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委厅字〔2011〕77号印发日期:2011年11月2日录入时间:2011年11月24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旅游局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省扶贫办、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旅游局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2日(此件发至县,加发乡镇)省扶贫办、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旅游局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贵州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贵州省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积极探索扶贫开发新途径、新方式,推动扶贫开发与乡村旅游有机融合,拓宽贫困农民增收渠道,实现持续稳定脱贫致富,现对“十二五”期间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的重要意义我省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历史文化厚重,红色文化影响深远,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多彩,具有生态良好和气候宜人的突出优势。乡村旅游具有优结构、扩消费、增就业、促增收、可持续和综合效益好的特点,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巨大。我省乡村旅游资源大多分布在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实现乡村旅游开发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联动推进,有利于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生态资源禀赋良好的贫困地区依托乡村旅游资源,通过开发式扶贫满足旅游者休闲、体验、观光、购物、度假、避暑等需求,实现贫困地区农民增收,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是我省推进扶贫开发、创新扶贫模式及方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贫困地区乡村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传承与弘扬红色文化、优秀的历史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增强贫困地区群众的志气和信心,是推进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调动贫困农民广泛参与,大力开发我省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增大休闲、体验、度假等旅游业态在全省旅游业中的比重,是推动旅游发展方式转变、建设旅游强省的重要途径。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就是将乡村旅游扶贫作为贫困地区富民、利民、惠民的民生工程,推动项目区农民收入增幅明显高于全省农民收入平均增幅,实现倍增目标。对于拓展扶贫开发领域,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深入实施扶贫脱贫攻坚工程,形成分工合理、种类丰富、功能配套、特色鲜明、服务规范、可持续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推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更好更快发展,实现我省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紧抓住全国居民消费转型升级的重大机遇,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切实推动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取得成效。二、大力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以实现贫困农民收入倍增为核心,采取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农民主体和社会参与等方式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以农兴旅、以旅助农,实现扶贫开发与乡村旅游的有机融合,推动乡村旅游扶贫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地域文化特色,注重挖掘民族文化内涵,实现文化与旅游扶贫的有机融合;坚持巩固提高与培育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到村到户、利益联结、股份合作、滚动发展;坚持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与合理保护并重,实现自然生态永续利用和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坚持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分类指导、连片开发、分级推进。(三)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全面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推动形成红色旅游、民族风情、生态休闲、特色农业等主题功能区,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乡村旅游扶贫示范区,培育一批乡村旅游扶贫龙头企业,到2015年形成10个以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省级乡村旅游扶贫示范区、20个地级乡村旅游扶贫示范区和100个各具特色的县级乡村旅游扶贫示范点。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来自乡村旅游、全省旅游总收入的20%来自乡村旅游、农村就业人员的20%来自乡村旅游的要求,到2015年全省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区旅游总收入达20亿元以上,项目区贫困农民人均纯收入达8000元以上,年均增收幅度高于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3个百分点以上。三、大力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的主要内容(一)编制乡村旅游扶贫发展规划。各地要以《贵州省乡村旅游规划》和《贵州省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为基础,突出扶贫特色,制定和实施本地乡村旅游扶贫发展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相衔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发布。围绕“多彩贵州乡村游,抓好旅游促增收”这一主题,各地要因地制宜明确主题定位。其中,红色旅游主要以遵义市为主,突出“历史转折,出奇制胜”的主题;民族风情游主要以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为主,突出“民族风情、醉美贵州”的主题;生态休闲旅游可在全省适宜地方开展,突出“生态休闲、健康人生”的主题。鼓励各地瞄准客源市场,利用水利、农业、林业、交通及新农村建设项目等优势资源,开发避暑、健身、漂流、农事体验等旅游产品,形成“近郊依城、远郊靠景、沿路沿江、城乡互动”的产业布局,提高市场竞争力。优先在国家和省批准公布、认定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或基础条件、发展前景较好的地方开展乡村旅游扶贫试点。(二)加大财政资金引导性投入。“十二五”期间,财政扶贫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用于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帮助有条件的地方贫困农民发展乡村旅游;民族经费专项资金要增加对民族特色文化村寨的民族文化元素建设的投入;鼓励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各部门安排资金支持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省级项目所在县要按照渠道顺畅、方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以不低于1:3的比例,整合其他部门资金进行捆绑使用。相关部门实施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涉农项目,应积极与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融合发展。