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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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总结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简答题或论述题1、《宣言》和《宪章》中的法理内涵(1)确认了各国的经济主权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的(2)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效益实行国际再分配,以遏制和消除富国愈富、穷国愈穷的危险趋向和恶性循环。(3)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世界性经济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纵向的经济统制关系: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的关系,是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2)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指双方当事人横向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2)区别: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都涉及调整涉外私人间的经济关系(2)区别: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调整对象不同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以及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以及国际私人商务管理与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不包括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调整对象不同调整的是超越一国国界的四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只调整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它只是指出应当使用哪一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因而在针对任何法律关系发挥调整功能时,都需要经过相应的实体法的中介,是间接的调整国际经济法各种规范中,除了程序法规范和具有经济性质的冲突法规范以外,绝大部分本身就是实体法,它在发挥调整功能时,通常无需经过任何中介,因而主要是直接的调整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者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者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以及国际私人商务管理与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5、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内涵(1)古代中国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是国内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需(2)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其主要动因既然植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自身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3)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6、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1)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与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2)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与对外开放观念的更新7、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1)依法办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这种法律规范的现状和发展趋向,自需深入了解,才能自觉地“依法办事”,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2)完善立法。既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又要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经济法有关规范以及国际商务管理基本上保持一致或互相“接轨”,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并加快立法步伐,为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借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3)以法护权。即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应有利益,为振兴中华效力(4)据法仗义。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发展中国家,属于第三世界,这决定其必须和广大第三世界一起联合奋斗,以国际经济法为一种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运用法律武器和符合时代潮流的法理观念为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仗义执言和争得公道,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5)发展法学。要在积极引进和学习有关国际经济法学新知识的基础上,认真加以咀嚼消化,密切联系中国的实际,从中国人的角度和第三世界的共同立场来研究和评析当代的国际经济法,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经济主权: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做主之权2、公平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大家庭平等成员的资格,有充分的、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3、有约必守原则: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即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二、简答题或论述题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公平互利原则(2)经济主权原则(3)全球合作原则(4)有约必守原则2、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另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约,开展对外贸经贸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压制和威胁(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这是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即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切实遵守本国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符合本国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这既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保证3、全球合作原则的基本内容(1)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是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2)基本范围:一切国家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领域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3)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4)中心环节:开展南北合作,其根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极其密切的互相依存和互相补益的关系。同时也十分强调南南合作4、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都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区别:A、就其政治基础而言,虽然第三世界各国在经济模式、政治制度、国内政策、对外关系等方面各行其是,并不相同。但是他们过去都戴过殖民主义的枷锁,独立后都面临着振兴民族经济、维护国家独立的共同任务,这是南南合作的牢固政治基础B、就其经济基础而言,第三世界各国独立以来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为发展南南合作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C、就其内在实质而言,南北合作,说到底,是国际经济关系中剥削者与被剥削者、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妥协,也是对弱肉强食规则缓慢的逐步否定;南南合作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各个被剥削者之间以及各个弱者之间的互济,也是对弱肉强食规则的联合反抗D、就其实践效应而言,南南合作更有助于冲破现存不平等的国际关系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5、南南联合自强的伟大战略意义(1)现存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经济实力基础上形成的,要改变它,首先也要依靠实力。第三世界国家拥有的经济实力越大,它们对世界经济大政的发言权、参与权、决策权就越大,对某些在南北关系问题上坚持僵硬立场和专横态度的发达强国,也就能发挥更大的制约作用(2)历史的教训表明:在经济上过分依赖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加强南南合作,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才是他们争取经济繁荣、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可靠途径(3)实行南南合作,把各个分散的、在经济上相对弱小的第三世界国家联合起来,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就能提高这些国家在南北对话、南北谈判中的地位,迫使态度僵硬或蛮横的发达国家改变对改革不公平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原有态度,从而打破僵局,开辟改革旧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局面(4)南南合作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弱者互助互济、公平互利的基础之上的(5)南南合作并非意味着与北方国家割断关系,更不是为了取代南北经济合作,而是通过南南合作推动南北谈判,改善南北关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南北经济合作,以实现全世界各类国家普遍的经济繁荣6、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A、就合同而言,违法合同和缺乏其他必备条件的合同,都是自始无效的B、就条约而言,要贯彻有约必守原则,其前提条件也在于条约本身必须是合法、有效的(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指的是在合同(或契约)依法订立并且生效后,在履行完毕以前,当初作为合同订立之基础或前提的有关事实和情势,由于不能归责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根本变化,致使全盘履行原有的约定内容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要求或请求对合同中原有的约定内容加以相应的变更,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实现这种例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A、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在履行完毕以前B、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改变C、情势变迁的实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D、情势变迁的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E、情势变迁的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F、情势变迁的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G、“情势变迁”原则使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7、论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1)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2)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3)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4)警惕理论陷阱,排除经济主权“淡化”论、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3、发价: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接受: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时也以某种行为来作出5、EXW:工厂交货6、FCA:货交承运人7、CPT:运费付至目的地8、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9、DAT:运输终端交货10、DAP:目的地交货11、DDP:完税后交货12、FAS:装运港船边交货13、FOB:装运港船上交货14、CFR:成本加运费15、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16、托收:托收是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17、信用证: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开设给出口商的一种在一定金额和时间内凭规定的单据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18、议付行:议付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在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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