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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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永新法律意见书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12]皖天律证字第118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ANHUITIANHELAWOFFICE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6层电话:0551-2620429传真:0551-2620450黄山永新法律意见书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12]皖天律证字第118号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永新”)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蒋敏、喻荣虎、吴波(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黄山永新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黄山永新的黄山永新法律意见书3股票,与黄山永新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的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股权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5、黄山永新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黄山永新申报及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黄山永新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一)黄山永新基本情况黄山永新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二函(2001)820号文和外经贸资审A字[2001]第0059号批准证书批准,由黄山永新装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永新于2001年9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82号文批准,黄山永新于2004年6月21日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40万股,并于2004年7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为“永新股份”,证券代码为002014。(二)黄山永新依法有效存续黄山永新法律意见书4黄山永新现持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34000040000074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通过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对照《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黄山永新没有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黄山永新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三)黄山永新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05年8月5日,黄山永新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5年9月5日,黄山永新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2005年9月8日,黄山永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四)黄山永新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所律师审阅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会审字[2012]0063号《审计报告》及黄山永新2011年年度报告,本所律师认为黄山永新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黄山永新不存在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黄山永新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黄山永新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黄山永新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属于《管理办黄山永新法律意见书5法》规定的可以实施股权激励事宜的上市公司;黄山永新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因此,黄山永新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2012年10月21日黄山永新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依据《激励计划(草案)》,黄山永新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限定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黄山永新股票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黄山永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股票期权的方式,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约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签署时黄山永新股本总额325,758,450股的6.138%。其中首次授予1840万份,约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签署时股本总额的5.65%;预留160万份,约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签署时股本总额的0.49%。股票来源为黄山永新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所律师认为,黄山永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股权激励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并经公司监事会黄山永新法律意见书6核实确定。2、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黄山永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如下:(1)于黄山永新受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其他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3)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的其他人员。被提名人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①重要岗位担当,技术或管理创新团队成员;②公司专利发明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③异地工作三年以上且表现和业绩优秀者;④获得学士学位及以上且在公司已连续工作5年以上者;⑤为公司服务十五年以上者(辅助岗位除外)。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如下:序号姓名职务1江继忠董事长2鲍祖本副董事长、总经理3方洲董事、董秘、副总经理4叶大青董事、常务副总经理5方秀华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黄山永新法律意见书7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的其他人员共计231人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黄山永新董事会审定,监事会核查,需报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程序。黄山永新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1日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黄山永新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1日对激励对象的名单核实后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作为黄山永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的规定;无持股5%以上的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二条的规定;所有参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除参加黄山永新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没有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的规定。(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数量1、标的股票来源标的股票来源为黄山永新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2、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黄山永新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约占本股权激励计划提交审议时黄山永新股本总额325,758,450股的6.138%。其中首次授予1840万份,约占本股权激励计划签署时股本总额的5.65%;预留160万份,约占本股权激励计划签署时股本总额的0.49%。首期(2007-2012)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期权执行的股票数量合计708万,约占本股权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黄山永新法律意见书8股本总额的2.17%。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黄山永新的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之标的股票来源于黄山永新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之标的股份总数未超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黄山永新股本总额的10%,预留部分比例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未超过10%,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四)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及分配方案1、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激励对象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1)黄山永新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比例黄山永新法律意见书9首次股票期权在授予条件成立后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姓名职务获授数量(万份)获授股票期权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获授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授予期权总数的比例1江继忠董事长184.00000.565%9.20%2鲍祖本副董事长、总经理165.60000.508%8.28%3方洲董事、董秘、副总经理128.80000.395%6.44%4叶大青董事、常务副总经理128.80000.395%6.44%5方秀华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128.80000.395%6.44%6中层管理人员、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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