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维护国家安全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保守国家秘密第一节自觉维护国家安全拒绝邪教组织第二节情境导入北京某重点大学国际政治系四年级学生李某在毕业前夕,被本校任教的美籍英语教师、美国中央情报局间谍约翰·德雷克斯策反,参加了美国情报组织,并为其收集我国的各类情报。约翰以毕业后帮助李某找工作、担保出国等为引诱,并利用个人感情等手段将其发展为情报人员。毕业后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或者能够继续出国深造,是每一个大学生的梦想,而面对国内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难免会想尽一切可能的办法。国外间谍组织正是利用了大学生的这种需求心理,许以各种诱惑,用各种手段进行腐蚀、拉拢,把一些意志薄弱、经不起诱惑的大学生拉下水,使其成为谍报组织服务的工具。一个国家,无论处于什么社会形态,实行怎样的社会制度,公民都应视国家利益为最高、最根本的利益,将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列为首要任务。当代大学生应该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统一,保守国家机密,熟悉、掌握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另外,邪教组织也是是危害国家安全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大学生更应崇尚科学,坚决抵制邪教。第一节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保守国家秘密一、国家安全的含义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常用手段四、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五、维护国家安全六、保守国家秘密案例精选2009年7月5日晚,新疆乌鲁木齐发生骚乱,导致192人死亡、1721人受伤,乌鲁木齐的民众遭受了巨大损失。国家安全遭到破坏,人民的安定生活被扰乱。经过国家积极有效的行动,这一事件得到及时制止。经过国家公安部门调查,这是一起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事件。分析此次事件是国外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企图制造民族纠纷,达到民族分裂的丑恶目的。对此,应认清敌对势力的真面目,采取积极正确的措施予以抵制。第二节自觉维护国家安全拒绝邪教组织一、我国面临的安全挑战二、正确理解宗教,坚决抵制邪教一、我国面临的安全挑战(一)国家主权与领土安全(二)军事及周边地区安全(三)政治安全(四)文化安全(五)经济安全二、正确理解宗教,坚决抵制邪教(一)我国的宗教政策(二)邪教的主要特征(三)邪教与宗教的区别(四)热爱生命,拒绝邪教案例精选1978年11月18日,从南美圭亚那的热带丛林深处,传出了一条令世界震惊的消息:美国“人民圣殿教”900多名信徒在其教主琼斯的带领下集体服毒自杀!1995年3月20日,日本东京地铁一片混乱,人人呼吸困难,双眼模糊不清,纷纷晕倒在车厢内……这是日本“奥姆真理教”施放沙林毒气的现场惨状。在这次震惊世界的事件中,共有5500多人中毒,其中12人死亡,14人终身残疾。2001年1月23日下午,正是农历除夕,在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北面,5名“法轮功”分子用打火机点燃了浇在身上的汽油,他们不停地发出凄惨的喊叫声……这就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策划的一起导致2人死亡、3人大面积烧伤致残自焚事件。事件中,还有2名学生,其中1人死亡、1人终身残疾。分析邪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之一。世界上几大邪教,如“大卫教”、“上帝之子”、“科学教派”、“太阳圣殿教”等,都给社会带来了相当大的灾难。我国“法轮功”痴迷者的自焚事件,彻底暴露了“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当代大学生一定要认清邪教本质,不要被邪教所蛊惑。案例精选刘某,原是某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1998年8月开始练习“法轮功”,逐渐达到痴迷程度,多次说师父李洪志让他自焚成佛。1999年2月4日17时许,刘某扭开家里的煤气阀,点火自焚未遂。之后,刘某又说李洪志让他到井里成佛,多次求邻居用井绳把他捆好放到井里,并说有师父保护死不了。家人见他因痴迷“法轮功”造成精神失常,对其看管很严,但他仍于1999年4月27日早晨投井自杀。张某,原某市邮电局副科级秘书,患有心脏病,经服药治疗已经好转。1999年年初,经人介绍开始练习“法轮功”,并听信练“法轮功”生病不能吃药、打针的说法,擅自停药,一心练功。后其病情越来越重,但仍不服药。因病重不能到练功点练功,就在自己家中打坐。练功中歪倒了,同他一起练功的妻子还说:“不要紧,师父马上来救他了。”这时,其他练功者也赶到他家一起打坐,求师父救救他。直到本单位一位老干部赶来,才发现张某已在练功过程中当场死亡。王某原是一个天资聪颖的优秀学生,小学毕业即顺利考入省重点学校。初三时他参加全国初中数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一等奖,生活正向他展开璀璨的五彩霞光。不幸的是,他受“法轮功”信徒的煽动和迷惑,对“法轮功”深信不疑,达到十分痴迷的程度,甚至荒谬地说:“修炼‘法轮功’可以改造世界,挽救人类。”他因长期修炼,患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终日精神恍惚,脑中经常出现幻影,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被迫退学回家就医。原本对儿子抱有很高期望的父亲心急如焚,四处求医,花掉了1万多元。经各级政府和党组织做了大量的思想转化工作,才使王某与“法轮功”彻底决裂,重新回到同学中来。1999年3月20日凌晨2时,“法轮功”练习者李某(不满18岁),手持一尺多长的尖刀,在家中残忍地杀害了其亲生父母,现场惨不忍睹。下面是公安机关对李某的审讯笔录(摘录)——问:你为什么要杀死你的父母?答:我觉得我父母是魔,我是佛,我就将他们两个魔除掉。问:你从什么地方学的佛呀、魔呀这些东西?答:我是1997年初中毕业后学的“法轮功”,学了一个星期,又买了一本“法轮功”的书看,学了这些东西。分析从上面活生生的例子可以看出,“法轮功”练习者将自己同正常的社会环境隔离开,脱离正常的家庭生活,放弃了对家庭、对亲人的责任,使家庭失去了往日的温馨和欢乐。受“法轮功”的煽动和迷惑,有些练习者丧失了生命,失去了亲人。由此可见,“法轮功”组织已邪恶至极,与世界其他邪教组织别无二致。大学生一定要崇尚科学,拒绝邪教。综合案例解析——国家安全无小事国家安全无小事朱某是北京某大学的一名大学生,在北京学习期间,结识了某国驻华大使馆文化参赞龙某,后又结识了某大使馆新任文化参赞萨某。期间,朱某又认识了某自治区党校退休老师杜某。后来,萨某提出要朱某和杜某等为使馆收集新疆伊斯兰教派活动的有关情况,朱某和杜某未拒绝,与萨某签订了协议书,并接受由萨某提供的摄像机1部、活动经费1万元及二人的月薪3000元。接着,朱某和杜某先后前往乌鲁木齐、喀什、莎车等地,拍摄、录制了有关伊斯兰教派活动情况的资料。返回乌鲁木齐后,朱某、杜某被抓获,警方追缴了全部的拍摄录制资料。经某自治区国家保密工作局、宗教事务局鉴定,朱某所收集的资料为“机密”级,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3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组织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安全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朱某应某国大使馆的要求为其刺探伊斯兰教派活动情况的行为应以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复杂多变,许多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不强,认识过于狭隘。大学生应提高国防意识,将维护国家安全列为首要任务,成为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自觉维护者。教学检测1.观看一部有关国家安全的影片,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读后感,写完后同学间相互交流。2.以班级为单位,分为若干小组,组织一次有关反对邪教的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