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厂址评价安全规定(送审稿)编写:厂址结构室校核:法规信息室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2006年12月1目录1.引言1.1目的1.2范围2.基本要求2.1概述2.2基本准则2.3与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有关危害的评价准则2.4确定核设施在区域范围内潜在影响的准则2.5关于考虑人口和应急计划的准则3.外部事件评价的具体要求3.1地震和地表断层活动3.2气象事件3.3洪水泛滥3.4土工危害3.5外部人为事件3.6其他重要现象的考虑4.核设施对区域的潜在影响及相关的厂址特征4.1放射性物质的大气弥散4.2放射性物质的地表水弥散4.3放射性物质的地下水弥散4.4人口分布4.5厂址区域内土地和水体的利用4.6环境的放射性本底5.危害监测6.质量保证术语21.引言1.1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针对核设施厂址评价要素提出要求,以全面地表征与核设施安全有关的厂址特定条件。本规定针对厂址适用准则,以及在核设施运行状态和事故(包括可能需要实施应急措施的事故)工况下厂址与设施之间相互影响的适用准则提出要求,目的是:(1)规定许可证申请者提交推荐厂址资料的范围;(2)评价推荐厂址,以保证能够充分考虑与厂址有关的现象和特征;(3)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征和在核设施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4)评价与厂址有关的危害,以确定核设施的设计基准。1.2范围1.2.1本规定的范围包括有关厂址的因素;与核设施运行状态和事故(包括可能需要实施应急措施的事故)工况有关的厂址与核设施之间相互影响的因素;以及对核设施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本规定不涉及有关实物保护功能方面的内容。1.2.2核设施选址过程通常从大区域调查开始,选择出几个候选厂址,然后鉴别出优先候选厂址作为推荐厂址(厂址查勘)1,进而对推荐厂址进行详细评价。本规定主要涉及厂址详细评价阶段。1.2.3本规定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和研究堆,以及核燃料循环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铀浓缩工厂、核燃料加工厂、独立的乏燃料贮存设施和核燃料后处理厂)。本规定中的某些要求是针对核动力厂阐述的,表明这些要求最适合于核动力厂,但需要时也可用于其他核设施。1.2.4厂址评价的详细程度将随核设施类型而调整,通常核动力厂要求的详细程度最高。对于其他核设施,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前提下,也可适当降低调查的详细程度和减小调查区域的范围,这取决于核设施的风险水平。1厂址查勘过程通常是在安全性和其他考虑的基础上,为核设施鉴别出优先候选厂址作为推荐厂址。31.2.5本规定的要求是针对必须考虑的厂址有关因素提出的,以保证核设施与厂址的综合影响在整个寿期内不致对人员、社会或环境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核设施造成的非放射性影响方面的评价要求不属于本规定考虑的范围。1.2.6本规定主要涉及与核设施选址有关且在特定核设施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几种低概率严重事件。如果严重程度较低但发生概率较高的事件对总体风险具有显著贡献时,在核设施的设计中也应予以考虑。1.2.7核设施厂址调查覆盖厂址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厂址查勘(厂址选择)、厂址评定、设施运行前和运行阶段。本规定提出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厂址评定及以后各阶段。厂址查勘阶段除适当考虑本规定要求之外,还要考虑那些与安全关系不十分密切的其他准则,例如核设施到用户的距离等。2.基本要求2.1概述2.1.1从核安全观点考虑,核设施厂址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危害,同时对于核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在核设施厂址适宜性评价中,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在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内所发生外部事件(包括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对核设施的影响;(2)可能影响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和环境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3)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个人和群体风险评价必要性有关的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及其他特征。