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用航空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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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法律法规主讲教师:周菲菲开课院系: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邮箱:zhfay1220@163.com2第一节民用航空保险概述第二节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第三节民用航空保险的理赔第七章民用航空保险法律制度3一、民用航空保险的含义第一节民用航空保险概述民用航空保险是以民用航空活动中涉及的财产及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总称。4二、民用航空保险的特点高价值、高风险、高技术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险种国际化承保条件与国际市场同步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同处理赔案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第一节民用航空保险概述5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第二节一、航空器机身险二、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三、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四、航空货物运输险五、机场责任保险六、空中交通管制责任保险七、航空产品责任保险6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运营管理第二节一、航空器机身险飞机机身险主要承保飞机在飞行和滑行中或在地面停航时被保险飞机的机身、发动机及附件设备的灭失、损坏、失踪以及飞机发生碰撞、跌落、爆炸、失火等不论何种原因而造成飞机的全损或部分损坏,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另外,在飞机机身险的保单中,还规定以下与机身险发生有关的费用也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论飞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坏:1.事故发生后的施救费用,一般不应超过保险金额的10%,但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则可不受此限制;2.飞机从出事地点运往修理厂的运输费用;3.损坏飞机修理后的试飞及进行检验的合理费用;4.修好后的飞机运返出事地点或其他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7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运营管理第二节一、航空器机身险但由于以下原因而引起的飞机的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不予赔偿:1.机械故障、磨损、断裂和损坏以及飞机设计上的缺陷和失误。以上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正常的运营消耗,而不是保险应承担的责任。2.由于石块、碎石、灰层、沙粒、冰块等所引起的吸入性损坏,致使飞机发动机逐渐损坏,这通常也被认为是“磨损、断裂和慢性损坏”,因而也不予赔偿。但由于单一事故而引起的突然性的吸入性损坏,从而使得发动机立刻不能工作,这种情况应列入保险范围内,给予保险赔偿。3.战争及相关的危险。这些属于机身战争险承保范围。飞机机身险中投保的金额通常是约定价值。与一般财产险不同,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都需要在保险单中规定一个免赔额,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根据免赔额来酌定保险赔偿额。8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运营管理第二节二、航空器机身战争险机身战争险承保由下列原因引起的飞机损失或损坏:1.战争、入侵、外敌行动、内战、叛乱、起义、军管、武装夺权或篡权;2.罢工、暴动、国内暴乱、劳工骚乱;3.一人或多人出于政治或恐怖主义的目的而采取的任何行动;4.任何第三者的恶意行为或阴谋破坏活动;5.任何政府或公众或地方当局采取的或按其命令采取的充公、国有化、扣押、占用或征用;6.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机上任何一人或几个人在飞行中对飞机或机组人员进行劫持或非法扣押或错误操作(包括这种扣押或操作的企图)。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运营管理第二节二、航空器机身战争险机身战争险保险单受理由上述危险而引起的各种索赔,但不承保由下列任何一个或几个因素引起的损失、损坏或支出:1.下列五国中任何两国之间发生的战争: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中国。一旦上述国家中的任何两个国家发生战争(不管是否宣战),该保险单自动失效。2.发生原子武器或放射性武器爆炸、核裂变和核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不论是带有敌意的或是其他什么原因。一旦发生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单即自动终止。3.因财务原因和营运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机身战争险一般是作为机身一切险的一种特别附加险承保的。因此,其投保的金额也是约定价值。但机身战争险通常没有免赔额。10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第二节三、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法定责任险承保飞机在营运过程中(飞行及起降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飞机法定责任保险包括旅客责任险(含行李)、货物责任险、邮件责任险及第三者险四种。下面介绍法定责任险中的两种主要险别,旅客法定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旅客法定责任险。旅客法定责任险承保旅客在乘坐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及其所带行李(包括手提行李和交运行李)物品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航空承运人)负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本保险单中的旅客是指购买飞机票的旅客或航空运输企业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履行航空运输企业的飞行任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11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第二节三、航空承运人法定责任险2、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承保飞机在营运中由于飞机坠落或从飞机上坠入、坠物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属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包括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被保险飞机上的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则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此外,法定责任险还负责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费用支出,如事故发生后的搜索和施救费用,为减少事故损失及损坏而采取的措施的成本、清除飞机残骸的费用等。通常规定上述这些费用成本的最高给付限额为每次事故300万美元。另外,保险公司对因涉及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引起的必要的诉讼费用也予以负责。3、法定责任险对被保险人的投保总额作了限制。保险单规定:任一事故的保险总额或保险期内发生的累计损失的保险总额限制在10亿美元。即本保险单规定的责任保险的最高赔偿额为10亿美元。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费按航空公司承运的旅客客公里计收。12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第二节四、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保险公司为航空旅客专门设计的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商业险种,由投保人自行投保,属于自愿性的航空保险。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乘客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班机(或等效班机)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地港走出舱门为止。