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空间法spacelaw空气空间法外层空间法第一节空气空间法airspacelaw一、概述P1651、概念:国际航空法2、历史发展3、国际航空法律体系4、芝加哥公约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领空主权公空自由国际法学国际航空法律体系1、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2、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1944年《芝加哥公约》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ICAO)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B.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1929年《华沙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国际民航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1963年《东京公约》《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国际法学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一)领空主权原则1、领空不受侵犯:完全的、排他的主权2001年中美撞机案国际法学2001年中美撞机案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军用侦察机飞至中国海南岛东南海域上空活动,中方两架军用飞机对其进行跟踪监视。当中方飞机在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正常飞行时,美机突然向中方飞机转向,其机头和左翼与中方一架飞机相碰,致使中方歼八II战机坠毁。★外国航空器在一国专属经济区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飞行,应顾及到沿海国的安全和利益。★美国的军用侦察机在撞击中国的军用航空器之后,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中国领空,并且在中国海南的陵水机场降落,这一行径构成了对中国领空主权的严重侵犯。★一艘正常行使在中国海域上空的航空器在不违反国际法和沿岸国的国内法的前提下,其豁免权受该国法律的保护。但是,美国的军用侦察机未经中国允许,而且是在撞击中国的军用航空器之后,非法进入中国领空,降落在中国机场,属于非法入境,是侵犯领空主权的侵略行为。这样的飞机还怎么能享有豁免权呢!★中国对撞机事件和非法闯入中国领空的肇事美机享有进行全面调查的权利。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必要举措。拦截interception及对民用航空器避免使用武器问题1983年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1988年美国击落伊朗客机2001年乌克兰击落俄罗斯客机…………国际法学1983年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1983年9月1日.韩国航空公司波音747KAL007号民航客机在自纽约飞往平壤途中,于苏联萨哈林附近被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69人(其中乘客240人)全部丧生。该机被拦截时,偏离了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国际民航组织1984年3月6日,通过了决议,指责苏联违反国际法并谴责其使用武力。国家有权对威胁其安全和侵入其领空的军用飞机加以拦截或击落.但对没有造成实际威胁的民用航空机予以击落,无论如何都不符合国际习惯上的“对称性原则”,而属非法的反应。1984年5月10日,国际民航组织大会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通过了四点修正案,规定: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2.缔约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许可而飞人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宗旨不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3.缔约国应在其本国法律或规章牛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营业人所使用的任何私人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4.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入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国际法学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一)领空主权原则1、领空不受侵犯2、设立“禁区”prohibitedarea“限制区”restrictedarea“危险区”dangerousarea此外,多数国家在领空内划出“空中走廊”,一些国家在领空外划定“防空识别区”ADIZ3、保留“国内载运权”aircabotage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二)航空器及其国籍1、航空器aircraft1)概念:凡是能够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持的任何器械。2)分类:民用航空器civilaircraft国家航空器stateaircraft《芝加哥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际法学2、航空器的国籍采用“登记主义”原则;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应具有适当的国籍标志(nationalitymark)和登记标志(registrationmark)国际法学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1、概念:P1672、分类: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non-scheduledflight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3、国际航空自由:P168(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P168-169国际法学第一节空气空间法四、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制度1929年《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包括1955年《海牙议定书》、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和1975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修订)1999年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公约的调整。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原则A.华沙/海牙制度——过错推定原则(主观)B.危地马拉/蒙特利尔制度——无过错原则(客观)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原则1.旅客死亡或人身损害2.行李货物损害——无过错原则(限额1000SDR)3.延误损害——过错推定原则(限额4150SDR)①无过错原则(不足10万SDR)②过错推定原则(超过10万SDR部分)国际法学(二)航空器对第三者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1952年《罗马公约》——《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公约》(三)关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对有关诉讼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承运人的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订立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设立地法院;航程目的地法院。国际法学第一节空气空间法五、国际民航安全制度(一)概述:了解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的三个基础性公约:1963年《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反劫机公约(二)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行为犯罪特征:P1721、非法劫持航空器罪空中劫持hi-jacking“在飞行中”2、危害航空器安全罪“在使用中”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罪国际合作(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1.强制性管辖并存管辖2.普遍管辖原则(四)引渡问题“不引渡则起诉原则”1983年卓长仁劫机案卓长仁劫机案1983年5月5日,从沈阳机场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仁等6名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等地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入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战斗机拦截,迫降在韩国春川军用机场。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中国外交部接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还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的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做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方面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六名劫机嫌疑犯提起了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卓长仁等6名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6到2年不等。问:韩国对此事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六、我国与国际航空法1958加入《华沙公约》2005年加入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