱某归还其车子。•王先生委托中介公司为他租房子。中介公司公司就把活派给了业务员小毛。很快,小毛就为王先生物色了上隽嘉园的一套房屋。王先生告诉法院,去年1月5日,小毛带着公司专用的房屋租赁合同来到了王先生亲戚家让王先生签。王先生并没多考虑就先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由于合同上出租方一栏空着,王先生就同意由小毛将王先生签过字的租赁合同带回去,等出租方签字后再给王先生送一份过来。当日,王先生还将三个月的房屋租金及押金14400元也一起交给了小毛,让小毛转交给出租方。为此,小毛还以中介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收条给王先生。后来,小毛一直没把签好的合同拿给王先生。因为联系不上小毛,王先生就打电话到中介公司询问事情的进展。中介公司却告诉王先生,合同没签成。王先生那1万多元钱,小毛和中介公司也一直没有还给王先生。于是,王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退还房屋租金及押金。思考题1、民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分类和种类?3、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4、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练习题•一、判断题•1、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原因和基础,因此,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委托合同。()•2、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可以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委托事项转托他人。()•3、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4、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自然终止。()•5、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被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6、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8、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9、甲、乙两人受单位委托去水泥厂购买1号水泥,甲未与乙商量就决定购买2号水泥,由此给单位造成损失。这一损失责任应由甲承担。()•10、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不知道这一消息实施了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应视为无效。()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11、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1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民事责任。()•13、赵经理出国考察期间,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由黄副经理代理经理,这属于指定代理。()•14、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15、某公司没有给其业务员张某开具授权委托书,仅让其使用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这应视为授予代理权。()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情况中,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是()•A委托代理人已经事先将转委托通知被代理人•B因情况紧急未能通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事后对转委托表示不同意的•C委托代理人事先就转委托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D委托代理人事先未通知被代理人转委托,事后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练习题•2、下列关于授权行为和委托合同的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是()•A授权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委托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B授权行为可以事后追认,而委托合同是必须事先订立•C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D授权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是诺成性法律行为•3、下列不属于代理权滥用的内容是()•A自己代理B双方代理•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D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4、依照民法理论,代理行为关系是指()•A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B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C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D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5、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法丙()•A可以代理•B在取得委托授权时可以代理•C经甲、乙双方均同意方可代理•D不能代理•6、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还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A完全责任B按份责任C补充责任D连带责任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7、甲委托乙将一批香烟运往A市,途中乙患急症入院抢救,乙将香烟托付给丙运输,并请护士打电话将情况告知甲。甲立即表示丙不可靠,不能将货物托付给丙。但此时丙已上路。结果途中下雨,部分香烟因淋湿报废,乙对此:A应付赔偿责任,因为甲将香烟托付给他B应和丙共同承担责任C对损失没有责任,因为情况紧急,为保护甲的利益D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8、甲为贸易货栈,将乙托付给自己出卖的自行车以自己的名义卖出给丙的行为是不是代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1、赵某因外出便委托钱某保管其价值5000元的一台586台式电脑。1个月后,赵某电话告知钱某自己又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因还有用,不要出售。孙某知道此事后,对钱某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某告诉赵某说该电脑显示器有毛病,以便使赵某降价出售。钱某考虑到孙某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某的意思告知赵某。赵某说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某以1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过了几天,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以赵某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50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从外地回来知晓了钱某的行为,十分愤怒。现请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能否向孙某请求返还电脑?为什么?(2)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的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3)在Modem的买卖关系中,周某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三、案例分析2、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为了对外拓展业务,推销瓷质砖,于1993年12月18日委派该公司干部罗足三到苏州市设立办事处,并租用一间仓库。期间,罗足三结识了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鸿玉,双方协商联营经销瓷质砖事宜,经请示常鑫公司,未获同意。罗足三经陈鸿玉介绍,又结识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承包人贾金龙,双方进行过业务洽谈,因常鑫公司要求现金买卖,故生意未做成。1994年1月29日,罗足三回家过春节,考虑到春节期间苏州会有已订合同的客户要求发货,便委托陈鸿玉代为保管货物及帮助发货。可是陈鸿玉与贾金龙避开常鑫公司及罗足三,以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了一份代销常鑫公司瓷质砖协议,并于1994年2月3日至5日从罗足三租用的仓库中运走价值人民币101836.25元的多种规格的瓷质砖。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仅付给陈鸿玉货款28500元,该款已被陈鸿玉用于开办公司。原告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以代理权纠纷起诉,要求被告罗足三、陈鸿玉及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赔偿损失。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3、某纺织公司是一个私营企业,2001年5月,公司经理林某,将写有“联系业务”的空白介绍信和盖有纺织公司公章、个人私章的空白合同共3份交给公司业务员李某,委托其购买棉花10吨,李某遂与某轧花厂签订了10吨购销合同,按照约定,某轧花厂及时将棉花送到纺织公司,纺织公司按约定时间于2001年10月底付齐货款。2002年4月,某轧花厂派员到某纺织公司索要货款,并出示了业务员李某与某轧花厂在2001年11月份签订的8吨棉花供货合同。经理林某认为,业务员李某已在2001年底辞退,况且,纺织公司从未收到过这批棉花,遂拒付。某轧花厂具状起诉。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了其诉讼请求?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4、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居住的房屋系婚后向张某单位购买的房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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