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着力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5项重点改革,从根本上保障我市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城乡全体居民。1.2011年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8%以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负责)2.2010年底,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总工会负责)3.2010年底,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地税局负责)4.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总工会负责)(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筹资和保障水平。1.2010年起,全市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以上,新农合筹资标准达260元以上。(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2.根据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2010年,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80%,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3.从2010年起,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按当年筹资的20%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政府福利机构收养供养人员(以上统称困难群众)、优抚对象以及在我市就读的困难大中专学生等特殊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面,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从2010年起,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实行住院零起付线,住院免交预付款和补偿比例提高10%,困难群众住院预付款减半收取。全面推行医疗救助金预付制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提高医疗救助效率。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发展慈善医疗救助事业,建立重大疾病专项慈善资助制度。医疗救助资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逐步降低结余率。(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1.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区域外就医手续,以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定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2.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保险、新农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服务网点。(由市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3.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探索建立广佛肇医保共同体,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和服务管理的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六)加快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到2011年,构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负责)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1.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价。2010年,全面启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其他类型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2.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3.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强化用药指导和监管。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和合理用药监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情况。(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1.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到2011年,完成全部县级医院的标准化建设;每个镇有一所政府办的卫生院,规模较大的镇可设立卫生院分支机构,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站;基本完成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2.制定和实施《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规划(2011-2015年)》,打造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进一步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建社区卫生网格化服务团队,每个团队由1-2名全科医师、1-2名社区护士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组成,负责1-2个居(村)委会,近1万-2万名社区居民的健康管理,逐步建立广州特色的社区责任医师制度,坚持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要进行医疗资源优化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3.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3年内,实现所有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4.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到2011年,实现所有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逐步建立街(镇)社区责任公卫医师制度。(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九)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1.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开展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训;继续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机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重点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骨干为主的“首席全科医师”培训工作。到2011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100%。(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2.鼓励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参加专科以上学历教育,开展乡村医生中等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比例。到2011年,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达到大专或以上学历,90%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90%以上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经批准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由市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3.完善城市医院对口帮扶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效机制。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1-2所县级医院或中心镇医院、每所二级医院要与2-3所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通过3年对口支援,使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广州市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帮扶工作方案》,逐步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好城市医院医生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社区、农村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由市卫生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农村镇卫生院按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和建设。市财政继续对村卫生站实行补贴,大力推进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2.2010年起,在定编定岗、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基础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2011年起,其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区(县级市)财政保障,实现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其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绩效工资后,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4.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由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