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条文解释(1)2007-10-1217:50第一章总则(原《容规》总则为6条99版《容规》总则为9条)第1条本条说明制订《容规》的目的和依据。与原《容规》比较有二点变化,一是删去“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一句话,二是将“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改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样,文字更精炼,又能反映实际情况。制定《容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容规》的依据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2条本条规定《容规》的适用范围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和压力容器上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压力表、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测温仪表、安全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与原《容规》比较,适用范围增加了紧急切断阀和安全联锁装置,它们是罐车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上的重要安全附件。第3条本条规定了不属于《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范围:1.超高压容器、各类气瓶,已有专门的安全监察规程,所以不列入本规程监察范围。2.非金属制压力容器,如塑料、玻璃钢压力容器,由于目前数量不多,尚无标准,条件不成熟,待将来条件成熟后,再纳入规程。3.核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国家已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所以不列入本规程监察范围(核压力容器是指介质具有放射性的承压容器)。4.波纹板换热器由于结构特殊且事故的危险性小,所以未列入监察范围;冷却排管、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属压力管道范围亦未列入。5.此外,本条还列入一些特殊用途的压力容器,这些压力容器可不按《容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其他要求仍应满足,如:电容压力容器充装绝缘介质用于灭弧,介质一般为SF6,压力为0.3~0.65MPa,容积为200~1800L。这类设备连续运转时间长(10年),且开孔超过圆筒直径的1/2,因此不能按本容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设计、制造要求仍应满足。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移动式压缩机储罐,量大面广,但因容积小,潜在危险性小,更新快,可不执行定期检验的要求。第4、5条这二条说明《容规》的性质,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的基本要求。明确设计、制造等七个环节,必须遵守《条例》,并满足《容规》要求。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的依据;《容规》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依据,属于技术法规范畴。就安全技术监督内容而言,有一些与标准是一致的,但不可能都一致;而《容规》从安全技术监督出发的要求,标准不一定有,这是正常的,并不矛盾。《容规》主要解决安全技术监督问题,不是产品标准。但作为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者,遵守《容规》和标准是一致的,如果标准与《容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容规》为准。第6条本条规定了受《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的分类。根据压力、压力与容积的乘积、介质特性、用途以及设计、制造特点、综合分类,从管理的连续性考虑,分类未作大改动,本着合理、可行的原则,作了一些调整补充:1.将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划人第三类。2.由于近几年来发生多起高强钢材料制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所以将使用抗拉强2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列入第三类。3.移动式压力容器由于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大,因此列入第三类。4.多腔压力容器的划类问题,锅炉局曾以文函形式通知各地,各地反映合理、可行,现将其列入正文,便于执行。关于分类中介质特性的划分按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的规定,分类中的压力是指设计压力(见附件一)。第7条本条规定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不符合《容规》的有关规定,包括开发新产品、适用新材料等,申请试制、试用的程序,与原《容规》相比作了简化,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8条本条规定强调了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这也是贯彻国家标准化法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产品的设计、制造。第9条本条为新增内容,对进口压力容器作了规定,1995年原劳动部实施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许可证制度,已有几百家国外企业取得进口许可证。各地强烈反映将进口压力容器列入《容规》管辖。本条规定了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其制造企业必须首先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还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第二章材料(原《容规》本章有16条99版《容规》为18条)第10条本条以原《容规》第7条为基础,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几年来国内材料市场供应情况,补充了几点要求:1.为确保材料质量,规定生产压力容器材料的单位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2.为便于使用单位复验,规定了材料标志应至少包括的项目。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其他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本条中某些用词解释:a.“材料”——指压力容器用材料的统称,包括焊接材料。b.“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一指压力容器用材料所涉及的国家材料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该压力容器所对应的产品标准中对材料的要求。c.“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齐全是指质量证明书的内容符合有关规定的内容。d.“原件”——指材料生产单位出具的原始质量证明书,不能用复印件或抄件。第11条本条对压力容器选材提出基本要求,鉴于近几年发生多起由于介质腐蚀引起的爆炸事故,所以特别强调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本条还对碳素钢材料在压力容器上的应用提出限制要求,即:应符合GBl50第四章的一些规定,对搪玻璃压力容器可以除外,这是由于:(1)因为搪玻璃压力容器制造的需要,含碳量超过0.19%的钢板一般不用于制造搪玻璃压力容器。