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317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编号:XLT-AQ-015(第二版)(受控)2015.12.21发布2015.12.21实施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炼铁部文件修改简要修改序号改前版次改前章节修改前内容简要改后版次改后章节修改后内容简要修改日期0第一版第七第八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版第七第八七、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八、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15.12.21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XLT-AQ-015(第二版)一、总则1.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危险作业过程中的危害,保障员工安全作业,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实业部存在危险因素作业的管理,直接进行操作的员工、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3.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1)吊装作业;(2)动土作业;(3)断路作业;(4)高处作业;(5)动火作业;(6)有限空间作业;(7)盲板抽堵作业;(8)临时用电作业。二二、、吊吊装装作作业业安安全全管管理理制制度度1.目的为了规范实业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安全,特制订本制2.适用范围实业部范围内所有单位(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紧密相关方等)从事吊装作业的必须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3.术语和定义3.1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2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4.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5.1吊装机具的所有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6.1吊装机具的使用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6.2吊装机具的使用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6.4在重点防火部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实施吊装作业单位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7.作业中安全措施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机动科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7.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7.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8.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8.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8.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8.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8.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8.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8.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8.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8.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8.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8.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8.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8.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9.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9.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9.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9.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10.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10.1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重物须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10.2“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10.3《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办证人应按《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栏进行选项并在制定人栏进行签字,然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0.4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监护,吊装指挥和作业人员必须按《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的安全措施进行逐项核实,确认所有安全措施都落实后,在确认人栏进行签名。需要吊装作业司机确认的项目,司机也要在确认人栏进行签名。10.5现场监护人应检查“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司机有权拒绝作业。10.6《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交吊装指挥,一份交项目单位,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作业完毕后所在区域岗位及时将现场使用的《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上交工段。工段每月25日前交安全办,安全办负责存档备查。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单位许可证编号吊装地点吊装工具名称吊装人员特种作业证号安全监护人吊装指挥(负责人)作业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吊装内容起吊重物质量(t)序号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制定人签字:确认人签字:1作业人员不清楚现场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2吊装质量≥40t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质量不足40t,但形状复杂、钢性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编制吊装施工方案,经机动科和安全科审查,报厂长或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3监护不足指派专人监护,并坚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4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劳动保护作业人员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5与生产现场联系不足事先与工段主任或值班厂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6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7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8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9吊装设备、设施带病使用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必须保证安全可靠10指挥联络信号不明确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11将建筑物、构建物作为锚点必须经机动科审查核算并批准12周围有电器线路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与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13人员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14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不准吊装15悬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准吊装16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装17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准吊装18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19作业过程中盲目起吊必须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20吊装物捆绑不规范吊装物捆绑按吊装作业技术规范进行捆绑,并由指挥人员确认21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22在吊装高度、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有架空线路、管线、电缆桥架架空线路、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其它安全措施:作业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所在工段段长审批意见设备主管审批意见安全办审批意见部领导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签字:年月日签字:年月日签字:年月日注:1、《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2、吊装指挥和作业人员必须按制定的安全措施进行逐项核实,确认所有安全措施都落实后,在确认人栏进行签名。二、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炼铁部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和现场确认,防止坍塌等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炼铁部动土作业的管理。3、定义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4.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未按要求办理《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4.2《作业证》经实业部能源、工艺、设备、安全等主管部门或工段会签,由实业部设备办审批。4.3作业前,业主工段应对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4.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4.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4.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4.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4.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4.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4.9.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4.9.2在挖较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