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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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胡某有罪还是无罪?[案情]1992年初的一天,外流人员涂某问被告人胡某(二人有债务关系),要不要电视机,要的话,到县林业局门口去取。胡某到约定地点,涂把一台电视机(价值992元)交给胡某。胡当晚试看,因其图象不清,就再未使用。不久,胡问涂电视机哪来的?涂说是从外县一所学校偷来的。胡表示不要了。涂说:反正我欠你(160元),一时还不起,就将这台电视机作抵押。从此,胡便将电视机一直搁在家中,到1993年9月案发后被收缴。张某是否犯罪?[案情]1993年6月间,被告张某与金寨县茶叶精制厂签订合同,厂方运茶叶200担来某农学院茶厂加工花茶。由张供给茉莉花115担,每斤1.70元。张某供给425斤茉莉花后。花源发生了困难。由该农学院茶厂负责收购茉莉花加工,每斤茉莉花1.20元。因此,金寨县茶叶精制厂也按1.2元的价钱付给张某,而张某要求对方信守合同,按差价每斤补贴0.5元,厂方不同意,后经协商,厂方同意按每斤0.3元补贴给张,为此厂方欠张茉莉花款1,000多元。1993年8月16日,被告张某接到金寨县茶叶精制厂的电报和信件,得知该厂刘厂长于8月21日到达农学院。8月24日,张某到农学院茶厂找到了金寨县茶叶精制厂刘厂长,得知刘运来100担茶叶加工,便二次向刘提出要以出厂价提取茶叶几百斤抵还他的欠款。刘不同意,张某就探听加工茶叶的时间和运输时间,随后既指使同村青年张某某回乡去通知龚某、常某及拖拉机手关某某,于9月2日凌晨1时许,金寨县运载茶叶的汽车从农学院开出到省航运工程处附近,被张某用自行车拦住。一面由张去与刘厂长要茶叶,一面由张某某爬到驾驶员身边控制住方向盘。后由龚某去解绳子,被刘厂长制止,张某就亲自动手解开绳子撬下7袋茶叶(每袋80斤,每斤5.60元,计价3100元),由龚某等人搬上拖拉机。这时,刘厂长拖住张说:这是国家的财产,你们不能搬,你们要,将我的私人东西拿去。张不听,并将刘厂长摔开跌倒,后将茶运回,藏在邻村的李某某家中。陈某能否成为犯罪主体?[案情]被告人陈某(13岁)于某日晚11点时许路过本队粮食仓库时,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遂起强奸之念。他从拖垃机零件仓库里窃得铁管一根,由窗户爬进仓库值班室内,动手解一女青年的衣扣,见其翻身,便拿起铁管猛击女青年的头部,当场打死一人,打伤一人,然后潜逃。未满十四周岁人的刑事责任赵某,男,1969年2月13日生人,小学五年级学生。1983年2月11日,赵某来到学校,见本校低年级学生李某(女,10岁)独自一人在教室内,随起歹念,将李某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李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赵某怕事情败露,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的胸、腹部连刺10余刀,致李某当场死亡,赵某后被抓获归案。张某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案情]被告人张某,男,15岁。张某于1992年某日晚在某某火车站出口处遇见陈某(女,13岁),当得知陈某未找到接她的人时,张某便主动提出带陈某去住宿。张某将陈领到一偏僻处,将陈按倒在地,并拿出水果刀威胁陈,不许喊叫,并动手解开陈的裤子。陈挣扎、哭喊。张说:你喊,我用刀扎你!陈终被张某奸淫。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公路交叉口值班员王某,在工作时因喝得酩酊大醉而昏睡,未及时在列车通过前放下栏杆,酿成列车与汽车相撞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2.李某,男,39岁,机关干部,平常从不饮酒。某日,李某参加同学聚会,李某何了半斤白酒,又喝了5瓶啤酒。席间李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多用刀朝在座的人乱刺,当场刺死一人,刺伤四人,行凶后,李某昏睡于酒桌旁,过后不久即被拘留。归案后,李某说他对杀人及伤人过程和情节不能回忆。经司法精神鉴定,李某系病理性醉酒。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被告人赵某,男,47岁,农民。赵某与本村卫生所护士莫某素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来,赵某怀疑卫生所医生严某与莫某亦有通奸,便对严某怀恨在心。