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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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一、社区矫正机构概念社区矫正机构是指为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设置的具有法定职责,具有一定数量专业矫正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是履行社区矫正职责的专门机关和组织。在我国,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二、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整合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以及2012年两院两部共同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式确立,结束了社区矫正双主体的模式,实现了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的统一。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执法机关、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问题。形成了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导,人民法院、检察院、监狱等机关相配合、协作的工作机制。二、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整合刑法第三十八条: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整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人员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三、我国现行社区矫正机构设置2010年12月9日,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成立。随后,各省、市级、县级经编制部门的批准,省一级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处(局),市区县一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室(矫正执法大队、矫正办,渭南市社区矫正工作局,正科级编制,下设三个科室),乡镇一级设有司法所,有条件的社区、村委会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三、我过现行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在区县。场所建设是社区矫正刑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通过社区矫正中心这个执法平台,司法行政机关才能履行好教育监管帮扶职责。截至14年底,陕西省已建成县级社区矫正中心34个,在建34个。年底前,全省一半以上的县(区)社区矫正中心正式运行。其余的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力争2015年底前全部建成。四、我国现行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主要工作包括: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出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等。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四、我国现行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在接收环节,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并组织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走访,了解其动态和现实表现;发现脱离监管,立即报告;七日内外出审批;组织日常教育和社区服务;开展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考核并分类管理;解除矫正时,出具书面建议,提出安置帮教协议,组织解除矫正宣告;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五、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机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使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同时,社区矫正的社会性也要求社会力量的充分参与。我国应该建立一支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新模式北京模式: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3+N”工作模式。上海模式:“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了三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社工与志愿者。(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1、专业队伍人员不足工作量大,综合性人才奇缺2、社会力量参与度不够,监督管理难到位3、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执法权限不明,身份尴尬,管理上有权无力。(三)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1、良好的政治素质2、良好的教育背景3、良好的专业素养4、高尚的职业道德5、良好的心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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