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市级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汇编(试行)市商务局(21项)一、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一)法律依据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承办机构青岛市商务局(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在固定地点未贴标销售散装酒;或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或未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或未标明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或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2)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2、【一般】(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流动销售散装酒;或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或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规定的;或违反轻微违法情形、第二次执法检查时仍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认错态度较好、并表示立即改正的。(2)处罚标准处以4000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第二次执法检查时,酒类经营者仍流动销售散装酒,或仍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或仍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规定的,或违反轻微违法情形仍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认错态度较不好的。(2)处罚标准处以6000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2第二次执法检查时,酒类经营者仍流动销售散装酒,或仍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或仍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规定、且态度较差不配合执法检查的。(2)处罚标准处以8000元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第三次执法检查时,仍有上述违法情形的。(2)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罚款。二、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一)法律依据1、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承办机构青岛市商务局(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2、【一般】(1)违法情形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的。(2)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态度不好的。(2)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第三次执法检查时,上述违法情形仍未改正的。(2)处罚标准3处以1500元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第三次执法检查时,上述违法情形仍未改正、且态度横蛮拒不改正的;或再次执法检查时仍未改正的。(2)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罚款。三、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的(一)法律依据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承办机构青岛市商务局(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数量不超过5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0000元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数量超过50000毫升不超过20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5000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批发“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数量不超过200000毫升(含)的;或零售”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数量不超过50000毫升(含)的;或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数量超过200000毫升不超过35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20000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4酒类经营者批发”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数量超过200000毫升不超过500000毫升(含)的;或零售”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数量超过50000毫升不超过200000毫升(含)的;或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数量超过350000毫升不超过50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25000元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批发“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数量超过500000毫升的;或零售”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数量超过200000毫升的;或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数量超过500000毫升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30000元罚款四、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一)法律依据1、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承办机构青岛市商务局(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数量不超过5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0000元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数量超过50000毫升不超过20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5000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批发”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数量不超过200000毫升(含)的;或零售”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数量不超过50000毫5升(含)的;或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数量超过200000毫升不超过35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20000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批发”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数量超过200000毫升不超过500000毫升(含)的;或零售”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数量超过50000毫升不超过200000毫升(含)的;或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数量超过350000毫升不超过50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25000元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批发“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数量超过500000毫升的;或零售”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数量超过200000毫升的;或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数量超过500000毫升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30000元罚款。五、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一)法律依据1、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承办机构青岛市商务局(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储运”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数量不超过5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0000元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储运”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6数量超过50000毫升不超过20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5000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批发”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数量不超过200000毫升(含)的;或零售”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数量不超过50000毫升(含)的;或储运”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数量超过200000毫升不超过35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处20000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批发“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数量超过200000毫升不超过500000毫升(含)的;或零售”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数量超过50000毫升不超过200000毫升(含)的;或储运”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数量超过350000毫升不超过50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处25000元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批发”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数量超过500000毫升的;或零售、“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数量超过200000毫升的;或储运”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数量超过500000毫升的。(2)处罚标准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处30000元罚款。六、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一)法律依据1、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承办机构青岛市商务局(三)裁量标准71、【轻微】(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数量不超过5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0000元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数量超过50000毫升不超过20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15000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批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数量不超过200000毫升(含)的;或零售”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数量不超过50000毫升(含)的;或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数量超过200000毫升不超过350000毫升(含)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20000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酒类经营者批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数量超过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