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安全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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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文解读1、《规程》的意义。《煤矿安全规程》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和依据,是各级监察监管人员和广大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2、《规程》的沿袭。现行《规程》在2010年1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骆琳签署总局第29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现行《规程》是在原《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三部规程的基础上于2001年、2004年两次修订而成。为了提高《规程》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针对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立了《规程》及时修订工作机制,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于2006年和2009年针对个别条款了进行了两次修订,共修订了六条。第一次修订是吸取放顶煤开采多次发生事故的教训,严格了放顶煤开采的管理;第二次修订是针对煤矿机电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供电安全和局部通风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这两次修订工作对强化煤矿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3、本次《规程》部分条款修订的原则。一是注重实际。本次修订主要针对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对《规程》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二是体现先进。《规程》的修订尽可能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引领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落实科技兴安,促进生产安全。三是保持稳定。《规程》修订后的总体结构保持不变,不增删章节、条数,也不打乱各条的顺序。四是相互衔接。《规程》的修订与已经发布施行标准相衔接,如注重了与已发布实施的防治瓦斯突出、《煤矿防治水规定》相互衔接。4、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哪些?本次修订集中在合理集中生产,严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共涉及14条。主要内容有:(1).明确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的规定。为严格控制同一采区工作面个数,明确规定“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同时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可避免工作面数量过多、通风系统不可靠,引发事故。涉及兴无、寨崖底煤矿。(2).严格了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措施。一是为了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工作,对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最高瓦斯浓度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取消了《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在特定条件下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可以放宽到1.5%的规定,统一适用最高瓦斯浓度1.0%的上限规定。二是对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提出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明确规定了专用排瓦斯巷必须是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外单独设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同时,将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的瓦斯浓度上限由1.5%的规定降到1.0%。专用排瓦斯巷回风行(3).明确了低浓度瓦斯利用的规定。根据总局已发布的低浓度瓦斯安全利用的相关标准,将原《规程》中关于“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的规定修改为:“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用于内燃机发电或作其他用途时,瓦斯的利用、输送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取消了对低浓度瓦斯用于内燃机发电及低浓度瓦斯浓缩后再利用的限制。(4).严格了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管理。为解决一些矿井应当开展突出矿井鉴定但不及时开展鉴定的问题,修订后的《规程》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要求,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明确要求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的矿井应当立即开展突出矿井鉴定,取消了突出矿井可以经鉴定机构确认后摘帽的内容;严格了突出矿井审批管理,要求矿井将鉴定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吸取震动爆破易引发突出事故的教训,取消了震动爆破防突措施相关内容。涉及金家庄、兴无、同德、柳林煤矿突出鉴定的报批;庄上、毛家庄、贺昌煤矿的鉴定和报批。(5).完善了防治水的相关规定。根据新修订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对煤矿防治水管理措施进行了完善。一是要求煤矿企业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二是根据我国潜水泵技术的发展进步,对井下防水闸门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规定了在部分特殊条件下,可以用专门潜水泵代替防水闸门。三是新增加了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相关管理要求。5、贯彻落实过程要求。一是要切实抓好新修订《规程》部分条款的学习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密切联系工作实际,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工作。二是各煤矿企业要在煤矿生产的各项工作中,认真严格地执行《规程》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特别是对《规程》提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切实遵照执行。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管、监察,保证《规程》各项条款在煤矿企业得到切实落实。二、《煤矿防治水规定》学习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是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2007—2008年煤矿水害事故分析:①水害事故主要发生在乡镇煤矿,122起中乡镇占79.5%;②透水事故的水源主要为老空水及地表水,56起较大以上事故中老空水占91.1%,地表水占8.9%;③掘进工作面是主要地点,56起较大以上事故中掘进占80.4%;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造成事故的比例高,56起较大以上事故中非法违法占41%;⑤国有煤矿发生4起重特大透水事故,验证了“大矿出大事”。⑥瞒报事故时有发生,56起较大以上事故中发生瞒报10起,死亡86人,分别占17.9%和20.6%。⑦部分地区水害多发,贵州、广西、湖南、山西、河南、江西。2、特点(1)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2)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格;王家岭煤矿就是老空水。(3)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出规定;(4)充分反映了近年来在水害防治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5)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审批。3、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本条是适用范围及与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4、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的规定。预测预报是基础,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是原则。“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柱、隔水墙;“堵”:注浆封堵含水层、断层、裂隙、陷落柱;“疏”: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水进行疏水降压;“排”:完善排水系统,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截”:加强地表水的截流治理。5、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本条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在防治水方面责任的规定。企业总工程师指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6、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本条是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队伍、机构的规定。水文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配备1—3人。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7、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本条是煤矿建立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和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8、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本条规定:一是中长期规划(5—10年),采取现场技术人员与高校专家合作的办法。二是年度计划,落实资金和工程项目。9、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本条是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有突水征兆时应采取的措施。超层越界开采导致的透水事故频发,因此要严禁超层越界。案例:1990年5月20日,矾水沟煤矿在掘进顺槽时,测量错误,越界开采,穿透薛锄煤矿越界巷道造成透水,死亡4人,技术科长被检察院起诉。10、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本条是煤矿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教育的规定。掌握井下透水征兆、区队长、班组长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11、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我县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以前是简单的,现在变成了中等到复杂。本条是关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依据和具体划分方案的规定。12、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本条是矿井必备的五种防治水图件和数字化规定。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是进行防治水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一、在井田地形地质图的基础上编制;二、比例为1:2000—1:10000;三、基岩含水层露头及冲积层底部含水层;四、地表水文观测站、井、泉分布及陷落柱;五、水文钻孔及抽水试验成果;六、基岩等高线;七、已开采井田井下主要巷道、回采范围及井下突水点资料;八、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九、老窑、小煤矿位置及开采范围和涌水情况;十、水文地质分区。13、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本条是建立15种基础台账的规定。14、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本条是废弃矿井应当提交闭坑报告的规定。15、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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