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开采部分解读解读提纲1、一般规定2、回采和顶板控制3、采掘机械4、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5、井巷维修和报废6、防止坠落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规程解读本条文是为保证工人的职业安全健康而限定的最大矿井开采深度。1)深部开采岩层压力大、围岩变形量大、巷道维护困难。原西德专家通过数值模拟计算,得出采深1000m深度的铅直应力为23~25Mpa,采深1200m深度时为30Mpa,即原岩应力与开采深度呈线性关系。前苏联研究表明,从采深600m开始,采深每增加100m,巷道底板相对移近量平均增加10%~11%。据新汶矿业集团孙村煤矿实测,开采深度为600m时,工作面前方支承压力影响范围为100m左右,当采深增大到800m时,该影响范围增大到120m。1、一般规定1、一般规定底鼓量大是深井巷道矿压显现的又一显著特征。前苏联对深部矿井统计分析结果如下表。开采深度/m600~800900≥1000底鼓比重/%2540约80原西德对200多条巷道实测,获得的顶底板相对移近量u,底鼓量ui(均为占巷道原始高度的百分数)及底鼓所占比重的平均值见下表。巷道类别开采深度/mu/%ui/%u/ui/%开拓与准备巷道1000221882回采巷道922403280深部开采条件下,煤岩中积聚了巨大能量,导致冲击地压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增大。积聚在矿井巷道和采场周围的能量突然释放,造成煤岩破坏,支架和设备严重受损,人员伤亡。甚至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水、火灾事故发生,严重时造成地面建筑物遭到破坏。巷道顶底板移近量及底鼓所占比重深井产生底鼓量的巷道比重1、一般规定2)矿井热害是随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延深而出现的又一灾害。目前中国已有130多对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风流温度超过了30℃。据南非多年调查统计,当矿井作业点的空气湿球温度达到28.9℃时(相当于干球温度30℃),开始出现中暑死亡事故。因此,矿井热害是一年四季(夏天最严重)持续不断的区域性灾害,对生产影响时间长、范围广,是严重威胁煤矿正常高效生产的安全灾害之一。据前苏联统计资料,在风速2m/s,气温30℃时,劳动生产率降低28%,气温32℃时降低38%。采掘工作面的气温每超过规定指标(规定为26℃)1℃,劳动生产率降低6%~8%。3)同时生产水平不得超过两个,旨在减少多水平开采带来的通风、运输系统复杂,安全生产管理困难的问题。限定矿井单一水平开采有利于提升工作面装备水平,有利于实现安全、高效生产。1、一般规定6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规程解读1)2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一是有利于矿工在矿井发生灾害时及时撤离人员;二是防止单一出口出现意外状况,此时另一安全出口可保障人员的安全逃生。2)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建井时有利于合理布置建井装备,便于安全施工;二是矿井生产期间,可有效防止乏风从另一井口进入矿井,保障通风安全。3)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的规定,目的是增加矿井安全出口数量。1、一般规定7第八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1、一般规定8规程解读本条文主要是对井下采(盘)区安全出口的相关规定。1)强调水平之间及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2个便于行人且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目的保证井下任一采(盘)区发生灾情时,人员可以多通道快速、安全撤离地面。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盘)区严禁回采。2)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的要求,一是便于人员沿着指引路线快速、安全撤离。神东矿区井下采用荧光粉在煤体上标示和牌标相结合的路标方式,可观性强,清晰明了,值得借鉴。二是利于救护人员快速准确达到事故地点实施救护。对于一些多水平开采的老矿区,清晰地路标标示对人员安全撤离和实施救护十分重要。1、一般规定9第八十九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对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的规定。主要绞车道一般承担主运输,运量大,提升繁忙,在斜巷中运行一旦发生提升事故,危害极大。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若需行人时(如检修、巷道维护等),必须保证行车不行人。1、一般规定10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巷道类型顶部/m两侧/m备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0.3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输送机运输巷道0.5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0.30.3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单轨吊车运输巷道0.50.85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0.50.5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设置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0.3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表3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1、一般规定11规程解读本条文主要是对巷道断面及高度的规定。1)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巷道高度由原规程2.2m提到2.4m,其它地点的行人巷道高度由原规程2m提高到2.2m,不行人得巷道高度由原来的1.9m提到2.1m,巷道高度分别提高了0.2m,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机械装备大型化和职业健康所需工作环境要求而定。2)采(盘)区内的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没有变化,仍保留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的标准,现场多年的实践证实,其尺寸可满足车辆运行和人员行走安全。3)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在表3中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执行。1、一般规定12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1、一般规定13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对巷道断面和高度的规定。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巷道及人车停车场地点的巷道断面及高度与原规程一致,现行的尺寸可满足要求。现有生产矿井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每隔40m设一躲避硐,以便车辆运行时,确保人员在近距离内及时进入躲避硐,以策安全。本条文增加了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人行道宽度的要求:人行道宽度达不到1m时,必须采取行车不行人的安全措施。1、一般规定14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151、一般规定15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对各类不同运输设备,双向行驶时运输设备之间最突出部分安全间距的规定。1)单轨吊车运输是近年多采用的一些种运输方式,为防止设备和材料在运输过程中相互碰撞和干扰,本规程规定单轨吊车对开时其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8m。2)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单轨巷道设置绕行道或错车硐室,既满足了提升与运量的需要,又以绕车线或会车硐室减少了大断面巷道工程量。绕行道及错车硐室的位置视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而定,有的矿也采用每隔一固定的距离间隔设置的方式。3)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无轨胶轮车会车安全距离为0.5m,其间距增大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司机控制大吨位车辆行驶的安全因素。1、一般规定16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规程解读1)要预留足够厚度煤(岩)柱。在采空区水平方向,防水煤(岩)柱尺寸,要根据水头压力大小和煤岩柱的稳定性计算确定。在采空区上下方向,要在考虑采动上下影响的范围的基础上,再加上保护层的厚度,以策安全。2)采空区呆滞煤柱与浮煤在长期密闭通风不良的条件下易产生高温,在供氧条件易自然发火,一旦有火灾险情时,必须先灭火后生产。3)采空区是游离气体的积聚地,在存有瓦斯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采空区,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排险结束后,方可恢复工作。1、一般规定17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对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的相关安全规定。1)一是通风系统已发生变化。随着采空区垮落矸石进一步沉降,垮落岩石间的有毒有害气体受岩石挤压而外泄,若排风不畅或供风量不足,将形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加强通风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点;2)二是在设备回撤的过程中,采空区及工作面段两巷处,浮煤在温度和供氧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易自燃发火,酿成重大事故,甚至殃及相邻采区,要加强防灭火工作;3)三是顶板管理困难。高压作用下,部分悬顶区域将形成顶板突垮事故,要预防大面积顶板突跨事故。规程解读提纲1、一般规定2、回采和顶板控制3、采掘机械4、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5、井巷维修和报废6、防止坠落2、回采和顶板控制19第九十五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