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审判程序概述第一节审判的概念、特征和任务一、审判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审判: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狭义的审判:专指法庭审理而言,换言之,仅仅指在开庭审理中,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开展案件庭审调查、法律评价和裁决活动的程序。广义的审判:既包括狭义审判活动前的诉讼准备阶段和诉讼结束阶段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二、审判的模式(一)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英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被称为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特征:1、法官消极中立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3、控辩双方分享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权(二)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法德)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庭审判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占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特征:1、法官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3、法官完全掌握程序控制权(三)混合式审判模式(日本)混合式审判模式,严格地说,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全新的审判模式,而是指充分吸收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长处,使两种审判模式高度融合的一种审判模式。第二节审判的原则一、公开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一)审判公开原则的内容1、开庭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允许群众参见旁听,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报道。2、审理过程公开。3、审判结论公开,即宣判公开。4、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二)对审判公开原则的限制1、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2、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3、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4、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三)对公开审判的要求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2、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参与案件的审判过程,不受不公开审理的限制。3、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均应在开庭前三天先行公告,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二、直接、言词审理原则(一)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含义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直接采证原则:法官对证据的凋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昕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讯问调查。三、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应当以公开的、口头的、对立性的方式进行充分的辩驳,未经充分的辩驳,不得进行裁判。辩论的内容、辩论阶段、辩论方式四、集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每一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持续进行,亦即法庭审理案件从开庭到判决应尽可能地集中审理,不得中断。(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亦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五、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的例外:㈠一审就终审的:①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②调解达成协议,向双方送达签收,发生法律效力的;③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述、抗诉的;㈡二审仍不能终审的:①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②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理由,但又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第三节审判组织一、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二、合议制,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一)合议庭的组成方式: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人民法院审判二审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合议庭的组成原则。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l.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一人一票。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评议笔录。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不直接审理案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5)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