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法律所规定的进行刑事诉讼、处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二)特点:1.内容的高度概括性2.宏观的指导性3.法定性4.效力的全局性5.普适性6.约束性第二节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追究犯罪、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序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专门机关只能在法律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指控、逮捕、审判和处刑。(二)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国家应保证刑事程序的法治化(1)刑事诉讼程序应当事先以法定的形式加以规定禁止事后法,即不得针对特定案件或者特定的人员事后设立刑事程序,也不得在实施刑事诉讼程序法中任意创制刑事程序。(2)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在效力层次上,必须达到宪法或法律的层次;2.国家专门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3.确立违法制裁4.实行诉讼监督二、审判中立的原则(一)必须实现司法独立1.司法独立的主体为法官独立2.司法独立的范围3.司法独立的保障(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独立1.包括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控(包括侦查)的权力。2.以主体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官员独立和官厅独立。我国强调后者3.并不意味着脱离于社会监督,因为社会监督也是刑事诉讼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体现。三、无罪推定原则(一)形成1.1764年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2.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3.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NO11-1:“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4.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NO14-2:“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二)含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法定的刑事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1.适用的主体:任何人(受刑事控告者)2.适用的前提:未经法定的刑事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前3.推定的后果:被假定为无罪?如何确定一个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在法律判决前如何对待他(三)内容1.被告人的罪行必须经过依法证明才能确定。(1)无罪推定是一种可以推翻的推定(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3)当法官对被告人有罪的判断尚存怀疑时,应作出罪疑从无的裁判。2.只有在法院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有罪裁判生效之后,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1)只有法院才拥有对被告人的定罪权(2)法院的有罪裁判必须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才能作出。3.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1)被告人的地位实体法上来看,居于无罪的地位程序法上来看,处于受追诉的地位(2)应获得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权利和程序保障A.怀疑某人犯罪或采取强制措施需有合理根据B.在依法审判确定有罪前,不能当罪犯对待C.强制措施、侦查行为需受法律严格限制(四)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1.《刑诉法》NO12--法院统一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2.《刑诉法》NO“49—50”---证明责任的承担;“公诉案件的证明责和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3.《刑诉法》第195条规定的罪疑从无的判决。【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四、有效辩护原则(一)有效辩护原则的含义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和保障这一权利的基本原则。(二)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1.确认充分的辩护权•2.设置合理的辩护权行使条件•3.辩护权侵犯的救济具体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其行使辩护权的权利3.国家专门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1)通知义务(2)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五、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一)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含义禁止重复追究原则是指对被追诉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确定判决,即不得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审理或处罚。大陆法系称为“一事不再理”;英美法系称为“禁止双重危险(doublejeopardy)”(1)侦控机关不得依照同一理由重复侦查或者起诉已经作出处理的行为。(2)审判机关对于上述行为不得再次审理,更不能够予以处罚。(二)我国立法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缺失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含义又称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承认犯罪。(二)形成英国18世纪末19世纪初:沉默权在英国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美国《联邦宪法》1791年第5条修正案规定:“不得在刑事案件中强迫犯人作不利于本人之证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NO14-3-7:“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三)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义务为控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处境的陈述和其他证据;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控诉方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出于自己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四)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相合的规定《刑事诉讼法》NO49:“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高法解释》NO61:“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相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NO117:“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特有原则:1.尊重和保障人权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依靠群众•控告,作证,扭送,陪审,旁听,刑罚(监外执行,管制)的执行6.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7.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法院统一定罪原则)一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事实,经验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应说以证据为根据。•2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案件社会学,案件的社会结构。•3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进行诉讼•4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内容•1.依据:NO宪法.33,NO刑诉2.•2.内容:•(1)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要把尊重和保障所有公民的人权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之一,防止因刑事诉讼而使公民的人权受到侵犯。(2)尊重并保护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除非依法必须限制或剥夺,不得限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切实做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1.调整诉讼结构,改革刑事辩护制度(1)提前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NO33: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律师)被告人:随时委托(2)扩大了律师的辩护权NO31:辩护律师有申请回避的权利NO47:律师执业保障权阻碍刑事诉讼同级、上一级,检NO56:有权申请对非法证据的排除NO73:对监视居住者,获得告知权并参与诉讼NO95: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NO159.170: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记录在案。NO22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2.二审发回重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除外)3.构建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1)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NO50:严禁刑讯逼供/与鼓励自愿供述是否冲突?(2)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NO50—58(3)出台了整套保障依法讯问和审讯的措施NO121:侦查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一般可以,无期死刑应当)NO116:严格审讯场所,拘捕后要立即送交看守所,进行讯问,严格传唤和拘传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2小时,特别重大的案件,传唤、传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其中还要保障其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等等。4.对诉讼中的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采用了人道主义的程序保护措施(1)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到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案件NO34(2)强制措施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取保候审NO65: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监视居住NO72:除上两个外,加入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可)(3)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NO266--276①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②分管分押、③指定辩护、④犯罪原因调查、⑤讯问审判时代理人到场⑥附条件不起诉、⑦不公开审理、⑧犯罪记录封存等等⑨办案人员的选择⑩讯问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5.在执行程序中确立社区矫正制度NO.258: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一)法律依据NO3-1(二)内容:1.分别行使:明确的职责分工,公力救济权利不能过于集中公安: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察: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遵守进行专门监督检察、批准逮捕、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审判权2.专属(排他)行使私人侦探3.依法行使(1)实体法(2)程序法依法定权限、依法定条件、依法定程序①该机关是否有此项权利②该机关行使权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③该机关行使权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P105(一)依据NO5: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含义1.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整体独立于外部干涉,2.法官、合议庭并不独立3.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并不独立4.独立并不排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于法无据的干预5.独立不排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纠正意见,尊重并不必须服从6.独立并不脱离党的领导练习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正确的理解是:A.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练习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自诉案件,甲市乙区一派出法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不服,应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B.上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是领导关系,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指示C.某商场丢失一块手表,认为顾客甲有重大嫌疑,商场保安可先行拘留甲,等待公安机关处理D.检察院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所以上级检察院不能指示下级检察院具体案件练习3甲被多人围攻,情急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