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课程课件劳动与社会保障法09年就业形势劳动合同怎样才能学好这门课程劳动法及劳动法学的地位和学习的意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而劳动法学则是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1.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2.学习劳动法学要加强调查研究。3.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4.对外国的劳动法学和国际劳动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第二章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根据现代劳动法学理论,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其产生前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并且两者要分属不同的主体才能产生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结合在一起才会形成劳动关系。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一)“劳工法规”调整阶段1.立法表现: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血腥的“劳工法规”,第一个劳工法规是由英皇爱德华三世于1349年颁布的;嗣后,在14世纪至18世纪末四百多年间,英国等欧洲国家制定了许多“劳工法规”。2.特点:(1)以国家强制手段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如果违反则施以重罚;(2)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二)“工厂立法”调整阶段1.改变原因: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单靠强制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加上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租赁”,以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来加以规定后新的立法出现——“工厂立法”。2.立法表现:最早的“工厂立法”是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规定:纺织厂不能雇佣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限于清晨6时至晚间9时之间,禁止做夜工。此外,还有1833年的工厂法;1844年的补充工厂法;1847年的《十时间法》;1850年的工厂法等等。3、劳动法起源的理由工厂法通过规定工时上限和工资下限,以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是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因此,各国学者都公认工厂法为劳动法的起源,并把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视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2.劳动法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3.劳动法产生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四、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四天,苏维埃政权就颁布了由列宁签署的关于8小时工作日的法令,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个劳动法令;随后在1918年《苏俄宪法》中,为保障公民的劳动权,规定实行普遍义务劳动制,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规定有劳动问题的宪法;l918年的《苏俄劳动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劳动法典,该法从法律上巩固了工人阶级的权利,确立了劳动关系的一些具体原则,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内部劳动规则、工资、工时、休息时间、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会、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各方面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对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自由竞争阶段(19世纪后半期)劳动立法1.工厂法的发展2.工会法的演变。英国在1871年公布了《工会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工会法。3.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出现。到19世纪末,新西兰于1890年通过立法,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4.社会保险立法的出现。19世纪末,德国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二、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1.发展的主要表现(1)劳动法已经遍及绝大多数国家。(2)劳动法体系逐渐趋向完整。2.两种趋势在垄断阶段,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会和劳资关系方面的立法呈现民主和反动两种趋势。三、国家垄断阶段(20世纪后半期)的劳动立法主要表现:(1)劳动法的体系更加完(2)各国宪法纷纷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明确规定。(3)劳动标准、社会保障、就业保障、反对歧视方面立法的发展尤为突出(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扩大。现代劳动法不仅适用于在工厂劳动的工人,而且公务员也受劳动法的保护。一、苏联的劳动立法二、东欧各国和朝鲜的劳动立法三、东欧各国和朝鲜的劳动立法的特点(1)在宪法中对劳动权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宣布劳动为公民的光荣义务;(2)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典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内容详尽具体,包括劳动关系的各方面的劳动法典;二是内容较为概括和原则的劳动法典;(3)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劳动立法的初期,大多借鉴苏联劳动法的原则和内容,以后才逐步修改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劳动法。第二章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建国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劳动立法。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劳动立(一)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85年,改革初期的劳动立法。重要特点是改变僵化的用人制度。(二)第二阶段:从1985年到1994年《劳动法》制定以前,全面改革时期的劳动立法。(三)第三阶段:从1994年至今,劳动立法的成熟时期。第三章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和发展1.概念: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组织,负责国际劳动与社会政策事务。它的成立是国际劳工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所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法的最重要的法源。1.宗旨: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二、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1.国际劳工大会:即会员国代表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会址在日内瓦,至2003年7月共召开了91次大会。每个会员国的代表团应当包括四名代表,其中政府代表两名,雇主与工人代表各一名,即所谓的“三方原则”,此为该组织的一大特色。2.理事会: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决定国际劳工大会一切会议的议程和日期,选举国际劳工局局长,起草国际劳工大会议案和预算案并提交大会表决,并对国际劳工局的活动进行指示与协调。理事会一般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三次例会。理事会也是按照“三方原则”组成,包括56名成员,其中政府代表28名,工人与雇主代表各14名。3.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主要任务是处理国际劳工组织的日常事务。三、国际劳工立法的概念与形式1.概念:又称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国际最低标准。2.形式:(1)国际劳工公约(Convention),各成员国一旦批准,就要守约;(2)建议书(Recommendation)无需批准,只供参考,不具有约束力。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国际劳工组织一共通过了184项公约,194项建议书。四、国际劳工公约的类型1.类型:基本国际劳工公约、优先国际劳工公约与一般国际劳工公约三大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国际劳工公约。2.基本国际劳工公约:(1)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公约;(2)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3)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4)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五、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一、加入情况1919年,中国签署了巴黎和约,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自1944年起,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之一;建国后,中国政府直到1983年,才正式恢复参加国际劳工大会以及其他活动。1985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北京设立国际劳工局北京分局;在2002年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徐锡澄当选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工人组副理事,中国工会12年后重返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六、中国加入wto与劳动立法一、WTO中“社会条款”争议的由来1.社会条款: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新一轮谈判过程中,美国提出了要在世贸组织协议中列入保护劳工权利的所谓“社会条款”,对于不遵守国际公认劳动标准的国家,应当予以贸易制裁。所谓“社会条款”(socialclause),是指在WTO协议中写入关于保护劳动权的条款,缔约方如果违反该条款,其他缔约方可予以贸易制裁,又称为“蓝色条款”。2.社会倾销:“社会条款”主要是针对“社会倾销”(socialdumping)而提出的。所谓“社会倾销”,是指一个高工资的工业化国家进口相对低廉的外国产品,而这些产品之所以廉价是因为出口国没有提供合理的工资、利益及对工人其他方面的保护;通过利用廉价的和缺乏保护的劳工,出口国能够以远低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价格在工业化国家销售产品。二、核心劳动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1.核心劳动标准:指一些最重要的具有人权属性的劳动标准,主要包括消除剥削性的童工、禁止强迫劳动、反对就业歧视、结社与集体谈判自由等四个方面的内容。2.对于劳动标准能否和国际贸易挂钩的态度:发达国家及其工会认为,保护劳工权利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全球贸易体制,根据具体的生产情况来奖励或者惩罚相关的产品。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劳动标准与国际贸易并没有必然联系。将劳动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其实并没有什么理论或者事实依据。三、完善我国劳动标准,迎接加入WTO带来的挑战对策:1.适应贸易自由化的趋势,适当放松劳动标准管制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现在各国在劳动法律管制方面有逐渐放宽的趋势。放松管制并不等于降低劳动标准,我国应该采取一种“减少劳动行政干预,维持适当劳动标准的策略。2.参照核心劳动标准,完善我国劳动法制世界贸易组织将来极有可能会将劳动标准以及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纳入到其协议之中,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为此,我国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完善有关的劳动法制,提高劳动保护水平,从而在国际经济竞争和政治斗争中保持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