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乘客在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过程中,因飞机意外事故遭到人身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有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非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13【案例】大连空难保险赔偿纠纷案2002年5月7日20时37分,中国北方航空公司CJ6136航班,由北京返回大连途中,飞机在距离大连机场的东侧约20公里处,机长报告地面塔台指挥机舱内起火。21时24分,飞机与空管部门失去联络,并在雷达显示屏上消失。机上112人遇难(机上乘客103人,其中有7名外国籍旅客、机组人员9人)。案例点击14【案例】大连空难保险赔偿纠纷案通过调查并周密核实,认定这次空难是由于乘客张某纵火造成的。张某生于1965年,1983年就读于南京大学物理系。大学毕业后到大连工作,两年后下海经商,生意经营惨淡。事发当日,他乘机从北京返回大连,并在购买机票时,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7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2月7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向张某的家属发出了《拒赔通知书》,通知书写道,“根据国务院5.7空难领导小组的调查结论,5.7空难是由张某纵火造成的,经审核认定,对张某投保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予赔偿。”案例结果思考:1、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2、张某一人购买7份保险是否有效?15【案例】大连空难保险赔偿纠纷案1、保险公司拒赔合理根据保险法第64条和66条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根据调查结论,空难是张某故意纵火行为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因此不承担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例分析2、张某一人购买7份保险有效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每位旅客最多可买10份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者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至多只能一次购买5跟保险。张某在6家保险公司购买了7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有效的,如果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得到巨额保险金赔偿的。16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第二节五、航空货物运输险保险的责任范围是:1、由于航空器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3、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所引起的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损失;4、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致使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5、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盗或提不着货的损失;6、在装货、卸货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17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第二节六、机场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对以下责任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1、机场所有人或经营人所提供的服务或其雇员在工作期间因疏忽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由被保险人(机场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其保管、控制的第三者的飞机或有关设备遭受的损失或损坏。3、被保险人因提供的服务或设备有缺陷而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18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第二节七、空中交通管制责任保险空中交通管制责任保险对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或代理行使空中交通管制部分职责的机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负责赔偿的责任进行经济补偿。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合同责任等是该保险的除外责任。对财产损失通常有免赔额,但金额较低。19民用航空保险的种类第二节八、航空产品责任保险航空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是航空器的生产制造商。该保险主要承保由于制造商或航空器设计商的设计错误和错误的操作或制造上的缺陷,修理商的修理错误,零配件不合格而造成飞机以及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0第三节民用航空保险的理赔一、航空保险理赔的概念航空保险的理赔是指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请求,根据航空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审核并予以赔偿的行为。保险理赔是保险人旅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21第三节民用航空保险的理赔二、航空保险的理赔(一)理赔原则1、按保险合同办事原则2、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3、坚持实事就是原则22第三节民用航空保险的理赔二、航空保险的理赔(二)理赔程序及时通知,登记立案现场调查,损失检验审核索赔单证责任审定损余物资处理赔付及结案23【案例】某保险公司诉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货物运输赔偿纠纷案1991年12月6日,原告某保险公司接受某公司(托运人)对其准备空运至米兰的20箱丝绸服装的投保,保险金额为73849美元。同日,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货物共20箱,重750公斤,该货物的“声明价值(运输)”未填写。A航空公司于1991年12月20日将货物由杭州运抵北京,12月28日,A航空公司在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运输时,发现货物灭失。1992年,原告对投保人(托运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于1992年5月28日向B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请求。B航空公司将原告索赔请求材料转交A航空公司。A航空公司表示愿意以每公斤20美元限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全额赔偿,不接受被告的赔偿意见,遂向法院起诉。案例点击24【案例】某保险公司诉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货物运输赔偿纠纷案法院认为,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运输合同存在及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该合同的“声明”及合同条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违反1955年《海牙议定书》的规定,且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则所确认,故应属有效,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具有相同的约束力。托运人在将货物交付运输时向原告进行了保险,该批货物在A航空公司承运期间发生灭失,A航空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原告在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由于托运人在交托货物时,未对托运货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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