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煤炭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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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年上海市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第一章概述一、规划背景“十一五”期间,上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四个中心”框架基本成型,社会民生持续得到改善,上海能源消费结构不断完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05年以来,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市政府的要求,本市加强了对煤炭经营行业的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能源对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制约依然存在。为保障上海能源供应安全,进一步改善本市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炭经营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特制订本规划。二、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4、《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相配套的重点专项规划5、《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6、《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三、规划范围与期限规划范围:上海市行政区域规划期限:2011年-2015年第二章煤炭经营行业发展现状一、经济发展现状“十一五”期间,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按可比价格计算,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1.1%。2010年本市实现生产总值16872.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2009年增长9.9%。二、煤炭供应消费情况1、煤炭消费情况“十一五”期间,本市煤炭消费量年均增长1.9%,总体呈现缓慢攀升态势。2010年消费量5843.8万吨,比2005年增长10.1%。其中,2009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夏日高温天数减少,全社会煤炭消费总量比上年下降3.5%;2010年,为保障世博会顺利举行,上海及时投运电力机组,以及金融危机后经济呈现恢复性增长,全社会煤炭消费总量比2009年增长10.2%。表1“十一五”本市煤炭消费情况回顾200520062007200820092010消费量(万吨)5305.85143.15259.55497.95305.25843.8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64.5%57.4%51.5%50.7%49.0%40.7%2010年,本市煤炭消费总量为5843.8万吨,主要用于加工转换投入和终端消费。其中用于加工转换投入的煤炭为4726.8万吨,占煤炭消费总量的80.9%。其中,发电投入占消费总量的58.5%,炼焦投入占16.7%,供热和制气分别占5.5%和0.1%。表22010年本市按用途分煤炭消费情况发电供热炼焦制气原材料终端燃烧消费量(万吨)3418.6321.4975.95.8146.1958.4占比58.5%5.5%16.7%0.1%2.5%16.4%本市用于终端消费的煤炭为1105.0万吨,占煤炭消费总量的18.9%,比2009年下降0.1%,这是终端煤炭消费首次出现下降。从产业消费构成看,第一产业终端煤炭消费仅2.2万吨,占终端消费总量的0.2%;第二产业消费量963.2万吨,占终端消费总量的86.2%;第三产业消费量为93.0万吨,占8.4%;其余为居民生活消费,消费量为46.7万吨,占4.2%。本市2010年重点电厂用煤3154.7万吨,比上一年增长29.9%,增幅明显。为保障世博会用电需要,本市2010年净增火力发电机组321KW。其中,漕泾发电厂新增2台100万KW机组、吴泾热电厂1台30万KW机组投产、石洞口第二电厂扩建2台66万KW机组。2、煤炭供给情况从煤炭供给来源看,本市重点用煤企业的煤炭供应主要来自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和安徽等地,其中2010年内蒙古、山西、山东分别供应本市2330万吨、1298万吨和583万吨,占40.4%、22.5%和10.1%。从煤炭运输方式来看,上海煤炭供给有95%左右是通过海运方式运输。三、煤炭经营企业基本情况2010年本市煤炭经营贸易总量23879.9万吨,其中,从煤矿直接购进12254.1万吨,从流通公司购进10911.1万吨。从流通公司购进的煤炭中,市内公司购进3181.4万吨,市外公司购进7729.8万吨。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市政府的要求,为规范煤炭经营市场,提高城市运行保障能力,促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2005年7月,本市制定了《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煤炭经营行业“十一五”规划》,对煤炭经营企业准入、煤炭经营行为、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引导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加大对煤炭经营行业的管理力度。截止到2010年底,本市煤炭经营企业从“十一五”初期的397家减少到274家,其中27家为“十一五”期间新发的一年煤炭经营资格证。本市煤炭经营企业中从事进口贸易的企业共7家,年均进口量达200万吨。从经营规模来看,本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规模在500万吨以上的有6家,占2.2%;100-500万吨的有17家,占6.2%;50-100万吨的有34家,占12.4%;10-50万吨的有90家,占32.8%;10万吨以下的有127家,占46.4%。从注册资本金规模看,截止2010年底,本市煤炭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均达到800万及以上,基本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从区域布局看,本市市区9个行政区共有煤炭经营企业58家,占总数的21.2%,其中浦东新区有煤炭经营企业74家,占总数的27.0%;郊区8个行政区共有煤炭经营企业124家,占总数的45.3%,其中崇明县有煤炭经营企业18家,占总数的6.5%。表32010年本市煤炭经营企业分区县、分注册资本金规模情况1000万以上(含1000万)1000-800万(含800万)总户数黄浦区527卢湾区527徐汇区224长宁区-11静安区314普陀区178闸北区549虹口区7-7杨浦区5611浦东新区403474闵行区5712金山区3710宝山区4711嘉定区4812南汇区6814奉贤区231538松江区7512青浦区7815崇明县51318全市137137274四、目前存在的问题1、部分企业经营规模偏小因资金实力有限,销售渠道单一,拓展市场能力较弱,总体上看,本市部分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规模偏小,2010年,年销售在10万吨以下的仍有127家,占煤炭经营企业总数的46.4%。2、结构调整仍面临一定阻力由于涉及到企业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部分企业参加兼并重组的主动意愿不强,兼并重组进程缓慢,本市推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的工作困难多、难度大。受总量控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实力强、具有煤炭资源的优质企业的引进。3、流通环节偏多本市煤炭经营企业主要从事批发业务,煤矿直供最终用户的比例偏小,煤矿在沪直接设立的销售企业不到20家,大部分资源通过中间环节进行分销,最终用户在物流等流通领域承担的费用过高。