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的新发展与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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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的新发展与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现代化主讲人:张超汉(吉林大学)2013年11月6日•“我们希望天空联结各国人民,而不是隔离他们。”(Wewanttheairtounitethepeople,andnottodividethem)•——[英]BinCheng•fromTheLawofInternationalAirTransport••深层语义???一、问题及意义二、《民用航空法》现代化的内涵及原由三、《民用航空法》现代化的具体进路四、结语:期待与行动内容结构核心要点:2003.11.4——2013.11.4MC生效实施十周年国际航空立法的影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于2003年对缔约国生效。该公约是当代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立法成果,对推动和建构21世纪国际航空法律新秩序和全球航空运输法律一体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我国正确运用该规则,使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相一致,实现我国航空运输立法规则的现代化和一体化,维护我国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今年正值该公约生效实施十周年之际,我们有必要深刻检讨和反思公约各项规则在实践中执行和实施的现状,比较和总结公约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经验,提高我国对公约统一规则的运用水平和能力,更好地预测和展望未来国际航空运输法的发展趋势,更好地修订和完善我国国内航空运输责任立法。中国航空母法的反思:1995年《民用航空法》已实施近18年,国内外航空运输实践已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现行民航法制面临过时滞后的困境,存在不少真空地带。在国内外航空运输飞速发展和国际立法人本化发展背景下,我国《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应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区域以及欧美等航空大国立法的有益成份和先进经验,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框架下,尽可能保持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及时修订和补充现有法律规范,实现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现代化,更好地服务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2011年3月10日,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表明我国法律体系已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但这一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必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要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放到推动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修改上,同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问题及意义•1995《民用航空法》)调整我国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既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又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遗憾: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2010年《侵权法》、2014《人格权法》。。。。等基本民商事领域法律的相继颁布为标志,在我国所建成的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中,对既调整国内航空活动又调整国际航空活动十分重要的《民用航空法》却在近18年中在一些核心法律问题上没有做出实质性变化和修订。这一状况使得近年来发生的众多国内、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纠纷解决起来十分被动,引起了国内司法界和航空法学界的普遍批评和报怨。•面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空中交通堵塞、航空运营安全、航班延误、霸机、拦机、航空“诈弹”航空联盟、航空环境保护以及网络航空等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有必要深入思考如何修订和完善我国现行《民用航空法》,研究如何构建和架构一部协调统一、内容涵盖全面的现代化、一体化的《民用航空法》,为我国从民航大国迈向民航强国奠定坚实的“软实力”基础,为实现航空强国的“中国梦”提供正能量,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航空消费者权益,更好地发展我国经济。•“民航强国”•1995年——2008年全国民航工作会议上,民航局党组提出全面推进建设民航强国的战略构想。•它是指民航业综合实力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表现为民航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战略作用,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力和创新能力。具体表现为航空公司强、机场强、空管强、技术支撑和运行保障系统强、政府对民航发展的引导和管理能力强,以及这五个方面的协同能力强。•[见中国民用航空局2010年2月21日文件:《建设民航强国的战略构想》]二、我国《民用航空法》现代化的内涵及原由(一)我国《民用航空法》现代化的内涵1.传统定义“现代化”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就其字面含义而言,它是一个以时间为基础的状态和过程的描述。与“现代”相伴的概念一般包括“古代”、“近代”、“后现代”,等等。这些概念所表述的是某个历史阶段的各种特征的总和。当下法学界对法的现代化有不同的理解,但主流观点认为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这一过程以某些既定特征的出现作为完结的标志,表明社会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2.我国《民用航空法》现代化的内涵•《民用航空法》现代化的过程,也应在国际、国内航空运输实践发展变革中实现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和突破,实现中国民用航空法制从外部因素主导的被动变革转向内部自发的主动变革,这一自然和自发的变革是国际及区域航空立法的应然诉求之一。简言之:《民用航空法》的现化代是指我国民用航空立法应根据国际、国内航空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与突破,实现与最新国际公约内容相协调与一致,实现制度本身的前瞻性、先进性、现代性。(二)我国《民用航空法》现代化的原由•1.国际立法依据的变化:前提和基础•MC:(一系列创新规则)•2010年《北京公约》、《北京议定书》•(滥用航空器作为武器,使用航空器非法传播生化核武器等的犯罪行为等)•2009年《第三方公约》、《非法干扰公约》(关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对第三方造成损害赔偿的公约)•Tokyo(38届大会,2014年修订现代化)•2.