含碳量超过此限后不易搪牢,这是搪玻璃设备的标准中有规定。而且从搪玻璃效果上讲,沸腾钢比镇静钢好。(2)从使用角度讲,玻璃设备主要用于强腐蚀的场合,它的使用性能主要靠搪玻璃层来保证,一旦搪玻璃层出现问题,该压力容器就要马上更换。3碳素钢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的原因是基于我国《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锅规》中不选用上述钢号作为受压元件材料。第12条本条与原《容规》基本一致,但增加了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的要求,这样更合理。原《容规》规定要向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要求,现在改为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材料抗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办理批准手续。用户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办理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对材料含碳量超过0.25%,但碳当量≯0.45%的压力容器,要审查制造厂是否向用户提供材料抗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这样,从管理上讲,有利设备使用地监察机构掌握在用设备情况。第13条本条对压力容器用钢板、锻件、钢管等材料的使用状态和冲击试验要求作出规定。第14条本条对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的超声检测提出了要求。与原《容规》比较增加了二条,即:1.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2.移动式压力容器。第15条本条内容与原,《容规》相同。目前在造纸行业大量使用铸铁烘缸,所以本文是参照造纸烘缸的制造、使用经验,并参照国外一些压力容器规范对铸铁压力容器的规定而提出的。由于目前生产单位的铸造水平同国外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国内铸造压力容器标准也不完善,尤其是在检验方面,所以本条内容规定得偏保守。对其中几个问题作如下说明: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指应按GB5675和GB8679规定的牌号,必须达到各牌号规定的力学性能。2.本条2款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其中锅炉受压元件未选用铸铁;二是参照了对Q235—AF的要求,铸铁在材料韧性、缺陷可能存在程度等几个方面,都比Q235—AF要差,所以它的使用范围比Q235—AF小。3.对设计温度的限制是参照日本规范,对压力的限制参照美国ASME和日本规范,但数值比它们低,原因有二个:(1)我国目前的铸造水平不如美、日。标准不如国外齐全;(2)美、日规范中采用了铸造系数,而我国未使用铸造系数的概念。第16条本条是对压力容器用铸钢提出的要求,与原《容规》内容相同。目前在压力容器中有时还要用铸钢件,如果规定不允许用铸钢,则会使有些形状复杂的受压元件难于制造,所以在《容规》中仍允许用铸钢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但不提倡用铸钢制造压力容器筒体和封头。究竟对压力容器用铸钢提出哪些具体要求?通过调查发现很难写全这个问题。国外压力容器对铸钢的要求,其压力、温度和使用范围都较宽,照搬过来是否能保证不出问题,很难确定。另外铸钢件一般用于压力较高的场合,如果提出限制过严的要求,铸钢就失去其使用的价值。最后,我们认为只能对铸钢提出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即要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牌号范围内选用,并达到规定的要求。设计者在设计时应提出制造及检验等方面的要求,制造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制造。第17~21条这几条是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材料的要求,第21条为新增内容,其余同原《容规》。目前各种有色金属基本上都有国家标准。压力容器上也越来越多使用有色金属材料。但是,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产品却没有国家标准,只有一些行业标准,其使用经验还不丰富,所以迫切需要对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材料提出一些要求,以适应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发展。由于有色金属压力容器产品标准少,所以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材料很难提出4一些比较全面、详细的限制要求。这几条所提出的要求是参照了国外压力容器规范中的数据,又征求了国内有关制造、使用单位的意见制订的。现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一些解释:1.对于压力容器用铝及其合金要注意其最高设计温度不能超过200℃。另外,设计温度高于75℃时,不能选用含镁量大于3%的铝合金。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国内铝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远达不到8MPa,一般使用在压力较低的场合,但由于国外规范规定为8MPa,所以《容规》规定了设计压力不大于8MPa。2.对于钛材提出了设计温度和使用状态的要求。钛所以大量用于压力容器,是因为它有良好的塑性,较高的强度,很好的抗腐蚀性能,但温度达到一定值时,它的强度和抗腐蚀性能都明显下降,所以要规定它的最高设计温度,这些数据是根据国内目前已有的一些行业标准和使用经验提出来的。3.有色金属在退火状态下的强度值比较稳定,标准提供的有色金属的强度也都是退火状态下的,所以规定了钛、铜必须在退火状态下使用。4.镍及镍合金一般分为四类(见正文第21条),它们在退火状态下具有良好的综合力学性能,且ASME标准中,不少材料只有退火状态的性能,所以,提出镍及镍合金材料应在退火状态使用。设计温度的上限是根据ASME规范第二卷D分篇中及许用应力表中温度上限确定的。第22条本条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提出要求。1.与原《容规》比较,增加了二点内容:(1)采用国内首次使用且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应履行批准手续;(2)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国外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生产。一是基于生产这类压力容器材料有一定的难度,有一定的制造水平的单位方能生产。二是为了防止国内以往出现的单纯采用国外钢材标准中的力学和弯曲性能,而不注意国外冶炼方法、性能试验方法的倾向。2.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的材料,其中包括两部分,一是压力容器专用材料,另一部分是可用于压力容器的非压力容器用材料。这是选用材料时应遵守的基本要求。另外增加材料应有质量证明书,这是为了方便制造厂识别和验收。质量证明书内容应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并包含国内相近材料的质量证明书的主要内容。3.“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有关试验和验收”的要求,其目的为制造厂了解并掌握进口材料的焊接技术。验证和试验内容由制造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技术状况,国外对该材料的要求,以及国内相近材料的一些要求提出、实施。其中“首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