一天中午,赵某在一朋友处喝完酒回家,恰在一条渠边(岸宽2米,水深1米,以前未发生过友人溺水死亡事件)遇到严某,即对严某进行辱骂,还动手打了严某两巴掌,严某则连连退让,却不慎落入水渠,赵某还在岸上辱骂不休。由于水流较急,严某站立不稳,被水往下游冲了十几米远,这时,赵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马上跳入水中救人,但将严某拖出来时,严某已经死亡。当天,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魏某,男,22岁,农民,辽宁省朝阳县人。某日下午,朝阳县黑牛营子乡温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讨论承包土地之事,讨论中,魏某之父与村委员会主任范某之子发生争吵,并撕打在一起。魏某欲上前帮助其父打架,被范某拦住,将魏某的衣领抓住把其拉出五、六米远。魏某突然从右裤兜内掏出修果树用的刀子(刀刃长8公分,刀柄长9公分),连刺范某四刀。范某放开魏某走出几步,掀开衣服一看,见身上出血了,便喊:“魏某把我扎了”,然后倒在地上。魏某被其父用自行车载着去投案自首,与接到报案赶来的派出所干警相遇。干警问:“谁杀人了?”,魏某答:“我杀人了”。被害人范某被送到朝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医治,诊断为:“胸腹部开放性外伤,右气胸、肠破裂,失血性休克。”朝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范某为重伤。魏某归案后,始终承认是他杀了人,在预审中公安人员问:“你为啥被拘留?”魏答:“我杀人了。”问:“你想把他捅到什么程度?”答:“当时太生气了,我想用刀子捅他出气。”问“你知道用刀子捅人能把人捅死吗?”答:“能捅死人。”在庭审中审判人员问:“你投案说你杀了人是啥意思?”答:“用刀子捅人就是杀人。”在本案中,魏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未遂)罪,这是基于对魏某的故意内容来判断的,其只有伤害范某身体健康的故意而不是具有希望或放任范某死亡的故意。因为,魏某在情急之时用刀朝被害人的胸、腹部连捅四刀。被害人松手后,魏某未再捅刺,后还投案自首,表明魏某并非一定要致被害人范某于死地,其并不积极追求范某死亡的结果,这就排除了魏某直接故意杀人(未遂)的可能;而如果说魏某突然行凶不计后果,对范某的死伤放任态度,从而认定魏某犯间接故意杀人(未遂)罪,这是不符合逻辑的。间接故意杀人只是放任而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也就无所谓未遂。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情况,一般按被告人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死亡,可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只造成伤害,则按故意伤害论处,这就把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结果的放任与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后果统一起来。另外,应当注意的是,魏某在投案后一直供认自己杀了人,但他所说的杀人就是“用刀子捅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杀人;并且供称知道用刀子捅人可以捅死人,这也是一般人的常识问题,不能仅凭他的这些供述就认为其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因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魏某犯罪故意的内容应认定为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夏某有无犯罪故意?[案情]一天,被告夏某用板车给单位运盐,途中遇上两外地旅客求助。两旅客因为携带四个大旅行包,要求搭乘夏某的板车,夏应允。两旅客坐在板车上。刚拉一段路,就碰上交通警。因为板车不许拉人,交通警要人下来。旅客下出后,托夏某把包送到某公共汽车站,然后他们就先坐公共汽车走了。夏某把板车拉到单位卸掉盐后,即拉着旅游包去车站找旅客。但因夏某听错了站名,在车站等了好长时间未见旅客,就到交通岗亭打听是否有旅游包。交通岗同志回答说没有。夏某随即把旅游包拉回了家。夏某妻子下班回来看见旅游包,问其来历,夏某把以后经过告知。夏妻当即要求夏某把包送到单位,但夏没吱声,而是打开其中一只包,发现有现金若干,就拉上了包。第二天一早,夏妻又要夏某把两只包拉到单位去。夏某以拿不动为由,空手到单位上班。上班后,单位领导问起旅游包之事,夏马上回家将包拿了出来。经后来核对,财物一样不少(四个包里约有2000元的财物)。