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业,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故特种作业。2.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4.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三、安全考核制度1.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2.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车间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理。3).本车间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4).本车间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六、防火与防爆制度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露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50%以下。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来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一)的有关规定执行。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导爆简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七、动火、用火制度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量最多不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有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体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的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票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积比,以下同)。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八、消防组织与设施管理制度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2.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3.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5.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6.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9.单位各危险部位,包括车间、罐区、操作室、化验室、变电所、厂区、配电室、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不允许吸烟和动用明火。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储存区。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13.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15.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16.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1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18.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19.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20.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第十三章安全检修管理制度1.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2.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3.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4.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确认工艺处理是否合格、盲板加堵是否准确等情况。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