各类整合资金必须及时到位,不能虚假整合。没有进入扶贫项目库、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乡村旅游项目库或未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一般不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贫、旅游、农业、民委等部门在安排年度乡村旅游项目前,应加强沟通,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三)明确财政资金支持乡村旅游范围。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1)项目区贫困农户发展农家观光果(菜、茶、药、竹)园、花卉、农家鱼塘、农家特种养殖园(场)等种养业补助;由带动贫困农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种养示范基地建设补助。(2)乡村旅游扶贫接待户对家庭旅馆、乡村旅馆进行客房、浴室、厨房、厕所等设施改造补助(参照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执行,并优先安排贫困计生户),增加点缀民族文化元素,打造浓郁的民族文化特色。(3)项目区贫困农户开发餐饮“农家乐”、农家茶馆、兴办农家作坊开发民族民间工艺品、纪念品、特色食品等旅游商品补助。(4)项目区内集中修建旅游公共卫生厕所、人行便道、照明绿化、特色旅游购物街(商店)、民俗博物馆、旅游标识、文化休闲娱乐广场、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安全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或配套设施建设补助,但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20%。(5)项目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6)对投资乡村旅游扶贫开发且确保贫困农户直接受益的扶贫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7)对贷款投入乡村旅游扶贫开发的贫困农户给予贴息支持。(8)其他有利于贫困农户直接增收的旅游项目。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旅游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及补助、规划编制、人员培训、标准制定、市场开拓、示范点建设以及乡村旅游点村庄整治项目补助等。(四)明确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申报、检查、验收程序。1、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经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市(州、地)扶贫部门采取竞争入围方式初审后,择优推荐上报省扶贫办。符合全省乡村旅游扶贫发展规划布局,区位突出、示范作用大、农民增收快、发展前景好的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可以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向省扶贫办直接申报。各地上报的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由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实地考察后择优审批立项。2、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立项批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项目县扶贫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注重乡村旅游与相关产业综合开发、融合发展、整体推进。同时要明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后续管理、运行机制等内容并提供受益农户名单。实施方案报省扶贫办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3、各级扶贫部门要组织协调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逐级上报检查情况及督查意见。省扶贫办按规定及时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工作。4、申报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比照财政扶贫资金安排项目的申报程序,按原渠道执行。申报民族经费专项资金的,按民族经费申报程序执行。5、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的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履行法定义务。(五)拓宽乡村旅游扶贫开发融资渠道。鼓励省内外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扶贫开发和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拓展与对口帮扶城市的产业对接范围,积极引导对口帮扶资金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的信贷投入。引导民间资本以购买、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乡村旅游扶贫开发。鼓励农户和回乡创业农民工以房屋、宅基地、土地承包使用权、资金、技术等投入乡村旅游扶贫开发,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六)加强乡村旅游扶贫资源保护和环境建设。加强对乡村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的保护,古村寨民居要有选择地保留、有重点地保护、有计划地修缮。重点文物古迹等应维持原貌,坚决制止破坏历史风貌的拆建。激发居民对本民族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形成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内在动力和长效机制。乡村旅游扶贫开发必须以不破坏环境、不浪费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为前提,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把旅游活动控制在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内。加强对乡村旅游项目区农民建房的引导和管理,公路沿线、旅游村寨民居要体现当地特色,结合农村沼气、改水、改灶、改厕、人畜饮水、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等支农工程,推进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作,进一步改善旅游扶贫村寨的环境。开展乡村旅游扶贫村寨等级评定工作。(七)开展乡村旅游扶贫从业人员培训。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扶贫、文化、中小企业等部门要将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鼓励旅游企业或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对贫困农户进行经营管理、食宿服务、接待礼仪、传统技艺、导游解说、文艺表演、旅游商品设计、市场营销等培训。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2个学期的旅游技能劳动预备制培训。扶贫部门对面向贫困农户的各类乡村旅游培训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要继续对贫困农户进行旅游商品设计、生产、营销的培训。在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时,注意选聘高校旅游专业的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选派旅游部门的工作人员到旅游重点村镇挂职锻炼,选拔具有高中学历的乡村旅游景区(点)的优秀青年到大中专院校进行旅游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时,选派旅游等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志愿者为乡村旅游发展服务。实行扶贫培训基地“送教上门”,针对乡村旅游业发展所需人才开展培训,实现“门口办班、就地培训、出门就业”。组织从业人员到省内外成熟的乡村旅游点进行现场培训,整合运用农村远程教育、村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教育培训资源,对旅游村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