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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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国际贸易法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三、国际货物买卖法四、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比较优势论与自由贸易••背景:产业革命•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论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论•国际贸易双赢论证意义:开创19世纪自由贸易时代•英国主导的自由贸易黄金时代:重商主义时代的法律的废止、自我单向零关税政策、欧美各国卷入自由贸易的大潮•19世纪世界进入自由贸易的黄金时代(一)“绝对成本论”亚当·斯密:国际贸易的产生,在于地域、自然条件不同而形成的商品成本的绝对差异。如果外国产品比本国生产的产品便宜(生产成本绝对低),那么就用本国在有利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去交换外国的另一种产品,而不要自己去生产。斯密的国际贸易理论被称为“地域分工论”或“绝对成本论”。(二)“比较成本论”李嘉图: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其经济实力强弱,都具有他国相对优势的产品;安排生产相对优势的产品并用以交换,将使贸易双方都可以用同样的劳动耗费,交换到比分工前所能得到的更多的产品。李嘉图理论问世以来,一直被奉为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的经典。此后的国际贸易经济理论,均在李嘉图比较成本理论基础上补充或发展而来的。(三)“资源禀赋论”赫克歇尔、俄林:商品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直接原因。商品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异。当两国价格差异大于各项运输费用时,商品从价格较低的国家输往价格较高的国家就能带来利益,国际贸易因而得以发生。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和渊源发展•(一)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关系以及与这种关系交换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国际商品制度•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在这里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在现代,国际货物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双边协定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一)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后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行的是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一)国际贸易惯例•2.《华沙—牛津规则》《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会议上制定,后又经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的,关于CIF货物买卖条件的统一规则。(一)国际贸易惯例•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早在1919年,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就制定了一套关于对外贸易的定义。后来,在有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成员参加的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原来的“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其成果即为《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ForeignTradeDefinition,1941)。(一)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现行的是2006年公布并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一)国际贸易惯例•2.《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也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托收统一规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67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ontheCollectionofCommercialPaper)修订而来。《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ICCPublication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1979年1月1日起生效。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主要集中于三个领域中:其一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1980)。(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其二,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亦称《汉堡规则》、《华沙公约》、《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其三,是国际支付领域。《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三、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英美法系国家•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2、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三、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法•(一)CISG出台的背景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通过时间——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上述两项公约。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国家;后者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8国中有7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烦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2、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国家生效。截至2009年8月30日,核准与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共有73个。•(二)结构•公约分四个部分全文共有101条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三)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A.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B.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C.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D.卖方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适用主体•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中国对此項做了保留)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在适用公约的第一种情形中,重要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①思考:当事人有多个营业地时,如何处理?(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根据公约的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中,或者从订立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况均看不出来的话,则不予考虑。案例分析•代理商A和卖方S均在中国设有营业所,A通知S说他被授权为某买主购买货物,但并未告诉S实际买主的公司名称和地址。A和S签订了合同。事后,发现A是德国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而且德国的公司就是这批货的实际买主,营业所设在德国。后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卖方S在中国法院起诉买方。问:该案应适用的法律是?(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适用公约的第二种情形中,除了须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的国家外,重要的是存在着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个缔约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情况。•案例分析2:甲乙两国都未参加CISG,丙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A和乙国的B在丙国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发生了争议,A在本国的法院诉B。如果甲国的国际私法规则规定:合同之成立依合同订立地法予以确定。问:法官应适用什么法律?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供这种使用。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根据公约第3条规定:①技术、服务贸易不适用公约②混合合同:买方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不适用(来料加工)不涉及的实体范围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合同的效力•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的要件:•A主体资格合法•B意思表示真实•C内容合法•D形式和程序合法•2、无效的合同•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2、无效合同不得履行。•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损害第三人利益为可撤销合同。)•欺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掩盖真实情况,使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胁迫: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或者对方家属施加压力使之产生恐惧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逃税、高利贷案例)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3、可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注意:1999年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1、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2、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了效力待定民事行为•3、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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