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二、经济主权原则•三、公平互利原则•四、全球合作原则•五、有约必守原则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产生•(三)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国际经济法律的基础和核心。(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产生•1、不是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制定出来;•2、不是由两个以上主权国家通过缔约确认的;•3、不是由凌驾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政府的立法机构制定的;•4、而是获得国际社会广大广大成员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三)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1、二战前•(1)调整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基本原则由欧美制定或创立。•(2)处于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有的没有立法,有的只有形式上的立法,直接采用或简单移植殖民主义国家和宗主国的涉外经济法、民商法。•2、二战后•(1)发展中国家兴起,参加国际法规范和准则的制定。•(2)发展中国家制定出本国的涉外经济法和民商法。•(3)相同的历史遭遇和共同的现实处境使他们团结起来为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4)发达国家要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南北斗争)•(5)发达国与发展中国家具有互补性,南北之间妥协,国际经济秩序某种程度除旧布新。•(6)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逐步形成四个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二、经济主权原则•(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二)形成过程和基本内容•(三)美国的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四)新争议与攻防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1、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2、二战前,众多发展中国家或无政治主权也无经济主权,或有形式上的政治主权且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严重残缺。•3、二战后独立,拥有政治主权,但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被割裂。•4、在同发达国家斗争中认识到主权不限于政治方面,还包括经济方面。两者密不可分:政是经的前提,经是政的保障。(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过程和基本内容•1、形成过程(P65-66)•(1)1952年1月,联大通过《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主权。•(2)1952年12月,联大通过《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和国家主权联系起来,并被两家法院作为法理依据。•(3)1962年12月联大通过《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得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但对国有化和征收问题上设了若干限制,规定模棱两可。•(4)1970和1972年联大两个决议,从陆地扩展到邻接海域以及大陆架上覆水域的资源。•(5)1974年5月联大通过《宣言》、《纲领》,同年12月通过《宪章》,从根本大法的高度,以更加鲜明的文字再次确认和强调了经济主权原则,还删除了《永久主权宣言》中的关于国有化问题的无理限制和含混模棱之处。•意义: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在二战后30年协力奋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2、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解释)。•(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①七国集团、八脑会议。•②国际经济组织不合理、不公平的表决制度。•③美国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历来奉行的是“本国利益至上”和“对人对己双重标准”。•(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①在殖民主义盛行时代,东道国对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②20世纪初,南美著名法学家,阿根廷外交部部长德拉果提出“德拉果主义”。•③1938年墨西哥实行土改,征收境内的美资地产和石油企业时,美国的外交照会提出:依据法律和公平合理的一切原则,给予迅速及时、充分足够以及切实有效的赔偿,才能征收外国人的资产。•④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规定,应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给予适当的补偿。•⑤1974年联大第29届会议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其所有权。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迄今为止,它仍然是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矛盾斗争的焦点之一。(三)美国的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1、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1986----1994,长达8年的谈判:国家经济主权的限制与反限制的争斗、妥协、与合作。•2、新争议在美国的折射:1994年主权大辩论•(1)主权观念已过时,应废弃论•1989年美国的国际公法权威路易斯·汉金教授在海牙国际法研究院演讲:主权被滥用阻碍国际法的现代化和健康发展。我们应该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1993年发表《关于主权的深化》:取消主权•(2)美国主权应捍卫论•由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商一致”的低效和软弱•WTO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反对,才能否决,或一票赞成即可通过。•协商一致反对,否则该事项通过。•主权担忧派、主权自信派:决策权如何在美国政府和国际机构间分配。•3、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回合(P81)•(1)加入WTO,通过立法,建立一法定专门“委员会”,“美式事不过三”原则(“美国败诉不过三”)美胜•(2)美国的“301条款”(P83--84)•《美国对外贸易法》的第301—310条:单方制定标准、单方判断、单方制裁。•内容:如果美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违反了该国与美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但被美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商业利益,美可依据“301条款”,凭其经济强势,采取各种单边、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立法或政策措施,取消其对美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能提供令美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作用:保证美国产品能长驱直入和充分占领他国的国内市场。