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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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用合同条款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通用合同条款”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对“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即另有约定)如下:条款号原条款修改后的条款2.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于开工前10天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交与承包人。(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于开工前10天提供水、电接点供承包人使用,水、电费由乙方承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5)由中标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10天内负责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的一切证件、批件。(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牵头协调由有关勘测单位将水准点与坐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为开工前10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地面、地下管线、树木以及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本工程的高程和平面位置上的矛盾。承包人提出保护方案和费用,经发包人与监理审定后,由承包人协助实施,其费用由甲方承担。(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生时另行商定。2.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生时另行协商。2、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条款号原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根据施工图设计进度提供施工图三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内容泄密,若因承包人引起设计图纸泄密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文件授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文件授权。3.2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4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发生时另行协商。(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五2份,先送监理单位审定后,监理方留存一份,送发包方二份、承包方二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公安、交通、环卫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确保现场施工道路畅通,如需夜间施工,至有关部门办理手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方负责合同工程承包范围的已完工程交工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专用条款2.3(8)条执行。(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广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和“广元市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执行”。(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特别注意地下管网保护,一旦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4.2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按发包人要求的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招标人部分除外)10%。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如低于最高限价的85%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2倍的差额履约现金担保(如有时)。4.3分包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4.5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规定提供材质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中。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3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按《通用条款》第9条和广元市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执行。承包人按广元市标准化文明工地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施工,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0.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7日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10.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师确认收到以上文件后7日内审定批准。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10.3工期延误: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本合同竣工日期顺延。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广元市质监站的有关要求及投标书的承诺执行。1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工程中若需要设计变更的,由发包人提出并向设计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单”。经设计院书面核准后,报送承包人,由监理监督执行。15.3.2变更估价(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本合同工程项目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的综合单价承包。4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时估算的工程量,不作为承包人按照合同履行其责任应当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和按合同有关规定核准的实际工程量为准。15.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1)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2)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组价,并以组价后的综合单价下浮支付。(4)如果取消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则该项目价款不予支付。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全文修改如下:1、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①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水泥、水泥制品、砂、石②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以2010年第9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广元地区材料价为准;可调材料的施工期价格以施工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广元地区价格为准,具体指当月的完成量按下一个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准;(2)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值:5%。(3)调整方法执行川建造价【2009】75号文件规定。(4)当施工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广元市材料价格中没有可调价材料的价格时,按照招标人认可的价格执行。(5)材料消耗量:根据定额消耗量和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材料消耗量,两者中选不利于中标人的一种计算消耗量。5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增加内容如下:(1)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项目的价款不予以支付;(2)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已有的价格确定;(3)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4)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的定额综合单价下浮一定比例(该比例参照中标单位综合让利比例)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结算时新增工程量部分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总价再下浮8%执行。其中材料单价为中标价材料单价,材料消耗量按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相应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用量。17.3.2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才浸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申请单的时间:每月25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已完工程量申请单一式两份。17.3.3(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由双方协商确定6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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