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要点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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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长春大学孟丽君第二节公司登记管理一、变更登记(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二、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三、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例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应缴纳设立登记费()。【解析】应缴纳设立登记费1000×0.8‰+9000×0.4‰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要求:1、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3、出资不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4、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对抽逃出资的发起人、股东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股东分红标准1、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2、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股东所占股权比例为60%,也就是以600万元进行的出资,此时如果公司增资500万元的话,那么会导致甲股东的股权比例为:600/1500=40%,如果他还想达到60%的话,应该认缴增资:1500*60%-600=300万元,也就是说,这300万元是甲有权优先认购的出资三、股权转让(一)股权的自愿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意“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二)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三、履行股权转让手续1、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2、注意P57的规定3、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四、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区别(1)投资计划、投资方案(2)是否包括职工代表2、临时会议由以下人员提议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3、特别决议:增减注册资本、合并与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表决方式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董事会1、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问题(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公司必有职工代表)2、执行董事(三)监事会1、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3、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产生4、兼职禁止(四)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P44(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国有独资公司1、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方式2、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长产生方式)3、高管的兼职问题4、监事会(成员不到少于5人)(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注意2个时间:“60天”“90天”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东大会(一)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董事会有5名成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B.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时C.监事会提议召开时D.持有该公司2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二)股东大会召集的要求:1、临时提案(“3%”“10天”)2、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3、累积投票制的适用条件4、会议记录签名(三)股东大会的决议1、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董事会⒈董事会成员5人----19人组成、可有职工代表2、董事长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2)董事应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2)须有过半数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3)董事会决议违法或违规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4、对董事行为的规定(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5、上市公司董事会特别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监事会1、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第四节股份发行和转让1、对记名股转让的限制: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2、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经股东大会决议);(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额不得超过5%1年内转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5)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大股东的限制P247(6)对大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P248(7)对政权机构和有关人员所持股票的转让的限制P248(8)收购人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不得转让P264限制的意义: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规定了记名股票转让的限制条件,即: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为了使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规定了记名股票转让的限制条件即: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经股东大会决议);(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额不得超过5%1nian内转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第五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注意:P4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例题分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李某拟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屋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卖给公司作为办公用房。关于交易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该交易在获得公司监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B.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C.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可以进行.D.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允许该种交易,该交易可以进行.[例题分析]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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