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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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委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外委工程安全施工,根据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外委工程。第三条外委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公司将基建(含扩建和技术改造)、生产及生产辅助、专业化服务和其它专项等工程对外委托施工,其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外委工程安全管理范围:基本建设(扩建、技术改造)工程和生产及生产辅助、专业化服务及其它专项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及消防等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2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六条公司安健环部,是外委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等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管理部及生产技术部是外委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对分管的外委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企管部负责外委工程招投标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业务保安。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与企管部负责对外委工程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证、注册证)证等原件进行审核(或年度审核);安健环部负责对外委工程施工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委任书、安全管理体系、近三年安全生产业绩、承建项目施工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进行审核。资质审核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企业,不准参加投标。安全资质审查实行“谁审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凡违规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外委施工企业和人员放行参加投标或施工的,经查实后,对责任人严肃处理。第八条公司范围内的外委施工企业,负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设单位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3第九条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安全生产责任状。核查中标单位用工合同,明确各自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安全的管理流程和责任流程,并落实雇主责任保险,报公司安健环部备案。招标或签订合同时必须有安健环部参加,并把交纳安全保证金内容写入招标书。第十条凡进入公司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外委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外委工程项目安全要求相符的资质条件。外委工程施工队伍必须以招标的方式引进,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到投标人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引进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外委工程施工队伍。第十一条承包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煤矿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第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书》、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相应的项目经理、工程经济、安全管理、专业技术、特种作业人员和岗位工。配足合格、齐全的施工器具、安全设施、设备,做到人员、设备、管理三到位。4第十三条凡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第十四条外委施工单位不得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工程。外委施工单位一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工程行为,经查实后,一律清退。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外委工程施工队伍的引进,可由公司会议研究确定,特别紧急情况下,由抢险救灾指挥部临时指定。也可以在已经引进的外委施工队伍中指定施工队伍,抢险救灾及特殊情况下的外委工程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同类型工程项目的施工业绩。第十六条外委工程纳入公司本安体系管理,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统一推行班组建设,进行统一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统一考核。建设单位要建立外委队伍安全管理档案,保证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各单位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机构,要对外委施工单位的本安体系进行监督、指导、培训,帮助建立本安体系平台,规范录入外委工程施工安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第十七条外委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安健环部上报《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备案,明确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5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及安全组织机构。第十八条外委工程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进入本公司的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司以现金方式交纳安全保证金。此资金作为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安全事故处罚及赔偿时的专项处置资金。工程完工,无安全事故,安全保证金全部返还。安全保证金交纳标准:单位工程合同价款在50万元(含50万)以内,交纳保证金为5万元;单位工程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的,交纳保证金比例为合同价款的10%,地面土建工程保证金上限为50万元,井上、下安装工程上限为60万元。井下井巷工程保证金上限为80万元,总包工程按数额大者计提。以上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数计算。第十九条安全保证金的收缴进入本公司的施工企业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持《工程施工合同书》到公司财务部交纳安全保证金。财务部出具收款收据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单位完成交纳手续后,应为安健环部留复印件备查,并妥善保管收据作为完工后退还保证金的依据。第二十条安全保证金的管理、使用、归还公司财务部设立安全保证金专项账目。财务部负责安全保证金的管理。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若问题处理不彻底而出现6纠纷,经建设单位协调无效时,可用安全保证金代为支付相关费用。工程尚未完工,安全保证金已扣完时,施工单位必须按原金额重新交纳,作为剩余工程的安全保证金。需要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的罚款必须经建设单位负责人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安健环部备案,结果告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施工完毕,施工方持甲方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纪要和移交证书,到财务部办理安全保证金返还手续。安全保证金是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处置资金,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得扣除或动用。未交纳或交纳安全保证金数量不足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否则,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进入场地施工的外委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量、工程进度、施工单位法人、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组织机构等。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安排外委施工单位进入场地施工,否则,追究其责任。外委工程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减人员时,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否则,以非法转包处理。第二十三条外委工程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7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技能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件。承担煤矿井下施工的外委工程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接受安全培训,取得合格的安全资格证;承担地面施工的外委工程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所辖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合格的安全资格证。无安全资格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进入公司的外委施工队在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上岗证,方可上岗。建设单位要指导、监督、检查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班前会安全教育工作。规范施工队伍和从业人员安全行为,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及建档登记工作。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制度不健全的不得施工。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六条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后,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验收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安全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及保证体系情况;工程监理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核定施工单位人员到位情况及相关人员的上岗证、资格证,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含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检查是否与招标书及《作业规程》规定情况相符。不符合要8求的,严禁开工作业。对于施工难度大,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程,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健环部备案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七条外委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安全、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对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全员进行贯彻学习,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的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对外委工程实行日检查、旬验收,按月、季、年达标考核,使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实现闭环管理。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到监理的范围,明确安全监理的内容、程序和责任。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9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通过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如有需要补充完善的、需要修改的,应采取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手段督促其修改、补充或完善。监理与承包商的正式沟通都要用书面形式。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在施工阶段,要通过有效手段,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督促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依照经审查批准的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进行专项检查。监理人员现场巡视中应检查实际上岗人员相应10的上岗资格,实行动态控制。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情况,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汇报。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第三十四条外委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的行为或事件,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安全、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外委施工工程进行现场动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环保管理规定或施工不规范、现场存11在安全隐患,应向外委施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外委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六条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安全管理部门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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