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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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讲义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保证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幻灯片12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八个层面)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一、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二、环境保护单项法。分为:污染防治单项法和生态保护单项法;三、环境保护相关法;四、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五、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六、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七、环境保护标准;八、缔结和签署的国际公约。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后法的效力优于前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国内法或签署时有保留或声明的除外。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2.1掌握环境的含义2.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2.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2.4了解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5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2.6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2.7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2.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有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分。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社会环境又是自然环境的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1掌握环境的含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区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以外,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涉及的有关条文有: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4了解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4了解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5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6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7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3.0《环境影响评价法》学习要点3.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3.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历史经验证明,同建设项目相比,政府一些政策和规划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广,历时更久,其产生的影响出现后很难改变和处置。宏观决策不当或失误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和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3.0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目的和意义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目的就是为了从环境保护角度规范决策行为,保证规划实施和开发建设活动有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防止决策失误的有效手段,《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进步的环境保障法。本法是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决策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公众参与综合决策的权利和程序,形成了政府组织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规划影响负责,公众参与的新机制、新格局。这是我国环境管理的新发展。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3.0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目的和意义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方法、制度、目的、对象、作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3.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3.2.0《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3.2.1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3.2.2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3.2.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3.2.4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时限3.2.5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3.2.6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3.2.7熟悉规划实施后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3.2.8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编制机关与审批机关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可知:规划(包括综合规划与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的审批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规定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进行审批,但需进行审查,并要求规划审批机构或部门在审批规划或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决策的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本条所指规划是综合规划,而且也不是所有综合规划,只是综合规划中的一部分,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3.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3.2.1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1、规划的类别:分为综合性规划(见第7条)和专项性规划(见第8条)。2、规划的范围:综合性规划:包括土地、区域、流域、海域开发等四个领域。专项性规划:主要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资源开发等十个行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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