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四条学校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及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及分析、财务监督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经济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学校各单位财经工作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在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赋予校内各级各单位经济活动权力,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经济责任,由校内各级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六条学校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组织开展学校财经工作,承担学校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组织开展学校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学校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以研究加强学校对财经工作的统一决策部署。学校重大财经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制。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重大财经问题的决策机构,其决策程序按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参与集体决策的成员按照其表达的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设立预算和投资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依托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对学校预算、重大投资、学校资产管理等重大财经问题进行决策前的论证审议,以提高学校财经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第七条学校建立学校法人一级财务、学校内部非法人单位独立核算二级财务、学校下属法人单位独立财务等三位一体的大财务管理机构体系。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分管财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全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内部非法人单位二级财务机构。非法人二级财务机构负责校内需要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单位(如后勤各实体中心、幼儿园等)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学校投资设立的法人单位(如:基金会、资产经营公司等)和学校附属法人单位(如:附属小学、附属中学等)应科学设置本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学校非法人单位二级财务机构和学校所属法人单位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学校逐步实行校内非法人单位独立核算二级财务机构和学校所属法人单位财务机构的财务负责人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委派制。尚未实行委派制的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征求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和主管财务校领导的意见,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第九条各级财务机构应当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由人事主管部门会同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等关系。第十一条各级财经工作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另行规定。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学校收入和学校支出提前做好全面综合测算预计和安排。学校所有收入和支出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预算法》,严格按照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预算工作要求,及时组织编制上报学校预算,认真抓好校内预算执行,大力提高学校预算绩效。第十四条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遵循“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的原则,支出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预算管理。校级预算管理是指学校对校级层面可统一调配的财力以及需要由校级层面统筹安排的支出进行预计和安排。校级预算收入管理的重点是对学校各类办学收入以及科研、社会服务、资产经营等收入落实好计划和任务。校级预算支出管理的重点是按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分工,分块归口安排好学校在完成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社会服务、安全保卫、党团工会、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基本建设、条件改造等工作时预计须由校级层面统筹承担的各项支出。院级预算管理(又称二级单位预算管理),是指各二级单位根据校级预算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对需要本单位负责实现的收入以及可由本单位自主安排的支出进行细化计划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按照“预算编制---预算审议---预算批复---预算监督---绩效考核”五环相扣的工作机制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谁申报、谁预算、谁负责”的预算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应不断加强预算管理意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承担学校收入实现目标的单位应充分挖掘收入潜力,做好创收各项工作计划,防止收入故意低估或盲目高估情况发生,避免收入预算不当而导致相应影响学校支出的安排。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要重视主管业务工作的支出预算,按轻重缓急,结合归口业务工作实际,做好预算申报,择优择重择急做好归口经费的二次分配,不断提高预算支出执行进度和支出预算绩效。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一)建立完善对外申报财政专项的预算审批制。职能管理部门组织申报或各单位直接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部门的专项资金项目时,专项申报书中支出预算须经学校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会审同意,预算超过50万元的项目需分别提交分管业务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预算超过200万元的项目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预算未经审批同意的专项不得向外申报。申报时未要求申报资金预算的已获批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获批的资金总额编制支出预算,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前述程序审批。(二)实行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每年须组织对校级预算专项和各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进行绩效自评,学校每年抽取部门专项进行绩效评价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来年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申报挂钩,与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挂钩。第十九条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年度终了,由学校财务部门组织各单位对校内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细化分析,并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后向全校公开。第二十条学校预算管理的分工,预算编制、审议、监督及执行等,遵循《华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具体有关规定。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二条学校执行大收大支的收入管理原则。各单位以学校名义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收入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学校收入,不得直接以支出冲抵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第二十三条学校收入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学校根据收入来源渠道和收入性质,对收入进行科学分类,各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分工做好学校各类收入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各单位须依法依规组织学校收入。必须准确申报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有关信息,按政府拨款政策获取人员定额拨款收入;必须严格按物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申报—审批—立项”的程序统一设立学校收费项目,按学校设立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收费收入,不得少收多收;必须按《合同法》及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签订合作办学和其他校外合作项目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约,应收尽收已履约款项。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按学校统一规定不断加强完善学校收入的收缴和入账管理。组织收入的单位应按照《华南师范大学收费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平台收取个人缴费款项,减少现金收费;应按规定将从校外单位获取的收入存入学校财务部门指定的学校银行账户,不得存入本单位非法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按规定向交款单位开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提供的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及时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第二十六条学校应不断加强对学生缴费的管理,财务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办学学院要建立联动机制,齐抓共管提高学生缴费率。要建立好学生缴费信息查询共享平台,方便各方查询了解缴费情况动态信息;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缴费责任意识;要建立完善学生缴费奖惩制度,对故意欠费的学生实行评优评奖资格否决制度以及取消学年学籍注册、选课、毕业资格审核等制度;要完善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等助学帮扶制度,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费难问题。第二十七条学校不断建立完善收入目标任务责任考核制度,保障学校收入持续稳步增长。对校办企业要实行经营目标任务管理,资产处负责牵头制订校办企业经营目标任务指标,建立校办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个人薪酬福利收入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制度。对教育发展中心、网络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基础教育培训与研究院等单位,要核定完成上缴学校任务指标,将完成上缴任务情况纳入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范畴。要设立科研项目收入、社会服务收入等收入年度增长任务指标,科技处、社科处和社会服务处负责落实完成学校相关收入增长指标,负责将相关指标分解到各学院单位,将完成情况纳入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范畴。第二十八条学校要规范二级单位创收分配管理,学校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要按照“成本合理分担、资源有效利用、促控有机结合”的分配原则,分类制定二级单位创收收入校内分配政策;按照“互利共赢、风险最小、效益最大”的分成原则,督促管理好各二级单位与校外单位之间的合作项目收益分配工作。第二十九条收入管理的职责分工、收入分类、收入收缴及入账、创收分配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按照学校已经出台的文件《华南师范大学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三十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三十一条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国家、省、市下拨的专项经费支出及学校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网络系统建设、教学质量工程、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育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其他事业支出等。教育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科研支出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指学校开展各项行政管理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后勤保障支出指学校开展各项后勤保障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离退休支出指学校实际发生的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支出。其他事业支出指学校发生的除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离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事业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如:学校食堂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学校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