[[分析意见]意见为:夏某不送包去单位的行为虽然有错误,但尚不构成犯罪,不能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1)被告人不具有盗窃的故意。(2)被告人把包拉回家中的行为尚不能认为是盗窃行为。(3)被告人是有错误的,被告人由于自己的主观疏忽而忘记自己交包的地点后,开始虽然去问警察,但后来既不再积极寻找,也不向有关单位报告,这违反了他应尽的义务。同时,他把包拉回家因也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情况只有通过单位或公安部门,才能迅速解决。在夏妻两次催促他把包送到单位的情况下,夏借口不送也是错误的。被告一错再错,应当给予必要的、适当的批评教育。程某是故意还是过失?[案情]程某,某生产队农民。1995年6月14日,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人民胜利渠地段放水浇地。引黄管理段的同志在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立即派人通知程某,因当晚上游要放水,要程把缺口处加固。程某听后把缺口堵小了些,继续放水浇地。当晚11时许,河水急剧上涨,从程某所的缺口处冲毁提防8.7米,淹没秋田四百多亩,冲毁麦场13个、鱼塘1个,冲走小麦18000斤。案发后,程某依法逮捕。蔡某是否负刑事责任[案情]1982年10月,被告人蔡某应邀参加朋友的婚礼,回家后醉酒发疯,无故将弟弟打成重伤,将父母打成轻伤。案发后,经医学鉴定查明,蔡某因参加婚礼时引酒过量,酒精中毒,引起急性中毒,引起急性暂时性精神失常,属病理性醉酒。平时,蔡某家庭关系较好。李某应否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女,15岁,中学生。1980年5月2日下午,李某与同学窦某某、关某某、张某某在自己家看杂志。李某小声对窦说;我家有枪。窦问:枪在哪儿?李某就起来跪着从大床西南角褥子下面将其父亲的左轮手枪拿出来,跪在床上转过身子面朝东南叭啦、叭啦扣了两下。这时窦站在大床边沿,面朝西北,对李某讲:让我看看。李某说:你先别动。接着李某又扣了一下扳机,枪响了。窦头部中弹,向后倒在地上,当即死亡。李某见自己将窦打死,跑到商店买了10包老鼠药,准备自杀,被一职工发现送公安局。据查,李、窦两人系同学。平时关系密切,上学时两人互相等候,放学时一同回家。李常到窦家看电视,窦也曾到李家夜宿,两人是一对好朋友。单某某有罪还是无罪?[案情]被告人单某某之独生女儿单某一日外出,被当地流氓胡成半道拦住。单某被胡强行奸污后,含愤自杀。单某某悲痛万分。他得知县法院于1993年9月28日公判罪犯的消息后,便携带一把斧子,插在裤腰带上,去参加公判大会,并坐在最前面.当法院宣判罪犯胡成死刑,立即执行后,公安人员准备将罪犯胡成押上刑车.就在此时,单某某冲向前去,一斧子劈到死刑犯胡成头上,致其当既倒地毙命。[评析意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被告人谢某,男,30岁,个体木匠。被告人李某,男,28岁,农民。某年夏天某晚,被告人谢某、李某因赌博输钱而共同商议拦路抢劫。当夜10时许,二被告人在城西公园后小路旁侯,恰逢谢某之妻周某从朋友处抄近路回家。而被告人见是个女的便起歹意,谢某说:“送上门的妞子,管她有钱无钱,弄来玩玩再讲。”李某即应道:“我去掳来。”李某接近周某并从背后卡住周某的脖子,威胁说:“要命就不要出声!”同时拉扯周某的外衣赌住其嘴,蒙住其头部。这时谢某也上来一起连拉带扯将周某进行了轮奸。奸后,二被告人便在周某的衣裤里搜索钱财,周某挣扎着拉掉蒙头塞嘴的外衣,边穿裤子边哭骂。谢某发觉不对头,即上前扶起周某认出是其妻子,遂转身猛击李某一耳光,臭骂其瞎了眼。李某自感不妙,即到派出所自首。误将假币当真币盗窃她是否构成犯罪2001年10月,农民沈某(女,28岁)在秋收结束以后,和同村几名妇女一起到某市打工。沈某受雇到肖某家做保姆。2001年12月10日上午,雇主肖某夫妇走后,沈某在收拾房间时发现写字台的抽屉未锁。沈某出于好奇,拉开抽屉,发现里面有三捆百元面值的假币,总计三万元,以为是真币,便将三万元假币放进一个手拎袋并迅速离开了肖某家。返回老家后的第二天,沈某便到当地银行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沈某竟持有三万元假币,便立即报警。在公安机关,经过耐心的政策教育,沈某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很快,假币被盗后十分懊恼却又不敢声张的肖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来,这三万元假币是肖某用4000元人民币从贩卖假币的犯罪分子手里买来误将假币当作真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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