2.1.2如果上述三方面的厂址评价表明厂址不可接受,并且这些引起不可接受的因素无法通过核设施设计、厂址保护措施或管理程序来进行补偿,则必须认为该厂址不适宜。2.1.3按本规定安全要求所获得的技术资料,除了为向核安全监管部门递交的安全分析报告提供技术依据之外,还可用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42.2基本准则2.2.1必须调查和评价可能影响核设施安全的厂址特征。必须调查正常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受到潜在放射性释放影响的区域自然环境特征。必须在整个核设施寿期内对所有这些特征进行观察和监测。2.2.2必须结合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的频度和严重程度以及影响核设施安全的现象,对推荐的核设施厂址进行审查。2.2.3必须评价核设施所在区域内影响核设施安全的自然和人为因素在核设施预计寿期内可预见的演变,并必须在核设施整个寿期内监测这些因素,特别是人口增长和人口分布情况。如有必要,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总的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低水平。为确保风险处于可接受的低水平,有三种可用方法:核设施设计、厂址保护措施(例如控制洪水的堤坝)及管理程序。核设施设计和厂址保护措施是确保风险处于可接受低水平优先考虑的方法。2.2.4必须确定核设施设计中所考虑的与外部事件有关的危害。对于某一外部事件(或外部事件的组合),应选择用于表征其危害的参数和相应的参数值,以便于这些参数能够应用到核设施的设计中。2.2.5在确定有关外部事件的危害时,应考虑这些危害与周围环境条件(例如水文、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的组合效应。2.2.6在确定厂址适宜性的分析中,必须考虑与安全有关的其他事宜,如核材料(铀矿、UF6、UO2等)、新燃料与乏燃料以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等。2.2.7在厂址评价过程中,还应按有关法规的要求考虑由于化学或热释放、潜在的爆炸以及化学物质扩散可能引起的核设施非放射性方面的影响。2.2.8应考虑放射性和非放射性流出物相互影响的可能性,如在液体流出物中热或化学物质与放射性物质的相互作用。52.2.9对每个推荐的厂址,还必须考虑包括厂址所在区域的人口分布、饮食习惯、土地和水的利用情况,以及该区域其他放射性释放物所产生的辐射影响等有关因素,以评价核设施在运行状态及事故工况(包括可能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工况)下对厂址所在区域居民的潜在辐射影响。2.2.10对于核动力厂,应尽可能在选址过程的初始阶段就确定该厂址总的装机容量。如果需要将装机容量提高到显著高于先前确定的可接受水平时,则必须对该厂址的适宜性进行重新评价。2.3与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有关危害的评价准则2.3.1对于推荐厂址,必须充分调查所有对安全重要的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的厂址特征。2.3.2对推荐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的自然现象和人为状况与活动,必须依据其对核设施安全运行影响的显著性进行鉴别和评价,以确定那些需要进行潜在危害调查的重要自然现象或人为状况与活动。2.3.3必须考虑土地利用方面预期的显著变化,如现存设施和人为活动的扩展,或者高风险设施的建设。2.3.4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收集厂址所在区域内重要自然现象的发生及其严重性的史前、历史和仪器记录的信息,以及人为状况与活动,并必须仔细分析其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3.5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确定与主要外部现象有关的危害。必须论证这些方法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并且与厂址区域特征一致。应特别关注适用的概率论方法。应注意到,对外部事件进行概率安全评价通常需要概率危险性曲线。62.3.6在应用某种方法确定主要外部现象有关的危害时,与这一方法相对应的区域范围必须足够大,以包括可能有助于确定所考虑的自然和人为现象及其特性的所有特征和地区。