第三章煤炭经营行业的发展环境和需求判断一、经济发展趋势判断“十二五”是本市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世博后续效应的释放,为上海进入转型发展新时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十二五”期间,上海经济将保持平稳增长,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预期为8%左右,“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初步形成。二、能源消费结构预测“十二五”期间,本市将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提高天然气、可再生能源比重。煤炭占一次能源比重下降到40%左右,力争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12%左右。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天然气、成品油、煤炭等主要能源品种的储备能力达到15天左右。表4本市一次能源消费结构预测煤炭石油市外来电天然气其他“十一五”期末49.9%30.6%12.9%6.3%0.3%“十二五”期末40.6%30.0%17.5%10.9%1.0%资料来源: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十二五”期间,本市按照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要求,预计在2015年,全市煤炭需求总量约为5856万吨,比2010年增长12.19万吨。其中发电用煤需求和工商业用煤需求略增,分别为3500万吨和1036万吨,其余用煤需求均略有减少。表5本市煤炭需求预测(万吨)年份发电供热炼焦制气工商业工业原料合计20103418.6321.4975.95.8958.4146.15843.820153500300900010361205856三、本市节能规划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持续降低能耗强度,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保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危险和低效益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建立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控平台,加强在工业、新建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方面的节能管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多方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探索开展节能量和碳排放交易试点。第四章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原则和目标一、规划原则1、控制总量根据国家节能减排和本市煤炭经营企业总量控制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本市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在现有的基础上保持稳定,同时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经营规模和水平。2、优化布局按照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着力解决煤炭经营企业区县间布局不平衡的情况,鼓励企业在产业基地、物流基地、交易中心等地集中经营。3、保障优先为了保障本市能源稳定供给和安全,优先支持保供型企业发展,鼓励大型煤矿在上海直接设立经营企业。4、扶优限劣按照上海建设“四个中心”要求,尤其是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要求,积极扶持具备资源条件、资金实力的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经营能力较弱的企业进行结构调整。二、规划目标煤炭经营行业的发展目标要同本市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相匹配,促进煤炭经营行业有序发展,对煤炭经营企业抓大控小、合理布局。企业数量方面,经过动态调控,至“十二五”期末,本市煤炭经营企业数量保持稳定。企业布局方面,引导煤炭经营企业积极向产业基地、物流基地、交易中心集中经营。提高大型煤矿在沪直接设立经营企业的数量。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至“十二五”期末,将经营规模50万吨及以上企业比重从现有的20.8%提高到25%。三、煤炭经营企业的设立标准1、新设企业保供型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经营规模每年10万吨及以上,其中2万吨煤炭必须供给本市公共电厂及重点用煤企业。贸易型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经营规模每年30万吨及以上。鼓励大型煤矿在本市直接设立经营企业。2、已设立企业通过扩大贸易渠道、兼并重组等方式,引导2005年前设立的企业年最低销售量标准从原来的3万吨逐步提高到5万吨。第五章主要工作和任务一、提高企业准入门槛,提升企业经营规模坚持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标准,严格准入。主要包括:根据节能减排要求、煤炭经营企业总量控制原则、以及煤炭经营市场的变化情况,合理提高煤炭经营企业准入门槛,引导企业提高经营规模和水平;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内部审查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形式内容要求,做到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过程公开操作;动态调控煤炭经营企业数量,使市场中的企业有进有出、动态平衡,至“十二五”期末企业数量保持稳定,促进企业经营规模和效益提高。二、加强煤炭经营市场管理,维护煤炭经营市场秩序加强煤炭经营市场动态监管,严格执行煤炭经营企业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会同工商、环保部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煤炭经营秩序联合执法行动,打击查处无证经营、非法经营、坑害用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和查处违法经营企业;坚持每年组织开展煤炭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深入煤炭经营场所,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实行跟踪监管。三、健全年度检查制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会同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煤炭经营企业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主要包括: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全面检查,每年定期组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场地场所、设备设施、相关资料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坚决纳入结构调整名单;做好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证延续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列入结构调整名单;规范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管理,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变更的条件、材料、程序等作进一步规范,有效防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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