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1号线清凉山停车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征收轨道交通1号线清凉山停车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对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特制定如下补偿方案。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的单位、个人以及在本拆迁范围内拥有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且具有当地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的人员均为征收补偿对象。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因规划、分割等原因造成产权面积小于30㎡的,实行货币补偿,但被征收人愿意以商品价补足面积的除外。二、征收补偿原则(一)住宅1、货币补偿: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2、产权调换: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人均基本保护面积(签约期内搬迁的按人均45㎡计)为基础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因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增房价按照本地块安置房对接价的1.1倍计算;因住房紧张需增房的,由被征收人个人申请,经镇分部、征收实施单位研究同意后,允许增房15平方米,增房价按照本地块安置房对接价的1.3倍计算。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超过105㎡可以分房型安置。(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按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2、被征收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拥有产权(含确权房屋)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的房屋(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办理: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征收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②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余下20%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③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以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的60%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补偿,余下40%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3、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适用于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三)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被征收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4、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5、享受人口政策不足45㎡补足45㎡进行安置的。(五)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私房、单位房:以房屋产权证为准。三、签约期限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分如下几个阶段实施房屋征收:1、宣传发动和房屋丈量核对阶段: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3月9日;2、房屋征收阶段:分为两个签约期限,分别给予不同搬迁奖励(详见第六条第1款)①第一签约期限: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4月8日②第二签约期限:2012年4月9日至2012年4月23日四、计价补偿方式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该私房合法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4522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2、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该私房合法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9109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3、单位产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办公类非住宅参照住宅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4、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618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5、杂物间货币补偿计价方式:(1)私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补偿计价方式=被征收杂物间的合法建筑面积×(4522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50%;(2)无产权杂物间原则上不予补偿,但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按以下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该杂物间的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6、装修按《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表二规定的单价及上报审定后参照福厦铁路、东部新城部分二次装修项目价格补偿。7、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8、被征收的工业、仓储类用房,高度在4米以下的,按房屋结构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高度在4—6米的,其旧房补偿费按照增加20%计算;高度在6—8米的,其旧房补偿费按照增加40%计算;高度在8米以上的,其旧房补偿费按照增加60%计算。备注:以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标准按榕房〔2009〕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五、产权调换房房型、地点、价格及过渡期限1、产权调换房地点及对接价格:胪雷新城,期房,对接均价5880元/㎡;福湾新城,现房,安置房型以公布的房型为准,对接均价5250元/㎡;盛景黄山,现房,安置房型以公布的房型为准,对接均价5880元/㎡。2、产权调换房与原住宅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或人均安置45㎡部分的不计层次调节系数,其余面积按榕房[2009]23号文件规定计算。3、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产权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4、以上房源均为毛坯房,内部均不设隔墙、不配置洁具,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一次性补偿及卫生洁具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按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计算)。5、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征收部门应按6468元/㎡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5292元/㎡向征收部门补交购房款。6、过渡期限: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搬迁之日至2015年4月22日;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或由法院强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或强制搬迁之日起36个月。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回迁的,征收部门应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六、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同意将房屋先行拆除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搬迁奖励:①于第一签约期限(3月10日至4月8日)前搬迁的:住宅889元/㎡、营业性用房1366元/㎡、工业仓储类用房889元/㎡、办公用房667元/㎡。②于第二签约期限(4月9日至4月23日)前搬迁的:住宅445元/㎡、营业性用房683元/㎡、工业仓储类用房445元/㎡、办公用房334元/㎡。2、对拥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搬迁的,可将杂物间面积按50%进行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3、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没有合法产权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但持有2004年10月26日以前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搬迁费及搬迁奖励可按营业性用房计算。4、对沿街底层确认的第一自然间店面面积,且持有2004年10月26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100元/㎡的经营补助。5、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总金额(包含区位补偿、奖励、旧房补偿费)不得超过2000元/㎡,如货币补偿总金额超过2000元/㎡按2000元/㎡进行补偿。七、基本面积保护政策及拆迁安置人口补助办法基本面积保护政策,在福州市范围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此前,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安置时已享受过人口政策的,本次不再重复享受。此前,已征收安置过的安置房面积(除按商品价、优惠价增加的面积外),应计入人均面积内。1、在本征收范围内,符合享受基本面积政策的被征收人并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人均45㎡内(含45㎡)给予350元/㎡征收安置人口补助;现有住房面积人均不足45㎡的,不足部分给予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征收安置人口补助;已享受上述基本面积的村民(居民),由村、镇配合征收单位造册建档。2、征收范围内下列人员可享受基本面积政策(1)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2)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3)户籍在本村,与本拆迁范围内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口;(4)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5)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6)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而迁出的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7)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8)原户籍在本村,因判徒刑的服刑人员;(9)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它福利性住房(没有它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10)原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常住人员;(1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其独生子女户籍或原户籍在本村的家庭,可增加一个人口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4、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计户依据以户口本或产权证为准。八、搬迁补助办法1、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认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3、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1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200元按200元计算。4、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对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的被征收人,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人口安置面积计算(即补足人均45平方米)。九、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为依据,并经村(社区)、街道盖章公示无异议后,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根据建设年限分以下六种情形: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贴,扣除已安置的面积后另给予300元/㎡的搬迁奖励。3、属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并同意先行拆除的,给予150元/㎡的补贴。4、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1984年1月5日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