2.3.7必须将重要自然和人为现象表示为能够用于推导与核设施有关危害的输入项,即应选择或提出描述这些危害的适当参数。2.3.8在确定上述各种危害的过程中,必须使用厂址特定的资料。在无法获得此类资料时,可采用与厂址所在区域具有充分相关性的其它区域的资料来确定这些危害。适当的和可接受的模拟技术也可以使用。通常,类似区域和模拟技术得到的资料也可用于扩充厂址特定资料。2.4确定核设施对区域潜在影响的准则2.4.1在确定核设施运行状态和事故(包括可能需要实施应急措施的事故)工况对区域潜在放射性影响的厂址评价中,必须结合核设施的设计及其安全特性,对预计的或潜在的放射性物质释放做出适当的评估。一旦核设施设计及其安全特性确定后,必须确认这些评估。2.4.2必须鉴定和评价核设施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可能影响人类和环境的直接与间接途径。在此评价中,必须考虑特定的区域和厂址特征,尤其要关注生物圈在放射性核素累积和迁移中的作用。2.4.3必须结合厂址和核设施设计两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确保放射性释放对公众和环境的放射性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2.4.4核设施的设计必须能够补偿核设施对区域所造成的任何不可接受的影响,否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适宜的。2.5考虑人口和应急计划的准则2.5.1必须对推荐厂址所在区域进行调查,以评价目前和可预期未来该区域的人口特征7与分布情况。这一调查必须包括对该区域目前和未来土地和水体利用的评价,并且必须考虑可能影响放射性释放物对个人和群体的潜在后果的任何特征。2.5.2在人口分布及其特征方面,厂址和核设施的组合效应必须满足:(1)核设施在运行状态下对居民的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国家的规定。(2)在事故(包括可能需要实施应急措施的事故)工况下,对厂址所在区域居民的辐射风险要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并符合国家规定。2.5.3如经全面评价后表明无法采用适当措施满足上述要求,则必须认定该厂址对于所推荐类型核设施是不适宜的。2.5.4必须在推荐厂址周围建立外围地带。在建立外围地带时要考虑对公众的潜在辐射后果和实施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以及任何可能妨碍应急计划实施的外部事件或现象的影响。在核设施开始建造之前,就必须确认核设施运行前外围地带不存在应急计划中不可克服的困难。3、外部事件评价的具体要求3.1地震和地表断层活动3.1.1地震3.1.1.1必须评价厂址所在区域内的地震和地质条件,以及所推荐厂址区的工程地质状况和土工状况。3.1.1.2必须收集厂址所在区域内史前、历史和仪器记录的地震资料,并形成文件。3.1.1.3必须使用尽最大可能收集的资料进行区域地震构造评价,并根据区域地震构造评价确定与地震有关的各种危害。3.1.1.4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地震构造特征和特定的厂址条件,对厂址进行地震动危险8性评价。作为地震危险性评价的组成部分,必须进行全面的不确定性分析。3.1.2地表断层活动3.1.2.1必须评价厂址地表断层活动(即断层能动性)的可能性。所采用的方法和进行的调查必须足够详细,以便能够利用下节所述能动断层定义做出合理的鉴定。3.1.2.2基于地质、地球物理、大地测量或地震的资料,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中的一条或多条,则必须认为该断层为能动断层:(1)断层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显示出活动或重复活动的证据(显著的变形和/或位移),并且依据这一时期内断层的活动可合理地推断该断层在地表或近地表可能继续活动。在高活动区的地震和地质两方面资料一致显示地震重现间隔较短,数万年的重现期对于能动断层的评价也许是适用的。在低活动区,可能需要更长的时期;(2)经论证,与已知能动断层具有构造关系,以致于已知能动断层的活动可引起该断层在地表或近地表活动;(3)与发震构造相关的最大潜在地震在某一震源深度条件下足够大,以致于可据此合理推断在厂址所在区域地球动力条件下可能出现地表或近地表断层活动。3.1.2.3如果有可靠证据表明,存在对核设施安全具有潜在影响的能动断层,则必须考虑另选厂址。3.2气象事件对于核设施厂址,必须调查下列气象变量和稀有气象现象的极值。必须调查厂址周围区域的气象和气候特征。3.2.1气象现象的极值3.2.1.1为了评价气象现象的可能极值,必须编制恰当时期范围内的下列气象现象文件:风、降雨、雪、温度和风暴。3.2.1.2必须结合核设施设计目的,以适当方式表述厂址评价结果,例如与设计参数有关的超越概率值。在该评价中必须考虑资料中的不确定性。93.2.2稀有气象事件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