•“301条款争端案”---美日汽车市场争端案(P87)•1995年5月6日征收日本进口的轿车100%的惩罚性关税,5月22日日本向DSB投诉,6月28被迫与美达成谅解。•欧-美经济主权争讼案•美告欧:1999年3月3日美单方宣布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1999年4月6日DSB作出裁决:对美的利益构成损害,实际损失为1.914亿美元,非美提出的5.2亿美元。•欧告美:DSB裁决有条件确认“301条款”的合法性。•第二回合结果:美胜,多边主义败北。•(3)“201条款”争端案•《对外贸易法》第201条-204条,统称为“201条款”•内容:如美认为外国进口的产品,其数量增加到足以对美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可行的措施,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内产业对进口产品的竞争。•作用:充分保护美国内产业和国内市场的安全,免受国外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案情:2001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开始对外国进口钢铁对美钢铁行业的影响和损害调查,半年后将调查结论建议措施提交布什总统。布什在2002年3月5日宣布加征8%-30%的额外关税,为期3年。2002年7月向DSB投诉,2003年7月11日一审报告美败诉,美不服,上诉2003年11月10日二审裁决作出,大部分维持原裁定,2003年12月4日终止实行。但美已征1年9(21)个月的关税,基本弥补给本国钢铁行业造成的损失。•结果:美国败诉和“多边主义”的小胜(虽败犹胜)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是西方国家对他国出口商品“数量激增”的贸易制裁手段。•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数量增幅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这些WTO成员国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特保实施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2009年4月以中国轮胎扰乱美国市场、导致美国工人失业为由要求美国政府对从中国进口轮胎发起特保调查引起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今年6月29日建议美国政府今后连续3年依次对中国输美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加征55%、45%和35%的特别关税。•2009年6月以来,各界对涉及价值22亿美元轮胎产品的首起中国轮胎特保案的关注度便不断升温。其间,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专门组团参加了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的轮胎特保案听证会,详细说明了有关事实和可能造成的后果。8月中旬,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钟山专程赴美就轮胎特保案与美国有关部门进行交涉与磋商,表达了中国政府对此案的高度关注和反对美方采取特保措施的立场。•由于奥巴马在竞选时曾承诺保护美国工人利益,但他上任后一直强调美国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高度重视发展中美关系,因此,轮胎特保案被视为奥巴马必须面对的重大考验之一。•奥巴马于9月11日最终决定,在4%的原有关税基础上,在今后3年分别加征35%、30%和25%的附加关税。这一特保措施将于9月26日正式生效。低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早前建议的关税税率。分析人士认为,这是奥巴马在仔细斟酌之后选择的折衷方案。•9月12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13日表示,这一特保措施违背承诺、违背规则、违背事实,是严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不仅损害中美经贸关系,也损害美国自身利益。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姚坚在声明中批评说:“美方此举不但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也违背了美国政府在G20金融峰会上的有关承诺,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9月13日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这被很多分析人士视为对美国特保的反制行动。•中国商务部贸研院专家梅新育称,这次中国对美国发起“双反”调查的两类产品进口额约20亿美元,与中国轮胎对美出口额大体相当。他强调,中国实施贸易反制,不是发动全面贸易战,而是要及早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专家建议“中国应该将这一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企业甚至可以将美国商务部和贸易委员会告上美国法庭。”他表示,此前美国对华苹果汁及家具反倾销案,都有中国企业到美国行为法院告美国商务部,最终赢了官司。•2009年9月14日中国政府正式就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殊保障措施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美方对中国输美轮胎采取特保措施,是违背世贸组织规则,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错误做法。中方希望各方能够体会到中方坚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决心,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尊重多边贸易规则,共克时艰,推动全球经济尽快复苏。•提出磋商要求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步。磋商期一般为60天,如果通过磋商仍无法解决争端,则中方有权采取第二步行动,即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就美方措施展开调查并进行裁决。•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14日在纽约市发表演讲称,美政府宣布向中国输美轮胎加征关税并非是向世界发出贸易保护主义信号,也并非意在挑衅中国。奥巴马在演讲中说:“美国政府一直以来致力于发展对外贸易并恪守各项贸易条款。若对贸易条款执行不严,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转也就无从谈起。”(四)新争议与攻防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经济主权要强化和坚持,利用经济主权原则和形形色色的经济霸权斗争,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的决策权。三、公平互利原则(P102)•(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二)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1、传统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侧重于国与国的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平等。•2、在国际交往中提出要实现实质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