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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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第二节减刑制度第三节假释制度一、刑罚执行概念刑罚执行,也叫行刑,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具有以下特征:1、刑罚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有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监狱: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2、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3、刑罚执行的内容是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4、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刑罚处罚的人二、刑罚执行的原则1、教育性原则重在犯罪预防2、人道主义原则3、个别化原则4、社会化原则一、减刑的概念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包括两种情况:1、应当减刑:即在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减刑2、可以减刑,即在犯罪人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减刑减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⑴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⑵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二、减刑的条件㈠前提条件减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死缓执行期间的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5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一种特殊减刑2、附加刑的减刑⑴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如: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也是特殊减刑⑵罚金、没收财产不能减刑3、缓刑犯的减刑一般不能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㈡实质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⑴确有悔改表现的⑵有立功表现的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三、减刑的限度和幅度㈠减刑的限度根据刑法78条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㈡减刑的幅度1、判处无期徒刑的,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2、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和期限均有限制3、对于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四、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㈠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㈡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对于原判刑罚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当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内2、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及宣告以前羁押的日期,不得计入减刑后道刑期内3、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一、假释的概念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注意:假释与刑满释放、减刑、监外执行、缓刑等制度的区别二、假释的适用条件㈠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㈡执行刑期条件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⑵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方可适用⑶死缓改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至少12年(不含死缓的2年)⑷有特殊情况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限制㈢实质条件在执行刑罚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㈣消极条件下列情况出现不得假释:⑴累犯⑵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指原判刑罚三、假释考验期与假释的撤销㈠假释考验期根据刑法83条: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注意:假释应当遵守的规定、监督机关。注意和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等进行比较㈡假释的撤销1、假释考验期犯新罪的,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罪数罪并罚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但期满后发现,应当撤销假释,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数罪并罚2、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在假释前有其他没有判决的漏罪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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