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价格条款第二章价格条款内容提要:本章主要介绍合同价格的构成和与贸易有关的价格术语和价格的制定相关的内容。学习目标:熟悉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的组成以及价格确定的依据,掌握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和各种价格的换算。前言思考: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急需一批工业原料,与德国某公司洽谈此项业务,外方报价每公吨2000马克FOB上海,我方公司考虑到该原料的进货成本,公司的利润率,以及该原料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情况,进行还价,几经周折,最终以每公吨1750马克FOB上海成交。试想自己是一名公司的业务人员,你认为讨价还价的依据,应考虑的因素,价格的构成各是什么。第一节价格条款的内容和商品价格的构成一.价格条款的内容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还有确定单价的作价办法和与单价有关的佣金与折扣的运用等内容。二.单价的构成商品的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1.计价数量单位(如公吨)2.单位价格金额(如200)3.计价货币(如美元)4.贸易术语(如CIF伦敦)第一节价格条款的内容和商品价格的构成1.一般地说计量单位应该与合同数量条款中所用的计量单位一致。2.注意正确的作价原则和方法。3.计价货币计价货币(MoneyofAccount)是指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MoneyofPayment)。如在计价货币之外,还规定了其他货币(如英镑)支付,则英镑就是支付货币。第一节价格条款的内容和商品价格的构成在计价货币的选择问题上应注意以下问题:1).尽量使用自由兑换货币除可自由兑换货币主要是指美元日元,欧元,英磅等可兑换的、国际上通用的货币。2).尽可能争取把发展趋势对我方有利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3).如果为达成交易而不得不采用对我方不利的货币,则应设法补救返回4.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几个英文字母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明确货物交接过程中的买卖双方的有关责任、风险、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有下列几个方面:4.贸易术语(一)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三)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四)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第二节贸易术语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规定的13种常用贸易术语简介四.主要六种贸易术语介绍以及其在使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五.各组贸易术语的特点及正确选用一、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的含义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几个英文字母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明确货物交接过程中的买卖双方的有关责任、风险、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返回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1.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简称INCOTERMS);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3.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tion194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定名为《INCOTERMS》。1999年7月对90年版本进行第六次修订,详细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2000年1月1日生效,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最为通用的一种贸易惯例。返回《1928年华沙规则》2.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2年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这一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返回《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3.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U.S.ExportQuptationandAbbreviations),1941年又对它作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全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它对Ex-PointofOrigin、FOB、FAS、C&F、CIF、EX-Dock等6种术语作了解释。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一,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法律;第二,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时,则被采用的惯例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即以合同条款为准。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订明采用某一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