国内航空实践的新发展:内在推动力•2004年“包头空难”•《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双规制)•2010年“伊春空难”•2013年“韩亚空难”•延误、霸机、拦机、航班“诈弹”•黑飞•3.国际立法人本化发展趋势:应然价值趋向•立法:WC—Hague—MC•时间:二战后•规则:承运人导向——消费者导向•表现:“保护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可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的宗旨和原则曾令良:《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07(1)三、我国《民用航空法》现代化的具体进路•(一)立法原则的现代化•(二)实体规则的现代化•(三)程序规则的现代化•(四)其它问题的现代化(一)立法原则的现代化•航空安全是航空运输立法的第一宗旨和要义,也是国际社会航空运输立法以人为本的概括性总结和体现1.人本化价值:2004从“执政为国”—“执政为民”2.MC宗旨3.消保法修订结论一:在修订我国《民用航空法》时,有必要把保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总则中,使航空运输从提供高端性消费向满足大众(包括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经济型消费扩展,使社会大众享受到安全、便捷、经济的航空客货运服务,以真正保障其权益结论二:航空环境保护的原则,发展绿色航空运输业,实现发展贸易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和谐、可持续发展。EU-ETS(08-12-20)(二)实体规则的现代化•第一、承运人责任制度:•10W(SDR),112万人民币,分水岭;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10W—11.31W(SDR)分水岭,动态数据,司法实践中可根据我国修订《民用航空法》的时间以及结合当前全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在MC规定的责任限额复审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规定03-09-14•第二,消费者保护的实体性规则:•我国《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应明确规定航空运输消费者所享有的一些基本实体性权利,如规定某些行动不便的人或有特殊需求的人的权利,以及在发生航班延误、拒载或航空取消时旅客获得救济、补偿和提供食宿等的基本权利(致命缺陷)1.EC261/20042.美国2007年《航空旅客权益法案》3.俄罗斯2007年实施《关于航空旅客、行李、货物运输和有关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服务要求的一般规定》•第三、实体性创新制度:•先行付款(AdvancePayment)•定期复审(ReviewofLimit)5—3•强制保险(MandatoryInsurance)•(第三方——旅客、货物、行李、延误)•第四、航空运输法律关系主体:•全盘修订《民航法》第8章有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规定,将十八大确定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精神融入到航空运输法中:•对航空市场准入、航空运力、航空运价实行开放式管理模式;•禁止航空运输行业垄断和不当竞争行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航空运输业;•鼓励航空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开展联合运输,推进航线网络化建设,建立综合运输体系;•管制航空碳排放,建设绿色航空;鼓励中国航空运输企业“飞出去”,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鼓励航空货物运输物流化,使中国航空运输业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与世界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及其通行规则接轨。•第五、航空刑事责任制度:•航空犯罪和航空安全方面已出现新形势、新问题,我国亦应适时修订《民用航空法》,切实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2001年“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恐怖袭击事件仍旧时有发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我国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的斗争形势也不容低估,加之近年来国内连续发生的几起针对航班的虚假恐怖信息“诈弹”事件,已明显反映出我国航空刑事责任立法过时、陈旧,出现了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困境。现行《民用航空法》的大部分条文仍转引全国人大于1979年出台的旧《刑法》的内容(第105-108条,第110条,第114-115条,第158-159条,第163条,第187条)。而现行刑法系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并历经八次修正的《刑法》,条文排序以及内容都与1979年《刑法》文本有较大出入因此,《民用航空法》转引的旧《刑法》文本不再作数,急需更新和调整。对此问题,虽然在2007年《刑法》修订以后,我国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民用航空法》第15章的相关罪名做了相应的修改,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此次修订只是对已有有限条文的具体措辞的调整,并没有增新的法律规范,现有立法已远远不能适应21世纪高科技、信息化时代复杂的航空犯罪行为•其次,2010年9月,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北京外交大会出台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如滥用航空器作为武器,使用航空器非法传播生化核武器或其他有毒物质,对民用航空器进行生化核攻击、威胁型犯罪,使用航空器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包括生化核武器),使用航空器非法运输逃犯罪,协助实施违反《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规定的罪行等•,因此,我国除了根据新《刑法》内容更新《民用航空法》的相关内容外,还需补充一些新的制裁航空犯罪行为的规范。(三)程序规则的现代化•其一,管辖权•1.承运人住所地;•2.承运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3.订立合同的营业人营业机构所在地;•4.乘客目的地;•5第五种管辖权(FifthJurisdiction):即由事故发生时旅客主要且永久居所所在国的法院管辖。变化规律?•其二,纠纷解决方式•(有条件)的货物运输争议的仲裁条款(34)(ArbitrationClause)1.货物运输争议2.仲裁程序(33管辖权)3.仲裁员或仲裁庭应当适用本公约的规定(归责及限额)(四)其它问题的现代化•1.通用航空+公共航空运输=“两翼”•第十章6条—单行《通用航空法》•2.争议解决机制上,由于华沙体制在争议解决的速度上较为迟缓而受到众多批评,而新制定的公约也似乎未能解决这一重要问题。•“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特别“航空事故索赔法庭”(AirAccidentClaimsTribunal)四、结论:期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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